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修订前后对照表.doc
52页《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修订前后对照表(条文中黑体字部分是对原条例所作的修改或者补充内容 )修订前修订后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 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 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 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 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 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 济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 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 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 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 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 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 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 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 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 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 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 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 专用机动车辆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 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后执行第三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 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 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 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含 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 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 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 有规定的除外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 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 舶以及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 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 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 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 行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 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 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 机场专用设备 的安全监祭不适用本 条例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 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 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四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 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 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 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 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以下统称特 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第四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 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 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 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 (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部门)。
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 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 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 制度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 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 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 任制度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 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 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 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第六条特种设备检验检 测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 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对其检验检 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 任第六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 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检 验检测工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 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应当督促、支持特种设备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 全监察职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 察中存在的重大冋题及时予以 协调、解决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应当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 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 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的 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八条 国家鼓励推行科 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 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 水平,增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 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对取得显 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 励第八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 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 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 的能力,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 个人,给予奖励国家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 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特 种设备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 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必 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国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咼事故赔付能力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 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和行政监祭等有关部门举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 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举报制度,公布举报、信箱 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特种 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违法 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 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 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给予奖励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 反本条例规疋的行为,有权向特种 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 等有关部门举报。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 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制 度,公布举报、信箱或者电子 邮件地址,受理对特种设备生产、 使用和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举报, 并及时予以处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 行政监祭等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 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 励第一章特种设备的生产第一章特种设备的生产第十条特种设备生产单 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 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 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氾)的要 求,进行生产活动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 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第十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 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务院特 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 布的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 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 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 和能效指标负 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 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 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第十条 压力容器的设第十条压力容器的设计单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的设计活动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具备下列条件:下列条件:(一)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一)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适应的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应的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员;员;(二)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二)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应的场所和设备;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三)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制度。
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第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第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中中的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氧的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氧舱和客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第十三条 按照安全技术第十三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必须新产品、新部件、新材料,必须进进行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行型式试验和能效测试第十四条 锅炉、压力容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 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 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 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 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 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 元件)的制造单位,应当经国务 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前款特种设备的制造、安 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一) 有与特种设备制造、 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 员和技术工人;(二) 有与特种设备制造、 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 检测手段;(三) 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 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 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 检验证明等文件第十六条 锅炉、压力容 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 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 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 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 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 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 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 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 相应的活动前款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 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 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 技术工人;(二) 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 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 手段;(三) 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 和责任制度第十五条特种设备出厂时, 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 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 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 件第十六条锅炉、压力容器、 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 大型游乐设施的维修单位,应当 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 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 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 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 活动。
第十七条 锅炉、压力容 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 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 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 单位进行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 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 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条例 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 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 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 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 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 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 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 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 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 辆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 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 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 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 修活动第十七条锅炉、压力容器、 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 施的安装、改造、维修 以及场(厂) 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 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 行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 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 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 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 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 负责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 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 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 可施工。
第十八条 电梯井道的土建工程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 要求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 梯安装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 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 防护措施电梯安装施工过程 中,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 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执行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 安装单位应当服从建筑施工总 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 产管理,并订立合同,明确各自 的安全责任第十九条电梯的制造、安 装、改造和维修活动,必须严格 遵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电梯 制造单位委托或者同意其他单 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活 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