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保障措施浅析.doc
5页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课程考试论文(案例)考核世界多边贸易体制概论作 者杨 伟考试批次2011年3月课程考试学籍批次 0803学习中心 响水学习中心层 次 高起专 专 业 法学完成时间 2011年3月6日WTO保障措施浅保障措施是WTO《保障措施协议》所允许的保护国内产业免受进口损害的 贸易救济手段即在进口增加,国内产业受到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情况 下,进口国可采取提高关税或实施数量限制等手段,对国内产业进行一•段时 间的保护保障措施在性质上完全不同于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保障措施针 对的是公平贸易条件下的进口产品,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针对的是不公平贸 易二、保障措施制度产生的背景及使用保障措施的条件1947年签署的关贸总协定(GATT)规定了保障措施条款但在实践中GATT 签约国日益频繁地使用旨在限制某种产品进口的所谓“灰色区域”措施,如“自 愿出口限制”、“有序销售安排”等,影响了贸易的正常往来,其合法性受到 置疑现在适用的《保障措施协议》产生于乌拉圭冋合谈判,它明确禁止使用“灰 色区域”措施保障措施的实施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 某项产品进口激增,且进口激增是由于不可预见的情况和成员方 履行WTO义务的结果;(二) 进口激增对国内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产业造成了严重损 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三) 进口激增与对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之间存在因果 关系。
1、 进口激增指产品进口数量急剧增长,包括绝对增长和相对增长绝对增长指产品实 际进口数量增长;相对增长指相对进口方国内生产而言,进口产品所占市场份 额上升(实际进口量并不一定发生改变)2、 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的威胁所谓“严重损害”指“一国产业状况的重大全面减损”严重损害威胁” 指明显迫近的严重损害,或者说是危急且显而易见的威胁3、 因果关系调查机关必须根据客观证据证明有关产品进口的增加与严重损害或严重损 害威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 未预见的发展根据GATT第19条,只有发生了(在当初关税减让谈判时)不能合理 预见的情况,即“未预见的发展”(imfoTeseen development),缔约方才能引 用保障措施5、 无歧视保障措施应针对一正在进口的产品实施,而不考虑其来源,即必须在无 歧视(最惠国)待遇的基础上实施三、保障措施的具体实施(一) 实施的形式和期限1、形式保障措施可以是关税措施(将关税提高至高于GATT规定的关税水平), 也可以是进口数量限制(包括纯粹的数量限制和关税配额限制),但应仅在防 止或救济严重损害所必要的限度内实施2、期限WTO成员仅应在防止或补救严重损害和便利产业调整所必须的期限内实施 保障措施。
该期限-般不得超过4年,除非根据新的调查,防止或补救严重 损害仍然有必要,且有证据表明该产业正在进行调整,则期限可予延长但一 项保障措施的全部实施期(包括临吋保障措施)不得超过8年二) 临吋保障措施在延迟会造成难以弥补损害的紧急情况下,进口成员方可不经磋商而采取 临吋保障措施主管机构貝能在初步裁定进口激增已经或正在造成严重损害或损 害威胁的情况下方可采取实施期限不得超过200天,且此期限计入保障措施 总的期限三)实施保障措施的若干限制适用期限预计超过1年的保障措施,进口方应在适用期限内按固定吋间 间隔逐渐放宽该措施;如果实施期限超过3年,进口方须进行中期审议,并 根据审查结果撤销或加快放宽该措施延长期内的保障措施,不得比最初适用 的措施严格,且应继续放宽四)补偿与报复由于保障措施针对的是公平贸易条件下的产品进口,其实施必然影响到出 口方的正当利益因此,有关成员方可就保障措施对贸易产生的不利影响,协 商贸易补偿的适为方式补偿的形式i般为减少受措施影响的出口成员国所感兴 趣的商品的关税如在30天内未能达成补偿协议,则受影响的出口方可对进 口方对等地中止1994年GATT项下实质和等的减让或其他义务,即实施对等 报复。
但实施对等报复应在进口方实施保障措施后90天内,并在货物贸易理事 会收到出口方有关中止义务的书面通知30天后进行,且货物贸易理事会对此 中止不持异议但如保障措施是由于进口绝对增长而采取的,且该措施符合《保障措施协议》 规定,则出口方自保障措施实施之日3年内不得进行对等报复四、 发展中国家成员优惠待遇《保障措施协议》对发展中成员做了特殊规定对来自发展中成员的产品, 只要其有关产品的进口份额在进口成员的该产品进口中不超过3%,月.来自该发 展中成员的进口份额总计不超过有关产品总进口的9%,则保障措施不得适用于 来自该发展中成员的产品在保障措施的延长及再次实施方面,发展中成员同样亨有特别待遇发展 中成员有权将保障措施的实施期在规定的最长期限基础上再延长2年(即可 长达10年)在保障措施再度适用方面,对发展中成员的规定也较宽松五、 近年来保障措施运用情况随着1995年实施的《保障措施协议》的规定取代原先的“灰色领域”措施, 加上保障措施因不存在倾销计算等要求,比反倾销调查更容易启动,因此近 年來保障措施在国际贸易中被越來越多地运用,一些保障措施已成为反倾销措 施的替代工具实际上,一•宗保障措施调查所产生的影响远远大于一宗反倾销 调查,因为反倾销措施针对的是个别国家,而保障措施则针对所有外來进口。
通常情况下,一项保障措施调查涉案国往往为5-10个国家,这样算 來,2002年发起的132起保障措施调查实际相当于660-1320起反倾销调查 一个特别值得注意的动向是,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加入到保障措施使用者的行列 H'o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看出,一•项保障措施要同时满足那么多的条件谈何 容易事实上,几乎所有保障措施案件,都或多或少地违反了实施保障措施应 具备的几个要件,因而采取保障措施的一方都被宣布败诉2003年11月10 口,WT0上诉机构就欧盟、巴西、中国等成员诉美国201钢铁保障措施案做出 裁决报告,支持专家组早前做出的大部分结论,认定美国的措施与WTO《保障 措施协议》及GATT 1994不符因此,可以预见,随着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势力抬头,在今后几年小保障 措施的运用肯定还会增加同时,针对保障措施而向WTO提交争端调查的数量 也会随Z增加六、结论保障措施作为一项临吋性措施,其Fl的在于减少产品进口,以便使国内 某一行业能够适应外国供应商不断增加的竞争压力对于各成员来说,在他们 因进口急剧增加而受到损害的情况下,GATT第19条和《保障措施协议》就成 为保护他们的安全阀从立法角度看,《保障措施协议》的实施与WTO成立前的情况相比是一大进步, 但其不足与含糊之处仍然存在。
正因如此,WTO争端解决机构受理的因成员国 使用保障措施而引发的争议案件日益丄升为防止不肖使用该措施,必须对 WTO的有关保障措施规定予以正确的解释和适用相信WTO新一轮多边贸易谈 判将就有关问题展开讨论,并予以澄清和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