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电视会场系统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征求意见稿.docx
72页UD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 GB XXXXX - XXXX会议电视会场系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hall system engineering of videoconference (征求意见稿)20××-××-××发布 20××-××-××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1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会议电视会场系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hall system engineering of videoconference GB×××××-20××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年×月×日中国计划出版社20××年 北京1前 言国家标准《会议电视会场系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2008]105号)文件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下达〈二00八年度电子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的函》(工信规简函[2008]93号)的要求,由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在编制过程中,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 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参考国内外有关的标准,广泛征求国内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本标准的主要内容为:总则、术语、工程施工前准备、工程施工、系统调试、工程检验、工程验收、附录、本规范用词说明、条文说明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本规范的日常管理,由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本规范的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建议和有关资料寄至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乙七号,邮政编码:100015;Email:lijinxia @),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要审查人员:主编单位: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参编单位: 北京奥特维科技开发总公司中国电子学会声频工程分会国家广播电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飞利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盛云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 张利滨 王炳南 范宝元 顾克明 刘 芳李湘平 李 强 徐永生 钟厚琼 李敬霞 宋丽红 甄和平 孙 伟 审查人员:目 次1 总则 12 术 语 23 工程施工前准备 33.1 一般规定 33.2 隐蔽工程 33.3 施工进场要求 43.4 设备、材料检验 44 工程施工 64.1 一般规定 64.2 缆线敷设 64.3 摄像机 74.4 显示屏幕系统 84.5 扬声器系统 84.6 传声器 94.7 灯光灯具 94.8 控制室和机房 105 系统调试 135.1 系统调试前准备 135.2 系统调试 135.3 系统联调 146 工程检验 156.1 会场环境检验 156.2 隐蔽工程检验 156.3 工程施工检验 156.4 会场功能检验 156.5 会议电视功能检验 166.6 系统质量主观评价 166.7 系统质量客观测量 187 工程验收 217.1 竣工验收 217.2 竣工验收文件 227.3 会场系统试运行 237.4 工程终验 23附录A 会议电视会场系统音频部分测量方法 25附录B 唇音同步和声音延时的测量方法 29附录C 工程表格格式 31本 规 范 用 词 说 明 51条文说明 521 总 则1.0.1 为了加强会议电视会场系统(以下简称会场系统)工程质量管理,规范会场系统工程施工及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中会场系统工程施工管理及验收1.0.3 本规范与国家标准《会议电视会场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20××配套使用1.0.4 会场系统工程实施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工程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1.0.5 会场系统工程施工及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2 术 语2.0.1 声音延时 Sound delay声音信号在会议电视系统传输中到达接收端所产生的时间延迟2.0.2 声像同步 Synchronism 在会议电视系统中,图像动作和所发声音的一致性,又称唇音同步2.0.3 〔会议电视〕回声 Echo 声压级和时差都足够大,在主观感觉上可以和直达声区别的反射声或因其他原因返回的声音在会议电视系统中,是指当本会场的声音信号通过网络传到对方会场,经对方的扩声系统后,再传回本会场的声音 除上述术语外,《会议电视会场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20××中的术语,也适用于本规范3 工程施工前准备3.1 一般规定3.1.1 会场系统应包括音频系统、视频系统和灯光系统等各个子系统的工程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和《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的有关规定。
3.1.2 施工企业应具有工程施工承包的相应资质等级的资格及质量管理体系3.1.3 施工准备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具备经审定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和施工进度2 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完善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机构健全,岗位责任明确,施工方案可行3 设计人员应完成与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明确施工任务的特点、技术质量要求、施工工艺及施工图纸4 施工电动工具、机械、器材应进行安全检查,并备有必要的安全施工装备或护具3.1.4 施工前应完成与建筑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建筑电气、传输网络接口的界面确认3.2 隐蔽工程3.2.1 隐蔽工程的施工应按施工图纸进行,不得随意更改当需要调整和变更时,应填写本规范附录C中的表C.0.2-2工程变更、洽商记录,经批准后方可施工3.2.2 线槽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 线槽应平整,无扭曲变形,内壁无毛刺,各种附件齐全2 线槽接口应平整,接缝处紧密平整,槽盖装上后应平整、无翘脚,出线口位置准确3 线槽应安装牢固,保证横平竖直4 固定支点间距不宜大于1.5~2.0m,在进出接线箱、柜、转角及丁字接头的三端500㎜内应设固定支持点5 线槽应保持连续的电气连接,并应有良好的接地。
6 线槽防火安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有关规定 3.2.3 管道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 明敷管道连接应采用丝扣连接或压扣式管连接,暗埋管道应采用焊接管道敷设应牢固畅通,进入箱盒处顺直,在箱盒内露出长度应小于5㎜2 箱盒安装应牢固平整,开孔整齐并应与管径吻合3 管道应整体接地连接,采用跨接方法连接3.2.4 各种吊挂、墙装设备与主体结构连接的各种预埋件或基础,其数量、规格、位置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3.3 施工进场要求3.3.1 施工进场应符合下列要求:1 会场、控制室、机房等相关房间的前期工程已经全部完工,并且影响施工安装的各种障碍物应已清除2 隐蔽工程所施工的预埋管道、线槽、预埋件和孔洞等的数量、位置、尺寸均已按施工图纸要求施工完毕且验收合格,并应由建设单位提供准确的竣工图纸3 控制室和机房地面应平整光洁、清扫干净、地板板块应铺设严密坚固、地板的水平误差不应大于2㎜/m、地板的支柱和板块之间应有良好的电气连接并接地,接地电阻和防静电措施应符合相关规定4 机房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3.3.2 会场的建筑装修施工完毕,建筑声学和建筑装修符合设计要求;电源、接地、照明、插座以及温、湿度等环境要求,已按设计文件的规定施工完毕,且验收合格。
会场的混响时间、背景噪声级的测量指标应满足工程设计文件要求,并且符合本规范6章6.1节会场环境检验的规定3.4 设备、材料检验3.4.1 设备、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材料的进场应填写本规范附录C中的表C.0.2-3或由监理单位提供的设备材料进场报验表并应按分系统对设备、材料进行清点、分类2 开箱检验时,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要求,外观应完好无损,随机配件及资料应齐全,并应有出厂合格证3 部分设备应通电检查,检查应按随机产品资料要求进行;对不能现场检查的设备功能、性能,可在系统验收时,重点检验4 电源系统中的各种电缆和接插件应批查检合格证后,方可布放到位5 对存在异议的设备、材料,可要求工厂重新检测或委托专门检验机构检测,检测应按现行国家产品标准进行;无国家标准的,应按合同规定或设计文件要求进行,并应出具检测报告确认符合设计要求,才能在安装施工中使用 3.4.2 灯光系统的设备、材料检验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有关规定3.4.3 软件产品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商业化软件,应进行使用许可证及使用范围的检查。
2 由设备提供商编制的用户应用软件,除进行功能测试之外,还应根据需要进行容量、可靠性、安全性、可恢复性、自诊断等多项功能测试3 用户应用软件应提供软件使用说明、安装调试说明等资料3.4.4 进口产品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提供原产地证明、商检证明、检测报告;并提供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文件资料宜为中文文本或附中文译文4 工程施工4.1 一般规定4.1.1 设备安装的位置、高度、工艺应按深化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进行,不得随意更改当需要调整和变更时,应填写本规范附录C中的表C.0.2-2工程变更、洽商记录,经批准后方可施工4.1.2 施工前应对吊装设备的预埋吊件进行严格检查,悬吊装置应进行过载负荷试验,其安全系数应符合设计要求4.1.3 吊装设备及其附件应有防坠落措施4.1.4 墙装支架结构刚性和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并应安装牢固、平整,不应产生松动现象4.1.5 设备安装有特殊工艺要求时,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按照设备安装说明书执行4.1.6 设备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备之间连接缆线均应按接线图要求编制标识2 所有连接配件应符合现有国家标准3 缆线与连接配件间应采用端点焊接或采用专用工具压接,应符合施工工艺要求,不应有虚接、错接和短路现象。
4.1.7 灯光系统的设备安装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有关规定4.2 缆线敷设4.2.1 敷设缆线的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