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星送宝计划书.docx
19页吉星送宝计划书吉星送宝计划书篇一:中国平安吉星送宝介绍吉星送宝生存金从承保起,您和您的宝宝就能每两年得到年交保费的30%作为生存金,直到宝宝 75 岁,如果您不领取,这笔钱还会按年复利的方式累积生息,这些钱可以作为贝贝未来的教育金、创业金、婚嫁金、养老补充金,源源不断,节节高升;孩子满 75 岁时,返还您交的所有投入,给孩子的老年生活祝寿,让您的宝宝寿高财更足分红金此外您还可以每年享受保单分红每年公司都会将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不低于 70%的部分分配给客户,当然这笔钱是不确定的,但正是这种不确定才使我们能够拥有更高的获利空间,抵御通货膨胀如果每年的分红金您不领取的话,同样可以享受复利累积的利益保障金另外吉星送宝非常人性,为您的宝宝提供高额的人身保障: 18 岁前无论疾病还是意外身故,我们都保证全额返还所交本金, 18 岁以后我们将给他提供高额的人身保障,意外身故给付期交保费的 30 倍也就是 36 万元(假如年缴保费 1XX 元) ,非意外身故,给付期交保费的 15 倍,也就是 18 万元让宝宝带上护身符,让他成长无忧 应急金如果您急需用钱,除了将生存金和分红金一次性取出外,还可以以您的保单做贷款,几天内现金就可以打入您的账户,方便快捷。
而您需要做的仅仅是每半年还一次利息,生存金和分红金不受任何影响在您资金缓解以后,可以将贷款还清,这样您和您的宝宝的整体利益不受任何影响 举例:父母为其 0 岁宝宝投保“吉星送宝” ,年交保费 1XX,10 年共交费 12 万元;该宝宝所获得的具体包装及利益有两种,如下:保障及利益1、保障账户:身价保障,18 岁前,返还所交保费;18 岁后年交保费的 15 倍(18 万) ,意外身价是年交保费的 30 倍(36 万) ,以上不包含分红2、收益账户:a.每两年领取 3600 元,一直领到 75 岁,共计领取次数 36 次,总计领取 13 万如果不领取,亦可放在平安以复利滚存b.当孩子 75 岁时,还可以一次性领取 12 万的祝寿金作为养老补充 c.分红:我们会将分红产品年度盈利的 70%回馈客户,如果不领取,还可以放在平安累积生息d.生存总利益:如果分红和生存金不领取,在孩子 12岁的时候,已经返本在孩子 18 岁上大学的时候,已经积累了 15.4 万,可以领取部分作为孩子的教育补充30 岁的时候,23.8 万,是所交保费的 2 倍,可以作为孩子的婚嫁金;60 岁时,64.6 万,是所交保费的 5.4 倍,可以作为一笔可观的养老金;如果不领取,累计到 75 岁,已经高达101.7 万,既可以作为祝寿金,又可以留给子孙后代。
篇二:平安吉星送宝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平安吉星送宝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指投保人, “我们” 、 “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1.1 合同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平安吉星送宝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 10.1)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 10.2)均以该日期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1.3 投保年龄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 10.3)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0 周岁至 17 周岁,投保时被保险人为 0 周岁的,应当为出生满 28 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1.4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 10.4)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1.5 保险期间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75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止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本主险合同每千元基本保险金额为一份,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2.3 保险责任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2周年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生存保险金”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含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按 15 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终止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或满期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以上“身故保险金”中所称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包括因红利分配产生的相关利益意外身故特别保 若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含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因遭受意外伤害(见10.5) ,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身故的,除按第三项给付“身故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三项确定的“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2.4 责任免除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1)至第(13)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 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10.6)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10.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10.8)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10.9)的机动车(见 10.10)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8)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殴斗、醉酒;(9)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 、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10)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见 10.11) 、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1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见 10.12)不在此限;(12)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13)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 10.13) 、跳伞、攀岩(见 10.14) 、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见10.15) 、摔跤、武术比赛(见10.16) 、特技表演(见 10.17) 、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如果对于本条款“2.3 保险责任”中规定的身故保险金和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我们均不承担给付责任,则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3.1 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除另有约定外,满期生存保险金和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条款中所称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中的身故保险金包括因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应给付的各项保险金3.2 保险事故通知请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10 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3.3 保险金申请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满期生存保险金及生存保险金申请 由满期生存保险金和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身故保险金及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申请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3.4 保险金的给付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齐相关证明和资料后第 30 日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 31 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 失利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保证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3.5 宣告死亡处理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后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3.6 诉讼时效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3.7 保险金领取方式选择权受益人在领取满期生存保险金或身故保险金时,可以一次性领取,或者与我们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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