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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二百三十五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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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碎****木
  • 文档编号:295732964
  • 上传时间:2022-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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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二百三十五条  【释义】本条是关于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返还租赁物的规定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向出租人返还租赁物,这是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一项主要义务,它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一、承租人应于租赁关系终止时向出租人返还租赁物租赁关系终止的缘由多种多样一般状况下,租赁期间届满,租赁关系即终止但也可因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或者终止合同的权利,或者因其他缘由而终止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只要租赁物还存在,承租人就应当返复原租赁物;只有当租赁物不存在时,承租人才不负返还义务例如,在租赁物灭失的状况下,租赁关系也固然终止,但承租人无返还租赁物的义务假如租赁物系承租人的缘由而灭失的,承租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租赁物非因承租人的缘由灭失的,承租人不负责任  二、承租人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根据商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由于租赁合同是转让财产使用权的合同,标的物全部权并不发生转移,承租人于租赁期间届满须返复原租赁物,从本质上讲,承租人应在不消费租赁物的条件下到达使用目的,所以租赁物应当是有体物、非消费物。

      所谓有体物,一般是指有肯定外形,能够为人们视觉、感觉所认知的物,而且应是不易腐烂、变质、消化、毁灭其价值的非消费物只有这样,才能表达其作为租赁物的价值,否则,看不见、摸不着或者一经使用就消逝殆尽的物,将无以表达财产租赁合同的使用权转让属性但在特别状况下,消费物也可以成为租赁物,但以承租人以非消费方式使用租赁物为限,如租赁食品供展览之用因此,原则上讲,只要承租人返还的租赁物符合合同商定状态,或者符合承租人正常使用收益后合理损耗的状态,其返还义务的履行就是适当的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改建、改装或者增加附着物的,于返还租赁物时应当恢复原状;假如承租人的行为是经出租人同意的,承租人可以不恢复原状,并可以在现有增加价值的范围内向出租人恳求归还费用  三、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准时向出租人返还租赁物合同期间届满,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终止,承租人即无权再连续使用租赁物,故应准时返还租赁物承租人不准时返还租赁物,应负违约责任,出租人既可以基于租赁关系要求承租人返还,也可以基于全部权要求承租人返还,由于租赁关系终止后,承租人已没有占有租赁物的合法依据承租人不仅应当支付逾期返还租赁物的租金,归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还应担当租赁物逾期返还期间意外灭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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