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ppt
482页2009年度企业所得 税汇算清缴专题课程目录• 第一讲 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中的政策难点解析 • 第二讲 收入类的税务处理和 纳税调整与实战案例分析 • 第三讲 扣除类的税务处理和 纳税调整与实战案例分析第一讲 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 算清缴中的政策难点解析 • 主要内容 • (一)企业处置资产的所得税政 策分析 • (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 所得税政策解析 • (三)企业所得税年度预缴总额 的最低限制比例第一讲 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 算清缴中的政策难点解析• 主要内容 • (四)企业所得税征管中请求税务当 局行使代位权政策分析 • (五)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难点解析 • (六)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有关 规定 • (七)多缴纳税款申请退税权(一)企业处置资产的所得税政策 分析根据《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 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的 规定:1、企业境内内部处置资产不予视同 销售确认收入;2、企业将自产和外购的产品用于营 销、交际应酬、职工薪酬、股息分配、对 外捐赠等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 的价格视同销售确认收入一)企业处置资产的所得税政策 分析1、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 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 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 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 计算。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 经营);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一)企业处置资产的所得税政策 分析因此,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 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不再需要按视同 销售确认收入不确认收入的内部资产处置,均属于资产在 纳税人内部的移送使用,因而在实质上和形式 上均不改变资产的所有权属在内部移动使用 时暂不确认应税收入,而在资产最终对外处置 时才确认其中所包含的全部增值的实现但最 终对外处置这些资产时,可税前扣除的资产价 值仍然是当初的历史成本而不是内部处置时的 公允价值一)企业处置资产的所得税政策 分析2、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 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 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一)企业处置资产的所得税政策 分析2、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 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 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一)企业处置资产的所得税政策 分析上述列举的情形对比,《企业所得税法条 例》25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 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 、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 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 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 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增加了“交际应酬”,而少了“非货币 性资产交换、偿债、集资”等三种情形一)企业处置资产的所得税政策 分析关于销售价格的确定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 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 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 售收入值得注意的是,该项规定,仅适用于 文件列举的情形(即无对价的资产转移) ,而不适用有对价的资产转移,如“非货 币性资产交换、偿债、集资”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 得税政策解析法律依据:1、国务院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 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 〕2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9]221号)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 、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办法。
(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 得税政策解析1、总分支机构适用相同税率时企业所得税款计算 和缴纳举例分析 甲公司是江西南昌市的一个企业,在全国 设有A、B、C、D、E五个分公司2008年三季度 ,各分支机构利润总额如下:A分公司:800万 元,B分公司:600万元,C分公司:-400万元 ,D分公司:-300万元,E分公司:1300万元, 总公司:6000万元2007年1—12月各分公司的 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指标如附表2所 示,计算各分公司2008年三季度预缴所得税额 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 得税政策解析1、总分支机构适用相同税率时企业所得税款计算 和缴纳举例分析 甲公司是江西南昌市的一个企业,在全国 设有A、B、C、D、E五个分公司2008年三季度 ,各分支机构利润总额如下:A分公司:800万 元,B分公司:600万元,C分公司:-400万元 ,D分公司:-300万元,E分公司:1300万元, 总公司:6000万元2007年1—12月各分公司的 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指标如附表2所 示,计算各分公司2008年三季度预缴所得税额 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 得税政策解析1、总分支机构适用相同税率时企业所得税款计算 和缴纳举例分析 (1)计算甲公司2008年3季度预缴所得税额:甲公司2008年3季度应纳税所得额= 6000+800+600+(-400)+(-300)+1300=8000万 元如果,总、分公司适用税率一致,应交企业所得税=8000×25%=2000万元 (2)总公司就地预缴所得税额:甲公司就地预缴所得税=8000×25%×25%= 500万元(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 得税政策解析• 3)计算各分公司分摊比例: • A分公司分摊比例= 27.27%×0.35+25.21%×0.35+23.53%×0.3 • =9.54%+8.82%+7.06%=25.42% • B分公司分摊比例= 21.21%×0.35+20.17%×0.35+19.12%×0.3 • =7.42%+7.06%+5.74%=20.22% • C分公司分摊比例= 7.27%×0.35+11.20%×0.35+11.76%×0.3 • =2.54%+3.92%+3.53%=9.99% • D分公司分摊比例= 4.85%×0.35+9.80%×0.35+10.29%×0.3 • =1.70%+3.43%+3.09%=8.22% • E分公司分摊比例= 39.40%×0.35+33.62%×0.35+35.30%×0.3 • =13.79%+11.77%+10.59%=36.15%(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 得税政策解析• (4)各分公司分摊应纳所得税额: • 各分公司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8000×25% ×50%=1000万元 • A分公司分摊额=1000×25.42%=254.2万元 • B分公司分摊额=1000×20.22%=202.2万元 • C分公司分摊额=1000×9.99%=99.9万元 • D分公司分摊额=1000×8.22%=82.2万元 • E分公司分摊额=1000×36.15%=361.5万元 • (5)另外25%的所得税,8000×25%×25% =500万元由总公司预缴,按一定比例在各地间进 行分配。
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 得税政策解析(二)总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企业所得税 款计算和缴纳 举例分析假设总机构不作为二级成员参与税额分 配.总机构统一计算的2008年三季度应纳税 所得额为100万元,其总机构有六个跨省市 设立的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2007年度(基 期年度)三项指标及适用税率如下表,单位 为万元假定丙丁两个分支机构位于西部大 开发地区,2008年依然适用15%的优惠税率 ,戊己两个分支机构位于经济特区,2008年 适用18%的过渡性税率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 得税政策解析(二)总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企业所得税 款计算和缴纳 举例分析(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 得税政策解析(二)总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企业所得税 款计算和缴纳 举例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09]221号)第二条关于总分支机构 适用不同税率时企业所得税款计算和缴纳问 题的规定,预缴时,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 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 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照国税发〔2008〕28 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 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 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 得税政策解析 (二)总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企业 所得税款计算和缴纳 举例分析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 税额后加总计算出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 额。
最后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 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 的三因素及其权重,向总机构和分支机 构分摊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汇缴时,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应 按上述方法并采用各分支机构汇算清缴 所属年度的三因素计算确定 (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 得税政策解析首先计算25%税率地区(甲乙所在地区)的 应纳税所得额为:100×50%×[(200/600) ×0.35+(200/600)×0.35+(200/600) ×0.3]=16.67(万元)对应的应纳税额 为:16.67万元×25%=4.17万元其次计算15%税率地区(分支机构丙、 丁所在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100×50%×(200/600)×0.35+(200/600 )×0.35+(200/600)×0.3=16.67(万元 )对应的应纳税额为:16.67万元×15%= 2.5万元(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 得税政策解析最后计算出18%税率地区(分支机构戊几所在地 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50%×(200/600) ×0.35+(200/600)×0.35+(200/600)×0.3= 16.67(万元)。
对应的应纳税额为:16.67万元 ×18%=3万元则2008年第三季度需要预缴的应纳税额 =100×50%×25%+4.17+3+2.5+=22.17万元其中,在总机构所在地预缴 22.17×50%=11.085=11.09万元(包括中央国库) 即总机构就地预缴分摊的所得税额 =22.17×25%=5.545万元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分配税款的的预缴数 =22.17×25%=5.545万元(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 得税政策解析其余的50%的税款即11.09万 元,应在六个分支机构所在 地按照三因素法进行分配 由于案例中给出的六个分支 机构的三因素完全一致,税 款应该各11.09万元的1/6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 得税政策解析[应注意的问题](1)关于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时分支机构 报送资料问题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 税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时,二级分支机构应 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本级及以下 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应 对报送资料加强审核,并作为对二级分支机 构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三项指标和应分摊入 库所得税税款进行查验核对的依据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 得税政策解析[应注意的问题](2)总机构应及时将其所属二级分支机 构名单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 向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及时出具有效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