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阳光私募详解(word可修改.docx
20页阳光私募详解一、阳光私募的概念阳光私募通常是指由投资顾问公司作为发起人、投资者作为委托人、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银行作为资金托管人、证券公司作为证券托管人,依据《信托法》发行设立的证券投资类信托集合理财产品阳光私募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定期公开披露净值阳光私募基金一般是指私募信托证券基金,主要投资于二级证券市场,与私募股权基金(PE,privateequity)重点投资于一级股权市场在投资对象上有所区别阳光私募基金是借助信托公司发行的,经过监管机构备案,资金实现第三方银行托管,有定期业绩报告的投资于股票市场的基金,阳光私募基金与一般(即所谓“灰色的”)私募证券基金的区别主要在于规范化,透明化,由于借助信托公司平台发行能保证私募认购者的资金安全与阳光私募基金对应的有公募基金二、阳光私募证券信托资金计划中各金融机构的作用投资顾问:作为阳光私募证券信托资金计划的操作人,负责投资决策,注册资本至少1000万元起,一般为3000万元投资者:作为阳光私募的出资人,具备投资需求,寻求投资标的信托公司:作为阳光私募的受托人,提供证券账户,分配投资顾问、投资者、信托公司、银行、证券公司之间的约定收益银行:作为阳光私募的资金托管人,监管资金安全。
证券公司:作为阳光私募的证券托管人与提供交易通道三、阳光私募证券信托资金计划的操作流程投资者投资 需求信托公司证券托管券商投资 实施投资顾问资金托管银行四、阳光私募的操作模式(一)信托模式以信托作为受托人发起证券信托资金计划的模式二)有限合伙模式将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LP)不参与合伙公司的决策,将投资顾问作为一般合伙人(GP)负责公司的投资决策,并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两者的义务、收益分配与进入、退出要求公私募基金对比:五、阳光私募产品的类型(一)结构化产品结构化产品顾名思义就是将信托产品的投资者(也称“受益人”)做了结构性的分类,一般分为二类:优先受益人和一般受益人(也称“次级、劣后受益人”)优先受益人是指普通的信托投资者,在结构化产品里先于一般受益人享受投资收益,但是多为固定收益、或者是占到整个收益的较少份额一般受益人多数情况下为私募基金的投资管理顾问公司或者基金经理本人,需要实际出资参与信托产品;一般的出资额须占到优先受益人的总投资额的50%,即优先受益人、一般受益人的投资额比例为2:1一般受益人的这部分投资就用来做为投资安全垫保障优先受益人的投资回报对于投资者(优先受益人)来说,结构化产品的年预期收益率一般为5%-10%。
目前较普遍的是5.5%-6.5%,这个收益是固定的、也是较有保证的在投资管理过程中,通过信托公司对投资过程进行全程实时监控来保证实现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具体操作则是通过控制“保障倍数”这个量化指标来进行风险监控的保障倍数是指信托计划参考资产总值对优先受益人信托资金的覆盖倍数,即保障倍数=信托计划参考资产总值/优先受益人信托资金结构化产品成立时,初始的保障倍数一般为150%当投资发生亏损,致使保障倍数小于事先设定的某一数值时,比方135%、127.5%等时,信托公司将对私募管理人的投资操作采取一定的限制措施,比如对股票的仓位进行限制,限定在一个较低的比例之下;或者要求一般受益人再追加一定额度的资金,否则将不再允许信托资产买卖股票等权益类投资标的,只能投资债券等固定收益类产品通过这样的过程控制,基本上可以做到完全控制风险,保证投资者的投资回报到期可以实现结构化产品都有存续期限,一般为1-3年产品成立后直至到期,一般不允许申购和赎回,产品处于封闭状态直至到期部分结构化产品还设定了止损等风险防范条款,即若投资亏损幅度超过一定限度,则强制清盘终止产品运行总体上,结构化产品对于投资者而言,基本可以等同于债券之类的固定收益产品,低风险低收益。
对私募管理人而言,可以理解为是在以1:2的比例向投资者放大融资,私募管理人须支付一定的融资成本给投资者,并承担投资风险在有超额收益的情况下,则享受较大的投资收益二)非结构化产品非结构化产品即投资顾问基本不需要出资,发起设立的类似股票型基金的主动管理型产品一般产品期限为5-10年,客户承担的风险与收益均高于结构化产品,收益一般与基金净值一致,风险取决于管理人的管理能力六、阳光私募证券资金信托计划的要素信托计划名称:一般为“信托公司名称+产品名称+证券资金信托计划”,为了保证产品的灵活性,一般产品名称不会出现某一主题或行业投资的特性信托受托人:信托公司信托投资顾问:资产管理公司信托证券经纪:证券公司信托托管银行:银行项目内容信托计划名称XX信托 XXX期证券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受托人XX信托信托投资顾问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信托证券经纪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托托管银行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经理XX起点认购金额100万元信托名额100万~300万50名,300万元以上不限人数封闭期认购日(成立日或开放日)起X个月开放日每月最后一日认购费认购信托资金的1%信托固定管理费和银行保管费X%(年费率)信托浮动费用盈利的20%(以净值创历史新高差额计算)信托赎回费X%,持有X个月以上免赎回费认购手续凭本人身份证、银行存折或银行卡(不限银行),与受托人(信托)签订信托合同。
仓位限制0-100%个股限制单只个股投资不得超过产品净值的10%,产品最多投资单只个股比例不得超过10%,投资ST类股票不得超过5%成立日X年X月X日(以募集程序为准)信托期限X年监管机构中国银监会成立规模X个亿基金经理:产品的操作人起点认购金额:100万起,超过100万的以10万为递进单位信托名额:总体不超过200人,100万-300万的名额为50人,超过300万以上的名额不受限制封闭期:一般为6-12个月,封闭期内仍然可以赎回,但要支付赎回费开放日:一般为每月最后一天,开放日可赎回,需要赎回提前10-20天联系信托公司赎回费:一般为3%,超过封闭期后免受赎回费认购费:为信托资金的1%信托管理费与银行托管费:即每年投资者需要支付的管理费,一般信托管理费为每年1.5%,银行托管费为每年0.2%-0.25%,总体费用一般为每年1.7%-2%,一般每月计提,计提金额=年管理费/12信托浮动费用:资产管理人与客户2-8分成,即赚十元资产管理人得两元,客户得八元一般为每月或每季度分配一次,分配按累积净值创新高原则执行,所谓累积净值创新高及在下一个可分配日累积净值要比上一个可分配日高才能进行分配,例:上一个可分配日,产品净值120元,分配后累积净值为116元,下一个可分配日只有当产品净值高于116元才能分配。
净值低于100元不能分配一般产品净值以100元计算认购手续:只要有人民币储蓄账户都可以认购,认购需要投资者将资金以汇款方式汇入指定的归集账户,并在汇款用途注明“XX认购XX产品X期”,并签订信托合同仓位限制:阳光私募可以满仓可以空仓非常灵活个股限制:单只股票不得超过产品净值的10%,产品投资于单只股票不得超过股票流通股本的10%,投资于ST与*ST股票不得超过5%与基金类似成立日期:一般从募集到成立需要一个月,募集期一个月没有达到成立要求的可以最多延期15天信托期限:一般为5-10年,期限较长监管机构:信托产品的成立都需报当地银监局备案成立规模:成立规模一般最低为5000万,解散规模一般不低于3000万七、阳光私募证券资金信托计划的注意细节(一)资产管理公司一般会追加产品总规模的3%作为投资保证金,个别资产管理公司会追加产品总规模的0.5%作为推荐费用二)客户涉及缴纳的费用为:认购费+年管理费+收益分成(三)银行涉及收取的费用为:银行客户的认购费+产品总规模的托管费+银行客户的推荐费用(四)信托涉及收取的费用为:信托管理费(五)券商涉及收取的费用为:券商客户的认购费+产品总规模交易佣金+券商客户的推荐费用(六)券商与银行不具备信托产品的代销资格,一般都称为客户推荐。
七)我公司开展证券资金信托流程1、联系资产管理人2、联系托管发行银行3、联系信托公司落实信托账户4、出具可行性报告、信托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信托公司金融许可证复印件、三方合作协议、流转表报经纪总部5、收到流转表回复后,由主办营业部与电脑网络中心、信托公司技术部门、电信公司联系开设通信线路6、信托公司出具信托计划书,产品进入募集期7、三方合作协议报银行总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三方签章8、募集达到规模要求后,信托公司将信托账户交由券商,券商至上海与深圳登记公司进行账户更名9、完成后至主办营业部开户,产品正式开始运作七、阳光私募证券资金信托计划的特征(一)阳光私募的合法性阳光私募信托计划是由信托公司发起,银监会报备监管的项目是私募基金合法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重要途径与手段此类信托产品任然采用银行三方存管的监管方式,资金的监管由银行负责实施执行,客户的资产受到法律的保护信托公司是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重要成员之一,是受银监会监管的金融机构,具备金融许可证阳光私募将产品的操作、资金的监管与证券的托管相分离与基金操作模式没有太大的区别,并按规定定期公布净值券商与银行以推荐的方式进行产品推广符合监管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