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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释义:第十二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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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碎****木
  • 文档编号:295732262
  • 上传时间:2022-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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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释义: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信托的,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缘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毁灭  【释义】本条是对信托的撤销的规定  本条分为三款,规定了与欺诈性信托的撤销权有关的三方面的内容  一、欺诈性信托  所谓欺诈性信托,是指债务人明知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信托,由此设立的信托构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对象信托法明确地规定制止债务人利用信托从事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活动依据这一规定,托付人设立信托,其客观后果导致债权人难以实现其债权,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的,该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只依托付人的行为后果,受托人是否存在恶意不是行使撤销权的要件,由于受托人不处于享受信托利益的地位,撤销权行使的后果一般对受托人不造成影响  二、善意受益人不受撤销权的影响  根据民事法律的根本原则,一项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在信托关系中,由于存在不知情的受益人,特殊是在他益信托中,受益人不参加信托的设立行为,而且很多民事信托中,受益人是无民事行为力量人或限制民事行为力量人,因此,在给予债权人的撤销权的同时,还要考虑受益人的利益从各国信托法的标准来看,为了平衡债权人和蔼意受益人的利益,都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不影响善意的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但是,假如受益人是托付人自己,或受益人明知托付人设立信托的目的是躲避债务,即存在恶意,则行使撤销权的后果约束受益人  三、撤销权的毁灭时效  为了稳定法律关系,避开法律关系常常处于变动之中,对当事人的权利时效作出规定是必要的,因此,在有关法律中对民事权力的毁灭时效分别作出了规定,例如:我国的合同法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该撤销权毁灭又如:我国的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行使,该追索权毁灭对于设立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信托行为,本条规定债权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缘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该撤销权归于毁灭因此,对于托付人的债权人来说,应当留意撤销权的毁灭时效,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行使自己的权利,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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