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就是一把金锄头!
欢迎来到金锄头文库![会员中心]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第十二章他维权8课时讲授6课时实际教学课2课时.doc

14页
  • 卖家[上传人]:M****1
  • 文档编号:538760275
  • 上传时间:2023-02-02
  • 文档格式:DOC
  • 文档大小:96KB
  • / 14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第十二章 他物权一、本章课时: 8 课时(讲授课时 6 课时,实践教学课时 2 课时)  二、本章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学习要求掌握:用益物权的概念、种类,相邻权的概念,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担保物权的概念,抵押物权的概念及特征,质权的概念及特征,留置权的概念及适用条件;应当明确的内容:传统民法中用益物权的种类,抵押物的范围,权利质押的概念及可质押的权利范围,明确担保物权法定的程序及效力;应了解现行法中用益物权的种类,典权的概念,抵押合同的内容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了解抵押、质押、留置三者的区别  三、本章重点、难点重点:用益物权的概念、种类,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担保物权的概念,抵押权的设立、内容,质权的设立及内容,留置权的概念及适用条件难点: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设立、权利内容,三种担保物权的区别四、本章教学方式、方法多媒体教学讲授为主,通过多媒体图示他物权的种类,进行相邻关系、担保物权等方面的案例讨论五、教学内容提要第一节 用益物权 一、 用益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用益,即使用收益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他人所有的物所享有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一)用益物权是他物权。

      用益物权的权利主体是财产的非所有人,是在他人所有物上基于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而发生的物权因而属于他物权二)用益物权是不完全物权用益物权的权利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对他人所有物享有使用、收益权,它只是在一定方面、一定范围内支配标的物的权利,没有完全的支配权是不完全物权或称限制物权三)用益物权具备相应的独立性 用益物权实际上是根据所有人的意志在其所有权上设定的负担,起着限制所有权的作用,因而在权利的效力范围上,用益物权具备相应的独立性,甚至可以对抗所有权如房屋所有人将自己的房屋出典于他人,则典权人要优于房屋所有人占有、使用该房屋二、用益物权的种类(一)传统民法中用益物权的种类1、地上权指在他人土地上建造房屋、建筑物及种植树木的权利2、地役权指为了方便自己土地的使用、经营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3、永佃权指当事人一方支付佃租,从而取得的对租种土地的永久耕作或放牧的权利4、典权指承典人支付典价,从而取得的对典物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上述各用益物权中,地上权类似于我国物权法体系中的土地使用权,某些情况下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交叉地役权基本上为相邻权所覆盖在我国大陆,随着土地私有制的消灭,永佃权已不复存在。

      典权则属我国独有的用益物权类型,仍存在于我国物权法律体系之中二)我国民法规定的用益物权我国民法规定的用益物权主要包括:承包经营权、全民所有制或国有企业经营权、国有土地及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典权等三)物权法中规定的用益物权我国物权法中规定的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三、土地承包经营权1、概念: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业经营者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草原、水面等所享有的经营性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民法通则》第80条第二款规定:“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物权法》第124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2、承包的依据及承包期:承包经营权的产生依据为承包经营合同,权利的主体是农业生产者,客体或标的物是农村土地、草原、水面等,设立承包经营权的目的则在于在他人土地上从事农业经营性活动承包的期限: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3、承包人的权利义务 (1)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2)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3)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4、发包人的义务(1)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办理2)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四、国有企业经营权国有企业经营权是指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国有企业经营权是国家所有权与其部分权能适当分开的结果,是我国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机制转化的成果在民法中的表现我国《民法通则》第82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享有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1、概念: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1)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2)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3)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程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4、使用权人的权利义务(1)使用权人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2)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3)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4)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等费用5、建设用地的续期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六、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在依法取得的国家或者集体的土地上所享有的建造房屋、居住使用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主要是我国公民,包括城市居民和农村农民其客体,在城市是国有土地 ,在农村和城市郊区一般是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有建筑物的基地以及附属于建筑物的空白基地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是合法、有偿、长期地使用国家或者集体土地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公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程序取得七、典权典权,指典权人支付典价,对他人不动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典,是一种法律行为,指一方当事人将自己的不动产交由对方占有、使用和收益,并以此收取一定的金钱,待约定期限届满,该当事人再向对方返还同等数目的金钱,赎回其不动产典权关系中,不动产所有人为出典人,出资后占有并使用收益该不动产的人为典权人或称承典人,由典权人交付、出典人收受的金钱为典价,该不动产称为典物,约定的回赎期限则称为典期典物,仅限于建筑物及其所占用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在典的关系中,典权人占有典物,享有使用、收益权。

      典权存续期间,典权人不付租金,典期届满,出典人回赎时也不付利息承典期限内,典权人可将典物出租,也可对典权进行转让或在其上设定担保典期届满,出典人可以以原典价赎回其不动产,也可以不回赎而最终抛弃其回赎权,此时典权人将自然得到典物的所有权双方还可以经过协商,由典权人按现时价格找补与典价的差额后,出典人将典物所有权转让与典权人八、地役权1、概念:地役权是指地役权人通过与他人签订地役权合同,依法利用他人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2、地役权的产生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地役权人的权利义务(1)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2)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3)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4)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和抵押。

      4、地役权的解除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  (1)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2)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第二节  相邻关系一、相邻关系的概念与特征相邻关系,是指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在行使各自所有权或者占有、使用权时,相互间应当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有如下法律特征:(一)相邻关系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动产相邻人相邻人可以是自然人及法人,可以是不动产的所有人,也可以是不动产的占有、使用人二)相邻关系的内容是基于法律规定或相邻人约定的一方使用或支配他方不动产的权利和另一方提供必要便利或接受必要限制的义务必要便利”,是指这些便利对于对方行使权利是必要的,(三)相邻关系的客体是物权人行使不动产物权所体现的财产利益及其他利益相邻关系的客体不是不动产本身,而是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时所体现的利益例如,对于某人修建房屋,其相邻人有权要求其留出一个合理的间隔距离,以不妨碍自己房屋的通风、采光二、处理相邻关系的意义与原则《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三、相邻关系的种类(一)相邻土地通行、使用关系(二)相邻用水、排水关系在相邻用水、排水关系中,相邻方应当按照水的自然流向合理利用水源,正当排除水患三)相邻疆界关系相邻不动产之间界限不清的,应当参照历史的和现实的情况,合理协商解决邻地疆界线上的分界墙、沟、桩、篱笆以及竹、木等,如因权属不明发生争执且无法查实,可推定由相邻各方共有或由各方共同使用如发生越界建筑或一方擅自扩大使用面积,相邻人有权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或恢复原状四)相邻安全关系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建筑物有倒塌、脱落、坠落危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采取加固措施,防止发生损害如果采取防范措施不力,相邻人有权要求排除危险或危险隐患五)相邻环境保护关系相邻人在排放废气、废渣、废水时,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影响他人的生产、生活与身体健康他人有权要求超标排放的相邻人采取防护措施,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相邻人在他人住房附近修建厕所、粪池、牲畜栏厩,堆放垃圾、腐烂物等以及在生产、生活中造成的噪音、粉尘或者散发的异味影响他人生产、生。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