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寻找法律概念的“最小公分母”——霍菲尔德法律概念分析思想研究(中).docx
6页寻找法律概念的“最小公分母”——霍菲尔德法律概念分析思想研 究(中)(八) 责任(liability )和义务(duty )的区别为说明两者的区别,霍菲尔德举了一个例子,如在 Booth 一案中,法院引用弗吉尼业法规时说:“所有年满21岁不满60岁的白人都有责任(liable )做 陪审员很明显,这一法规设定的是责任(liability )而不是义务(duty ) 但这是一种承担可能产生的义务的责任(it is a liability to have a duty created )做陪审员的义务只是在法院工作人员运用自己的权力而指定某人做陪 审员时才产生而在此之前某人所具有的只是一种责任九) 豁免(immunity )与无权力(disability )豁免(immunity )的相关概念是无权力(disability ),而相反概念是责任 (liability )所谓豁免-无权力的关系就是指存在于 A与B之间的一种法律关 系,在这种关系中,B不具有法律权力去改变现存的 A与B或A与其他人的法律 关系,此种法律关系对于A来说即豁免,而对于B来说即无权力(disability )霍菲尔德举了一个例子说明这一问题, X是一片土地的所有者,Y无权力处 分X的土地,X可以对抗Y的处分其土地的行为,此即“豁免”。
但是,如果 X 委托了一位代理人出卖他的财产, 那么,他同这位代理人的关系就是责任, 而不 是豁免在大陆法系的民法物权登记制度中, 如“不动产转让一经登记,即可对抗第 三人”的规定,其中所谓“对抗第三人”就是霍菲尔德的豁免的概念, 意即:某 人经转让登记而获得的不动产所有权不因第三人的买受行为而发生变更, 第三人即无权力变更此不动产的所有权关系英国女王的法律顾问伦敦大学劳埃德(Dennis Lloyd , 1915-)教授在解释 霍菲尔德的“豁免”概念时曾举例说: “议员在国会辩论中发表言论,不论内容是否构成诽谤,发言人都不受追诉,此即豁免 14笔者以为这个例子不恰当,因为在这个例子中,我们找不到与此“豁免”相关联的“无权力” 实际上,此 例中的所谓“豁免”是我们平常所使用的“豁免”概念, 如国际法上“国家及其财产的豁免权”等,其实质含义是指“法律规定的例外( exemption) ”,而不 完全是霍菲尔德所谓“豁免”之含义,正可谓:此“豁免”非彼“豁免”也以上便是霍菲尔德所提炼的八个“最小公分母”的法律概念, 15沈宗灵教授曾经将这四对关联的概念关系用汉语简单地表述为:“权利-义务的关系”是:我主张,你必须。
特权-无权利的关系”是:我可以,你不可以权力-责任的关系”是:我能够,你必须接受豁免-无权力的关系”是:我可以免除,你不能16笔者认为,沈宗灵先生对“权利-义务”和“权力-责任”的关系的表述是正 确的,但其对“特权-无权利”和“豁免-无权力”的表述却是不恰当的,因为 “你不可以”实际上表明的是一种义务, 不是“无权利”,而“你不能”表明的 是一种责任,不是无权力所以,笔者认为如下表述或许更为妥帖:“权利-义务的关系”是:我要求,你必须特权-无权利的关系”是:我可以,你不能要求我不可以权力-责任的关系”是:我能够强加,你必须接受豁免-无权力的关系”是:我可以免除,你不能够强加在上述八个概念中,权利、特权、权力和豁免可以统称法律利益( legalinterest ),而义务、无权利、无权力和责任则可以统称法律负担 (legal burden ) 17霍菲尔德并不是对这些概念进行分析的第一人, 以前就有人对这些概念作过分析和讨论,如泰里(Terry )和萨尔蒙德(Salmon^ ,但他们的工作都不彻底 18他们也没有像霍菲尔德那样用这些基本概念对一些常用的法律概念进行分 析而霍菲尔德在分析对物权和对人权以及所有权等实际问题时, 却将这些基本概念运用得游刃有余。
十)对物权(right in rem )和对人权(right in personam )以及所有 权(ownership )“对物” (in rem )和“对人” (in personam )这两个词在当时的司法推 理中的使用一直十分混乱,其主要的用法如:对物权(right in rem)和对人权 (right in personam),对物的诉讼(actions in rem)和对人的诉讼(actions in personam ),对物的判决( judgment or decrees in rem )和对人的判决 (judgment or decrees in personam)所以,大法官霍姆斯和富兰克林都认为: “再也没有一个词比’对物’这一个词被误用的程度更为严重 而要抛弃这些传统的含混概念,就必须通过定义和辨析的方法(snuff them with distinctions and definition )实际上,早在霍菲尔德之前,奥斯丁就抛弃了对物权和对人权的概念, 奥斯 丁在《法理学讲义》中指出:“ jus in rem 和jus in personam 这两个术语是 中世纪的民法学家发明的。
19而所谓’对物’只是表明权利的行使范围,而不是权利行使的对象,它表明权利的行使针对所有的他人 而 in personam实际上 是in personam certam sive determinatam 的一种简略的说法,它也是表明权利行使的范围,即权利的行使针对特定的人可见,奥斯丁认为所有的法律权 利都是对人权,不存在对物的权利,因为物不是法律上的主体,而所谓的对物权 只是对抗许多人的“对人权”的总和的简称而已,即对世权 20霍菲尔德在奥斯丁的基础上乂前进了一步,他主张用多方面 的权利 (multital right )和少量的权利(paucital right ) 21来分别替代对物权和 对人权的概念他这样界定少量的权利和多方面的权利: 所谓少量的权利(单方面的权利)是指一个法律主体所具有的针对另一个法律主体的单一的法律权利, 而多方面的权利则是指一个法律主体所具有的针对许多法律主体的相同的但是 相互独立的权利的总和霍菲尔德认为,除权利之外,其他法律利益如特权、权 力和豁免等也存在的“对物”和“对人”的形态霍菲尔德还认为多方面的法律利益并不总是与有体物( a tangible object )相关。
他认为多方面的法律利益可以分为以下的类型: 22(1) 与有体物有关的,即以有体物为客体的多方面权利,如土地所有权;(2) 与特定的有体物和权利人的身体无关的,如专利权;(3) 与权利人的身体有关的,即以权利人的身体为客体的权利,如身体自 由权;(4) 权利人拥有的以另一个人的身体为客体的权利,如父亲拥有的他的女 儿不被诱奸的“父权”;(5) 与权利人的身体和有体物无确定关系的权利,如名誉权、隐私权在此基础上,霍菲尔德对普通法中的一个最为常见的概念“无条件继承的不 动产所有权” (fee simple )进行了前所未有的精确分析,他认为“ fee simple ” 是一种包括多方面权利、多方面特权、多方面权力和多方面豁免在内的综合的法 律利益,具体要素如下:(1) 多方面权利,即要求任何他人不侵害其土地的权利,任何他人有义务 不侵害其土地;(2) 多方面特权,即占有使用和收益甚至糟蹋(harming)其土地等特权, 任何他人无权利要求所有人不这样做;(3) 多方面权力,即处分的权力,所有人可以通过抛弃、许可和转让等方 式创设任何他人对于其土地的法律利益,他人因他的处分行为而享有对于其土地 的法律利益;(4) 多方面豁免,即对抗任何他人处分其土地的行为,任何他人都无权处分其土地普通法中的“ fee simple ”概念与大陆法系民法中的所有权即自物权的概 念在法律内容上基本一致。
我国民法教科书一般将所有权分解为占有、 使用、收 益和处分四种权能,其实,所谓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能就是霍菲尔德上述的多 方面特权,而多方面特权的含义显然比占有、使用、收益的含义要广阔得多,因 为对一物的特权并非仅仅占有、使用和收益三种方式,它应是无穷无尽的,包括 糟蹋,而所谓的处分权能就是霍菲尔德上述的多方面权力 而大陆法系民法中所谓的物上请求权就是霍菲尔德上述的多方面权利,所谓的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就是 霍菲尔德上述的多方面豁免按照霍菲尔德的理论,我们可以对“所有权”下一个完整的定义, 即所有权是法律主体对于有体物所具有的相对于任何他人的权利、 特权、权力和豁免的法律利益的总和这一定义所描述的是一种最完整的最纯粹的所有权概念, 是理想状态中的所有权,但是,在现实世界的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中, 我们都不可能发现这样完整的所有权,因为在法律社会化的原则下,现代私法创设了大量限制所 有权的强制性规范,如权利不得滥用制度、相邻权制度、善意取得制度等,这些 制度为所有权人设定若十法律负担,同时也就否定了所有权人中原有的相应的法 律利益,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西方国家的土地所有人在多如牛毛的城市规划建 筑法规和各机关可能具有的土地征用权下,得以使用管理和处分土地的方式已被 局限在十分狭小的范围之中,这足以说明所有权并非是让一个人能够自行其是的 普遍自由,而是近乎一种’剩余权’(residual right )的性质”。
23所谓纯粹 所有权也只能是极端个人主义者的一种幻想而已由于各国法律对于所有权的限制不同, 所以,各国法律中“所有权”的具体 内容是不完全相同的,可见,所谓“所有权”的概念并不具有固定的内涵, 它是一束变动不居的法律利益(Ownership as a bundle of right ),这里产生一个 问题,既然它们的内容都不尽相同,我们凭什么说它们都是所有权呢?所有权作 为一种法律概念,其本质是什么?我们是否可以创造出一个可以用以确认所有权 的固定规则?霍菲尔德没有提供这样一个规则, 但它的方法却有助于我们分析这 一问题事实上,所有权作为一种法律概念,它是一种“不完整的象征” (Inplete Symbols), 24它的内涵和外延不像“自然人”这一概念那样确定,它是一个错 综复杂的集合体,从逻辑上分析,在所有权与非所有权之间应该存在种种形态, 它们之间具有家族的相似性那么什么是决定“所有权之为所有权”的关键概 念?是处分能力?抑或其他?这一问题值得思考十一)“权利”的所有权?这一问题在霍菲尔德的论文中未有直接提及,但按照霍菲尔德的上述理论, “权利的所有权”这样一个概念是不应该存在的。
所以,他的学生库克( Cook)在《霍菲尔德对于法律科学的贡献》 这篇论文中,运用霍菲尔德的方法对萨尔蒙 德在《法理学》这部著作中关于所有权的分析所采用的“ to own a particular kind of right ”的说法提出了批评25英国丹尼斯•劳埃德(Dennis Lloyd )教授也曾对此作过分析,他的论述比 较令人信服:“权利通常可以-大家也经常这样认为-被’拥有’,是不争的事实 不过,这项术语所含的意义,不过是说那些权利得有某些人行使, 自然这些人就被称为那些权利的所有人若以这种定义提到一位’所有人’时,它并未告诉我 们被’拥有’这项权利所具备的性质,决不能与我们目前所讨论届于一种特定财 产权的’所有权’混为一谈以双重含义使用’所有权’一词导致的混乱,非常 明显,因为,如果普遍那样使用,我们势必要把财产权的所有人形容为’所有权 权利的所有人’(owner of the right of ownership )这种可笑的说法,事实上已被避免,但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