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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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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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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 相关的法律法规 一树梨花 农机监理属于行政执法机构 中国农机监理 英文缩写: CAMS国家赋予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农机化和安全生产的方针 政策 (2)负责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驾驶操 作人员 考核、核发牌证 (3)对农业机械进行年度安全检验 (4)负责处理农业机械事故 (5)开展农机安全宣传教育 (6)对农业机械及驾驶人员实施安全检查, 处罚违章行为农机监理发展历史• 1984年,国家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农民个 人或联户购置机动车船和拖拉机经营运输 业的若干规定》其中第三条规定:“农 民个人或联户的农用拖拉机,由县、市以 上农机监理部门负责检验,并办理报户( 过户)、发牌证手续;其驾驶人员,必须 按有关规定进行考试、考核,取得合格证 这是农机监理部门以行业身份出现, 在国务院文件中最早最权威的表述 • 1986年10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改革道路 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由公安部门委托农 机部门管理农机此后,由农牧渔业部颁 发的《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督管理 规章》对农机监理的性质、任务及管理职 责等作出系统规定 • 1987年 国务院67号文件要求农机部门 “努力管好用好农业机械,切实加强技督 ,改善机具技术状态,确保安全生产。

      ”1987年底,全国已有27个省(自治区、 直辖市)、285个地(市)、2227个县都成 立了农机安全监理机构• 1998年6月25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 发农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 定的通知》明确规定农业部门负责“组织 实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等 农机的安全监理、产品质量检验、鉴定和 认证管理” • 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 条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 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 、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 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 2009年第563号国务院令:《农业机械安全 监督管理条例》明确了由农业(农业机械 )主管部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 业机械的生产、销售、维修、使用操作以 及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及”“农业机械 ”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 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农机安全监管适用有关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 • 《拖拉机登记规定》 • 《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制发监督管理办法》 • 《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 《联合收割机登记工作规范》 • 《拖拉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 • 《拖拉机登记规定工作规范》 •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 •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 •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 《湖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 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 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机械的 生产、销售、维修、使用操作以及安全监督管理 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 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第三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 本、预防事故、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 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农业机械安全 监督管理体系,增加对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的补贴 ,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农业 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标 准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当对 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农业机械安全 使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生产、推广、应 用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 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八条 国家建立落后农业机械淘汰制度和危 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报废制度,并对淘汰 和报废的农业机械依法实行回收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 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 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农业 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 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二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按照农业机械安 全技术标准对生产的农业机械进行检验;农业机 械经检验合格并附具详尽的安全操作说明书和标 注安全警示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依法必须进 行认证的农业机械,在出厂前应当标注认证标志 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依法必须经过认证的 ,在出厂前应当标注认证标志,并符合机动车国 家安全技术标准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建立产品出厂记录制度 ,如实记录农业机械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 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 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出厂记录保存期限 不得少于3年第十三条 进口的农业机械应当符合我国农业机 械安全技术标准,并依法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检验合格依法必须进行认证的农业机械,还应 当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入境验证第十七条 禁止生产、销售下列农业机械:(一)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二)依法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而未取 得许可证的;(三)依法必须进行认证而未经认证的;(四)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 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五)国家明令淘汰的。

      第十八条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应当有必要的维修场 地,有必要的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有相应的维修 技术人员,有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取得相应的维修 技术合格证书,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申请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 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申请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维修场所使用证明;(四)主要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清单;(五)主要维修技术人员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 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对不符 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继 续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申请继续第十九条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 维修质量安全技术规范和维修质量保证期的规定, 确保维修质量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零配件 ;(二)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三)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四)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规 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二十条 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可以参加农业机械 操作人员的技能培训,可以向有关农业机械化主 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技能 鉴定,获取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第二十一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 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 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 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 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 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 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 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第二十二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 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 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 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 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有效期为6年; 有效期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可以向 原发证机关申请续展未满18周岁不得操作拖拉 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年满70周岁的,县级 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操作证 件第二十三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悬挂牌照。

      拖拉机上道路行驶,联合收割机因转场作业、维修、 安全检验等需要转移的,其操作人员应当携带操作证 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 收割机; (二)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 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三)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 、联合收割机; (四)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 机; (五)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禁止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 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 理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 作业或者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的事件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处理;拖拉机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 安全法律、法规处理农业机械事故造成公路及 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公路法 律、法规处理第二十六条 在道路以外发生的农业机械事故, 操作人员和现场其他人员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或者 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害 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报告 ;造成人员死亡的,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公安机 关报告。

      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抢救受伤人员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 当标明位置接到报告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 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 据,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秩 序第二十七条 对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的农业机械 事故,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 制作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需要进行农业机 械鉴定的,应当自收到农业机械鉴定机构出具的 鉴定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农业机械事故认 定书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农业机械事故 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在制作完 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当 事人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有 争议,请求调解的,应当自收到事故认定书之日 起10个工作日内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书面提出 调解申请调解达成协议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 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 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或者当事 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 应当终止调解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调解达成协议 后当事人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九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为当事人 处理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等后续事宜提供帮助 和便利。

      因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原因导致事故的,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农业机械事 故统计情况及说明材料报送上级农业机械化主管 部门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农业机械事故构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依 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调查处理并追究责 任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 部门应当定期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 免费实地安全检验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对拖拉 机的安全检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检验为每年1次实施安全技术检验的机构应当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 责任第三十一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在安全检验中发 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告知其所有人停 止使用并及时排除隐患实施安全检验的农业机械化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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