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和解在交通肇事案件中的价值分析.doc
26页刑事和解在交通肇事案件中的价值分析摘要:刑事和解是当下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讨论的热门话题,学术界 不少同仁对刑事和解的价值作了充分的肯定,并将其融人构建和谐社 会的宏大背景一些司法机关不仅将刑事和解付诸于实践,还为其出 台了相关的操作规范在部分交通肇事案件中.传统刑事司法制度显 得颇为尴尬,刑事和解制度为我们打开了一扇正义之窗本文通过对 在交通肇事案件中适用刑事和解的原因及风险进行分析和辩驳.寻 求检察机关如何在交通肇事案件中适用刑事和解进行制度构建等方 面的最佳途径关键词:刑事和解;交通肇事案件;一、刑事和解制度的源流与理论基础(%1) 刑事和解的源流1. 刑事和解产生的社会背景考察一些学者认为,刑事和解的理论和实践最早产生于西方国家作 为现代国家司法体系当中的正式制度的刑事和解的先驱性存在,是加 拿大Ontario州Kitchener县Elmira镇1974年所开始实施的"加害 人和被害人之间的和解"(Victim-Of fender Mediation)刑事和 解产生于两个社会背景因素:一是以被害人为导向的刑事保护政策思 潮的勃兴;二是以罪犯为中心的监禁、矫正政策的失败2. 刑事和解的起源与发展(二)西方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按照目前通行的由西方法律界提出的观点,特别是根据美国犯罪 学家约翰・R•戈姆在《刑事和解计划:一个实践的和理论构架的考察》 一文中较为全面的阐述。
他认为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主要有:1. 平衡理论平衡理论代表了以个体的心理为基础的解释模式,以被害人在任 何情形之下对何为公平、何为正义有其自己的合理期待这一相对直白 的观念为前提的当这种先天的平等和公正的游戏规则被打破时,被 害人倾向于选择一种最为简单的能帮助他们恢复他们所期待的那种 平衡的策略和(司法)技术2. 叙说理论叙说理论的焦点在于给被害人直接向那些突然介入其叙说过程 的人讲述其被害经历的机会是以叙说作为心理和精神治疗的手段 在刑罚处罚的语境里,叙说具有和刑罚一样的威力3. 恢复正义理论恢复正义理论试图通过指出以被害人心理康复、重建为目标,和 对正义的整体观念为基础的早期社会规范的恢复来重构对犯罪行为 的当代回应这种理论指向与传统的犯罪处遇理论模型及其对犯罪行 为人的责任、复归社会、社会评价和被害人赔偿等的强调是相一致的三)中国关于刑事和解的历史传统“和解” 一词,始见于《史记•韩王信传》:“秋,匈奴冒顿大围 信,信数使使胡求和解”,指“平息纷争,重归于好 [1]在《辞 海》中指“不再争执,归于和好⑵在现代汉语词典中,“和解” 一词,是指“不再争执或仇视,归于和好 [3]由以上可见,所谓“和解”具有以下特征:1.主体是有利益冲突 的矛盾双方。
特殊情况下可能是多方;2.矛盾双方或其中一方主动 采取了一定的行动和解” 一词本身可作动词,表示“平定纷争” 之意,而且这种行动经过了一定的过程或程序;3.矛盾双方在实施 以上行为后,达到了一种“不再争执或仇视”的“和好”的状态和解” 一词本身亦可作名词,表示“重归于好”、“归于和好”的 状况因此,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具有矛盾的加害方和受 害方双方在具有和好的意愿下采取行动,通过一定程序实现和好状态 的过程和结果[1] 《辞源(修订本,14合订本)》,商务印书馆出版,1988年7月第1版,第272页[2] 《辞海(1979年版,缩印本)》,上海辞书出版社,第17-40页[3] 《现代汉语词典》(2002年增补本),商务印书馆2002年新1版,第510页二、刑事和解制度的刑法价值分析(一) 刑事和解制度的公正价值1. 刑事和解体现了对被害人利益的保护2. 刑事和解有利于对加害人合理利益的保护及再社会化3. 刑事和解体现了对公共利益的保护(二) 刑事和解制度的效率价值1. 刑事和解能直接实现个案的诉讼效率2. 刑事和解能间接实现刑事司法整体效率3. 刑事和解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三)刑事和解制度的人道价值(一)刑事和解制度的积极价值刑事和解的积极价值主要表现在公正和效率两大方面,公正与效 率的兼顾与平衡构成了刑事和解制度化的价值基础。
1•刑事和解的公正价值公正意味着平衡、平等、不偏向,它是 人类社会追求的永恒价值目标刑事和解是对个体公正与整体公正进 行权衡的结果,以对被害人与加害人全面保护为根本目的由于刑事 和解旨在弥补传统刑事司法制度对被害人利益的关照不足,所以,它 在刑事司法的宏观系统内促进了被害人、加害人及公共利益保护的价 值平衡,促进了刑事司法的整体公正性首先,刑事和解有利于更好 地维护被害人的利益虽然我国1996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不 少被害人的权利,如对不立案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权、鉴定结论知悉权、 抗诉申请权、参与庭审权,但上述权利的规定旨在单一地增强追诉 能力、满足被害人的报应情感实际上,被害人除了报应需要之外, 更重要的是被害恢复的需要被害恢复包括物质恢复与心理恢复这两 方面内容但在司法实践中,对被害恢复则考虑很少、甚至不加考虑, 造成了被害人地位的工具化与之相反,刑事和解以被害人利益为中 心,大大提升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增强了被害人在解决刑事纠纷中 的主动权和决定权同时,它以犯罪人的真心悔罪和有罪答辩为前提, 使得被害人能够在一个平和的环境中告诉犯罪人犯罪行为对自己造 成的身体、精神和经济的损害后果,了解犯罪人犯罪时的动机,接受 犯罪人的道歉。
这种交流有利于减轻被害人的焦虑与仇恨,尽快恢复 心理与情绪的稳定,从被害的阴影中解脱出来另外,从司法实践来 看,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最突出的问题是犯罪发生后,被害人的经济损 失和通过经济赔偿方式实现的精神损失难以得到充分、及时的赔偿 而在刑事和解中,赔偿协议是一个双方合意的结果而不再是传统司法 模式下的强制判决,犯罪人的积极履行保证了被害人损失的及时修 复刑事和解兼顾了被害人的精神利益与物质利益的恢复,淡化了被 害人的报应情感,以当事人之间正常社会关系的平复为附属效果,从 而降低了被害人再度被同一犯罪嫌疑人侵犯的可能及对此的担心其次,刑事和解体现了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在和解过程中,通过与 被害人等面对面的情感互动,加害人会产生负罪心理,从而提高预防 再犯的可能性,体现对社会利益及公共秩序的补偿可见,刑事和解 所现的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倾向更集中在“未来”,而不是“现在”指 向的是较大的公共利益,而不是现行罪所侵犯的较小的利益此外, 刑事和解所体现的个别预防作用减少了公共利益被再度侵犯的可能, 而间接地实现了社会防卫再次,有利于加害人实现再社会化通过被害人与犯罪人就犯 罪影响进行的讨论,犯罪人能够深刻体会自己的行为给他人、社会造 成的损害,从内心反思过错,真诚悔罪。
由于司法机关和被害人对其 尊重,使犯罪人消除了一些误解和敌视,从而自愿的接受惩罚,积极 地承担责任这种特殊的预防效果是严格的司法过程和矫正措施难以 达到的因为它使犯罪人摆脱了犯罪标签对其造成的不利影响,犯罪 人可以更加自然的实现再社会化2.刑事和解的效率价值所谓效率使指司法投人与司法产出之间的比 例关系,提高诉讼效率是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价值目标因为,任何 资源都是有限的,国家对司法资源的投人在一定的时间内是相对稳定 的:一方面,刑事案件数量持续上升,司法机关的工作压力不断加大; 另一方面,轻微刑事案件所占的比例越来越高,对这类案件的侦查、 起诉难度并不因为案件性质较轻而有所降低大量司法资源被消耗在 应对不严重的犯罪和犯罪人身上,影响了对严重暴力性犯罪、黑社会 组织犯罪等恶性犯罪重大刑事案件的办理司法公正面临严峻挑 如何在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与刑事案件不断增长之间寻求一种平衡,使“需要公正的案件更加公正,需要效率的案件更加有效率”显得尤 为重要刑事和解能使某些案件的处理绕开起诉、审判程序,快速、 合法、有效地解决大量轻微案件的责任归属,避免了案件在侦查、起 诉、审判、执行环节的进一步的司法资源支出,使司法机关合理配置 资源,重点处置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破坏、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无 论从设施、人员上,还是时间、精力、金钱上,刑事和解都极大地节 约了司法资源。
这就意味着和解以较小的司法资源耗费,获得较理想 的实体性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全面提高诉讼效率三)刑事和解的社会价值从试行的实践情况看,以刑事和解方式处理的案件,其法律效果 与社会效果都比较好被害人的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加害人受 到教育,付出代价,保住工作,双方矛盾得到化解以笔者工作的单 位为例,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在2006年12月试行刑事和解制度以 来,以刑事和解的方式共办理15件案件在这些案件中,双方当事人 对处理结果均未提出异议,当事人家属及所属单位对处理结果也表示 满意,未出现申诉上访和再次犯罪现象,而且侦查机关亦未提出复议 复核要求这样,刑事和解就缓和了冲突,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同时,刑事和解能有效地防止未成年人再犯罪轻微刑事犯罪的 被告人有很多是未成年人,他们犯罪往往出于一时冲动作和解处理, 在他们真心悔过的基础上,检察机关督促监护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加 强管理,能有效地防止未成年人受其他被监管人员的“污染”而再次 走上犯罪的道路在大力倡导刑事和解的同时,不能忽视的是刑事和解并非是一种 完美无缺的法律制度,在它积极价值的对应一面,客观存在着内在逻 辑所决定的一些负面作用,如刑事和解可能会削弱刑罚的一般预防功 能;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平等原则;被害人的“自愿”意志在特定的情 况下会不真实。
三、刑事和解制度的国内外发展现状及司法实践的应用(一)刑事和解在国外展现状及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刑事和解自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在美、英等国司法实践中适用以 来,已经历了二、三十年的发展历史联合国和欧洲议会已经承认将 罪犯补偿作为一种单独的刑事处分,并认识到了协商和调解程序的重 要意义尤其是!#世纪,#年代以来,该制度已在西欧、北美、拉美、 亚洲、大洋洲等数十个国家得到不同程度的发展和运用德国1990 年的少年法和1994年的刑法分别引进加害人与被害人和解制度澳大 利亚1997年颁布了《少年犯罪法》,并根据该法案组建了青少年犯罪 协商会,刑事司法具有简易化、交易化、轻刑化、社会化趋势1998 年日本刑法学会的中心议题就是探讨与其本国刑事司法相适应的刑 事和解制度我国台湾不少学者也提出了在刑法中构建刑事和解的设 想2000年4月10日第十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关 于犯罪与司法:迎接21世纪的挑战的维也纳宣言》规定:“我们决定 为支助犯罪受害者而酌情实施国家、区域和国际行动计划,包括调解 和恢复性司法机制,并确定以2002年作为目标年份,各国在此年份以 前,须重新审查其与之有关的做法,进一步发展受害者支助服务…”。
2002年7月由英国内政部长、上议院大法官及总检察长呈议会的司法 改革报告《所有人的正义》中指出:“扩大运用司法矫正计划,如果 罪犯与被害人(如被害人愿意)、社会代表和其他人士会面,以消除 如何处理犯罪的后遗症及让罪犯看到未来的希望这样做有助于被害 人向罪犯转达其罪行的后果以及影响罪犯为其罪行做补偿可以看 出,目前刑事和解的观念已成为国际思潮,被许多国家和地区所接受 并已成为世界许多国家刑事法律政策的重要内容和刑事法律制度改 革的一个方向,特别是在未成年人刑事犯罪领域迅速得到价值认同与 实际运用1•刑事和解在西方英美法系国家展现状及司法实践中的应用2•刑事和解在西方大陆法系展现状及国家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二)刑事和解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我们认为中国的刑事和解制度,应该根据中国的历史和现实状 况,具有中国的特质中国博大精深的和合思想就蕴涵了和谐司法的 理念,在内涵上更加全面和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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