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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力丹:庭审报道不要被律师的庭外言行左右.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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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xiao****1972
  • 文档编号:84064258
  • 上传时间:2019-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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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力丹:庭审报道不要被律师的庭外言行左右今年7月以来,关于“李某某涉嫌轮奸”案的各方面信息充斥报纸版面,而这一案件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不公开审理而目前报纸发表的材料来源,多是一方的律师和未成年的涉嫌犯监护人,甚至还有各种网络传闻这种情形说明,我们的传媒在以非法治的思想指导自己的新闻职业行为一、传媒全程报道一方律师违规的庭外言行7月28日下午,李某某的监护人、其母梦鸽和律师兰和在微博、上发布梦鸽本人签名的申请书,要求法院公开审理李某某涉嫌强奸案此前的7月27日凌晨1时19分,兰和在微博上称,“近日有重要信息发布7月28日下午,兰和又在微博称“今天下午有重要信息发布7月28日下午4点07分,兰和发表博文《梦鸽女士要求公开审理李××案》7月29日起,全国的多数大众化报纸均整版强势报道此事,刊登清晰的申请书图片,网络媒体更是大量转载此事,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显然,整个过程是按照被告一方律师的计划进行的,传媒给予了及时周到的舆论“配合”即使不懂法律的人都可以看到其中的悖论:梦鸽的行为本身明显违反法理该案件涉嫌未成年人的性犯罪,按照法律规定,不允许公开审理,即使作为李某某监护人的梦鸽也无权让渡这部分权力。

      为什么嫌犯的监护人、他的母亲冒着儿子被侵权的危险要求公开审理?很少有传媒对此提出质疑其实李家预见申请会被驳回,因为完全没有从法律角度为公开审理提供理由法院当场驳回之后兰和说,他们之所以这么做,是想告诉公众:李某某的家人从来也没有操控司法,也不希望司法被情绪和舆论所控制显然这是一种表演,以悖论式的修辞对其诉求做自我否定,实质是对舆论的操控和对法庭的施压但是,多数传媒对兰和律师的行为缺乏必要的判断,相关新闻报道铺天盖地百度搜索7月29日有114条新闻报道了李某某监护人的“即将之举”,基本上没有从批评性的报道视角紧接着,8月8日的北京某晚报,将兰和在微博上发布的控告函,以一个整版的篇幅刊登,内容为梦鸽控告涉案酒吧值班经理介绍卖淫控告函以事件发生的时间为线索,详尽描述当夜的事情细节该报和多家网站的消息,对此未作任何删减,全文刊登李家人是这一信息的唯一来源,没有任何酒吧方面及原告杨女士的回应,倾向性十分明显通过网络媒体的转载,形成了强大的社会影响力当天百度搜索“梦鸽”、“介绍卖淫”等关键词,得到998篇新闻报道,报道均直接点出酒店全称及酒店经理姓名案件审理过程中,一方当事人的律师向社会而不是向法庭公布己方掌握的材料,全部来自李家单方面的说辞,未得到任何第三方证据佐证,明显不合法律程序,属于扰乱视听的行为。

      然而,多数传媒没有持慎重、质疑的态度,而是照发不误二、传媒记者与一方律师共享信息李某某的案子正在审理的准备过程中,本来这时不该有很多可供报道的内容然而,7月底至8月,我国传媒上关于此案的报道却意外地大增多数报料均来自原告被告律师的博客或微博,特别是被告律师的网上信息,传媒很少采用超然于事件之外的第三方信息源,更难见到司法机关的正式回应显然,在这个事件的报道中,记者几乎完全依赖律师这一新闻源在这样的报道逻辑中,哪一方在微博中的言论多,哪一方就占优势,哪一方违规披露有利于自己的信息,哪一方似乎更容易获得舆论的支持记者认同某一新闻源而不加质疑,新闻报道就成为这一方话语的延伸法国学者福柯所说的“你以为自己在说话,其实是话在说你”,恰好可以用到这里传媒以为自己在报道新闻,其实是新闻在利用传媒这一事件中,话语权掌握在新闻源那里,传媒被其律师的博客、微博、牵着鼻子走,变成了一方律师的复读机,失去了客观呈现事实的职能即使不谈职业规范,这样的新闻报道也是危险的一旦相关的记者被绑在新闻源上,认同自己报道的对象而失去自己的视角,有可能出现斯德哥尔摩综合症(被害人对加害人产生好感、依赖心,甚至协助加害于他人),最终受到损害的是公众的知情权和媒体作为环境的监测者和社会的守望者形象。

      回顾以往一些庭审时的报道,同类情形一再上演每当一件有影响的案件发生,传媒的报道常常无形中陷入热昏状态,各种传闻而不是实在的“事实”不仅在网上,而且在大众化报纸不胫而走,公众的情绪被不断爆出的猛料左右,形成一面倒的社会情绪例如药家鑫案庭审之时,被害人的代理人张某网上爆出大量关于药家“显赫身世”虚假材料于是公众对一桩刑事案的判断,迅速与仇富、憎恨腐败和社会与不公的舆论“母题”结合了起来在这个问题上,发表了不实猛料的网站、报纸,后来没有任何反思和对受众表达歉意本例中,传媒的惯性动作依然媒体要做的,似乎就是时刻趴在网上等待律师博客或微博的消息,然后以某某博客、微博的言论作为新闻线索,迅即加以报道上面传媒对李家的报道,已经自觉不自觉地与李家结合成一体,失去自己客观职业立场而且,众多新闻报道的源头指向两家媒体:北京某家大众化日报和某家晚报,它们是该事件连续报道中与新闻源关系最近的媒体这种亲密关系有李家律师兰和的微博内容为证7月27日,兰和发表微博一篇,意图澄清《李某某案新版内幕》的报道是谣传:“本人已和×××报跟踪此案的记者联络,被告知从未与任何人透露所谓的相关内幕这句话从另一角度理解便是:记者未透露与兰和分享的秘密信息,已披露的信息为假。

      显然,该报记者与兰和共享了某些秘密信息本应在冲突事件中持中立立场的新闻职业规范,在这里荡然无存三、不得不重申的新闻客观性原则根据各方面的规定,在庭审前和庭审中,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律师是不应该随意透露案件内情的能够透露的只能有以下几项:是罪名或抗辩、事件正在调查中、诉讼时间表、请求获得证据等等相对抽象的说辞然而本案中,李某某的律师兰和与监护人梦鸽的一些庭外言行,显然超越了这样的规范而网络和报纸毫无警惕地追随报道,有闻必录,披露未经证实的信息,赚足了公众眼球,无形中也帮着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在误导公众这种情形在传媒上一再上演,却没有认真总结过教训采访中记者要谨记:对于不同的当事人要全方位采访,相互映证,不能单方面听信任何一方的意见所以,新闻客观性不得不再重复一遍:1.客观、平衡地报道,反映当事各方的声音尤其要以审视的眼光看待当事人的律师这一重要但又可疑的新闻源以多个新闻源来保障报道的话语多元,从不同视角呈现事实,以避免立场偏颇本例的报道中,8月9日的《新京报》关于梦鸽揭露酒吧的报道,处理就较为规范此消息刊登于A16版的下半版,没有特别突出这一新闻板块,没有配图主标题是:梦鸽:儿子遭挑逗 酒吧:不打口水仗;副题很长:梦鸽公开控告书内容,把事件形容为“性交易行为”;酒吧称其“诬告”,或将就此言论起诉。

      内容为典型的平衡报道行文另外,还有一篇使用楷体字的加框“回应”:“律师称涉案人隐私无权公布”实际上这是传媒对此事的评价,依法评论,持批评态度一方的监护人制造了事件,作为传媒不报道是失职;单方面报道,自然被人家当枪使现在该报对此条新闻的处理,显得颇为专业,即平衡报道,同时附加实际上表示本报立场的“回应”如此严谨的设计安排,既没有漏报新闻,又避免了偏袒一方之嫌2.记者报道立案并准备庭审的案件时,要尽量采用司法部门的权威信息,避免单方面采用某一方代理人意见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自然掌握着大量信息,但他们选择披露的信息或发表的观点,一般都是对己方有利的,这些信息是否真实和全面,是否可被采信,证据力有多大,哪些是关键细节,只能由司法部门依法认定,任何一方的披露都不足为凭案件的审理要让证据和法律说了算,传媒不应妄自采信3.庭审报道应依法进行,信息公开的时间和地点应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哪些信息能发布,什么时间发布,以什么形式发布,在司法操作上是有程序要求的,传媒不能超越司法程序抢先披露正在审理的相关信息本案被告是未成年人,更要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不得随意披露涉及当事人的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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