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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完成劳动任务的义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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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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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劳动者完成劳动任务的义务1.定义:劳动者有完成劳动任务的义务劳动者有劳动就业的权利,而劳动者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就必须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其中最主要的义务就是完成劳动生产任务这是劳动关系范围内的法定的义务,同时也是强制性义务劳动者不能完成劳动义务,就意味着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义务是指劳动者必须履行的责任这些责任包括:  1,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2,劳动者必须提高职业技能3,劳动者必须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4,劳动者必须遵守劳动纪律5,劳动者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劳动者的这些义务是法律所规定的,是受法律制约的当劳动者没有履行这些义务时,必须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劳动者有完成劳动任务的义务劳动者有劳动就业的权利,而劳动者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就必须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其中最主要的义务就是完成劳动生产任务这是劳动关系范围内的法定的义务,同时也是强制性义务劳动者不能完成劳动义务,就意味着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不服从合理的工作安排属违纪  【案情】侯某于2007年4月7日进入某塑胶公司工作,担任过钳工。

      2011年4月27日8时30分,侯某的上司罗某向其发出书面的《工作任务指令单》,要求其将六套报废模具分解,并要求在4月28日13时之前完成侯某以不属于岗位职责说明书中所规定的自己的职责范围、限定完工时间过短为由予以拒绝罗某5月5日再次指示要其完成,但侯某仍拒绝罗某后将该工作任务指派给邓某完成,邓某用一天即完成该“分解报废模具”的工作属于钳工的工作内容2011年5月6日,公司公示了《处罚决定书》,内容为:侯某于2011年4月27日、5月5日两次不服从部门主管工作指示,拒绝部门课长合理安排的工作,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决定给予其减薪降职处分因对该处罚决定不服,侯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仲裁裁决认为某塑胶公司作出的《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不应被撤销侯某不服,诉至法院  【审判】法院认为,公司员工在与自身主要工作任务不冲突的情况下,对于上司交办的其他与公司事务相关的工作任务,应当服从、配合,以保证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而不应机械地解读岗位职责说明书的相关文字;罗某指派的工作任务虽不属于侯某的主要工作职责范围,但也与其平时的工作任务存在关联,且未超出侯某从业经历中所具备的能力范围,公司对侯某工作任务的安排具有合理性,侯某拒绝该工作指令构成员工手册中规定的违纪行为。

      法院据此判决驳回侯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在分工越来越细化的现代企业生产模式中,劳动者的职责范围往往难以用文字作出精确界定因此,我们判断用人单位发出的工作指令是否属于劳动者的职责范围,不是机械地对照岗位职责说明书的文字内容,而是结合工作指令的内容是否与劳动者平时的工作内容存在关联,其要求是否明显超出劳动者的能力水平,发出指令的管理人员对劳动者是否存在恶意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判当然,作为企业,也不能因此随意扩大劳动者的工作内容范围,以能够胜任为由任意发出指令,如果企业有该行为,我们是要对其发出指令的合理性进行严格审查的,并会对不合理甚至违法的行为进行制裁  劳动合同类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法知识解答法律风险提示:我国《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由此可知,以合同期限划分,劳动合同可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三种类型 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延续了该分类,同时明确了三类劳动合同的界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此外,《劳动合同法》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时的经济补偿、裁员时优先留用人员、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方面有了新的不同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劳动合同期限制度劳动合同规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依据风险规避措施:办理项目重点注意事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注意的事项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此类劳动合同终止日期为确定日期,即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有终止日期2、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除外;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与用人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在用人单位裁员时,有优先留用资格;4、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的约定应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注意的事项1、有《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外。

      适用该款规定,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是指不间断地连续工作十年,包括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工作年限,但必须是连续的,如果中途曾经离开过,仅仅是在该用人单位累计工作满十年,不适用本规定;(2)只有在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才能根据该款第二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同时要求该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3)该款第三项的适用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对劳动合同的期限没有限制,当然劳动者不得有第三十九条和四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2、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该种情形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4、约定试用期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时应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其他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应注意的事项1、该类合同在约定的劳动任务完成之时即告终止。

      与加工承揽合同不同,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条件、劳动保险、福利等待遇,有义务完成约定工作任务并遵守单位内部规章制度;2、《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有权请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属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即使连续签订两次,用人单位也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关于试用期的规定可知,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时,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典型案例:工作22年 职工要求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获支持工人梁某在一家单位工作22年,却被单位告知不再与他续签劳动合同,而梁某则认为单位应当与自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用人单位应当与梁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所谓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梁某于1985年进入北京市水利工程基础处理总队工作,并在1995年实行劳动合同制时与水利工程总队签订了劳动合同。

      2002年水利工程总队改制,成立了北京市京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水利工程总队为该公司股东之一,梁某进入京水公司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2007年5月,京水公司通知梁某不再与他续签劳动合同,梁某认为自己为单位服务长达22年,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即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于是梁某申诉至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仲裁委认为京水公司应当与梁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京水公司于是起诉至法院,认为梁某在该公司服务不满10年,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法院经审理认为,京水公司无法证明水利工程总队已经与梁某解除劳动关系因此,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梁某在水利工程总队的工作时间应计算在他为京水公司工作的时间内因此,法院最终判决京水公司应当与梁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李京华公磊 发布时间:2009-09-02 14:47:18)典型案例二:不愿签短期合同被辞临时工状告工作单位获赔 在许昌某事业单位工作十年之久的张某,因不愿与该单位签订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而被迫离开单位后张某将该单位告上法庭,要求该单位为其补交“三金”,并给予经济补偿5月6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依法判决许昌某事业单位为张某补交养老保险金、社会医疗保险金及失业保险金,并支付张某经济赔偿金17548元,失业金9360元。

        1998年初,张某经人介绍到许昌某事业单位做临时工,每月工资400元,随后几年张某工资逐渐有所调整2008年3月,该单位实施优化组合、选择上岗,对每个职工均采取签订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害怕签订短期合同后自己以后工作没有保障,张某提出了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被单位拒绝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张某于2008年4月离岗2008年5月6日,张某向许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经审查,以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不齐备为由,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张某将工作单位告上法庭,要求该单位为其补交“三金”,并给予其经济补偿而该单位则辩称,单位与张某之间无任何劳动合同,也无任何招工手续,单位同意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但张某提出的要求过高,所以未能签合同,应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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