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就是一把金锄头!
欢迎来到金锄头文库![会员中心]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陕西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doc

30页
  • 卖家[上传人]:新**
  • 文档编号:423603282
  • 上传时间:2022-09-25
  • 文档格式:DOC
  • 文档大小:701KB
  • / 30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陕西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 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 2016 年第 1 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银监办发〔 2016〕160 号)和《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银监办发〔 2017〕21 号)和)及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企业住所所在地在陕西省境内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 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 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第三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 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 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第四条 按照 “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 ”的总体要求和 “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 ” 的监管原则,落实各方管理责任具体分工为: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陕西省范围内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备案登记和机构监管;陕西银监局负责对陕西省范围内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实施行为监管;陕西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对工商注册所在地为陕西省范围内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陕西省公安厅牵头负责对陕西省范围内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安全监管,依法查处违反网络安全监管的违法违规活动, 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及相关犯罪; 陕西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陕西省范围内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金融信息服务、 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各市政府是辖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接受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陕西银监局等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承担对注册在本辖区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日常监管、风险处置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备案登记第五条 在陕西省境内进行登记注册并提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于 10 个工作日内携带有关材料向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办理备案登记 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应当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交的备案登记材料齐备时予以受理, 并在 4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手续备案登记不构成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有权根据相关监管规则对备案登记后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分类, 并及时将备案登记信息及分类结果在官方网站上 对外公示第六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完成备案登记后,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陕西省通信管理局依据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备案登记批复和相关规定核发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第七条 设立备案登记(一)备案登记条件申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 机构已完成工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2. 公司经营范围中必须含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内容;3. 机构法人、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需具备以下条件:( 1)机构法人、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 1 名从事金融、信贷工作五年以上;( 2)诚实守信,最近三年没有重大失信记录;( 3)遵纪守法,最近五年没有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4.其他国家法律、法规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相关规定二)备案登记程序1.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时应当向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1)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住所地、组织形式等(附件 1);( 2)股东或出资人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实缴注册资本金证明;( 3)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4)合规经营承诺书(附件 2);(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信息资料;( 7)分支机构名册及其所在地;( 8)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官方网站网址及相关 APP 名称;( 9)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2.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应于收到上述材料后 5 个工作日内就申请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完整的,退回备案申请,并将原因告知申请机构 申请材料完整的, 向申请机构出具书面备案申请受理单(附件 3)3.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受理备案申请后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交的申请资料内容真实性,在 25 个工作日内可采取多方数据对比、实地认证、现场勘察、高管约谈(附件 4)等方式进行审核,期间省金融办可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就内容真实性补充有关材料,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要求补正有关备案登记材料的时限不得超过 10 个工作日。

      审核通过后应当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高级管理人员等对核实的备案登记信息进行签字确认4.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对申请备案登记机构的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符合要求的,应于 1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备案登记的机构进行备案登记,并下发备案登记通知第八条 变更备案登记(一)变更备案登记情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事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向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报告并进行备案登记变更:1.机构名称;2.住所地发生变化的;3.机构组织形式;4.注册资本发生变化的;5.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化的;6.经营业务范围发生变化的;7. 合作的资金存管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变化的;8.出现合并、重组、股权重大变更,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发生变化的;9. 其他备案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二)变更备案登记程序1.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向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报送《备案登记信息变更申请书》(附件 5),并分别根据变更内容提交下列有关文件、证件:( 1)涉及机构名称发生变化的,应提交加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2)涉及机构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提交加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加盖公章的董事会决议, 住所使用证明,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3)涉及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应提交加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加盖公章的董事会决议, 加盖公章的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4)涉及经营业务范围发生变化的,应提交加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加盖公章的董事会决议, 加盖公章的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复印件,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2.确认变更申请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应于接到变更申请后 1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完成变更信息的工商登记注册核实并进行公示第九条 注销备案登记(一)注销备案登记情形:1.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拟自主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2.经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依法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的,正在依法进行清算的除外;3.经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被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认定为不符合从业要求,责令停业的;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应予以注销备案的情形二)注销备案登记程序1.属于注销备案登记情形 1 的,由拟注销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终止业务前至少 10 个工作日,向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提交《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注销申请书》 (见附件 6),同时提供存续借贷业务处置及资金清算完成情况等相关材料 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应于接到注销申请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注销其备案;2. 属于注销备案登记情形 2 的,由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依据有关生效法律文件注销其备案;3. 属于注销备案登记情形 3 的,由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组织陕西银监局、省网信办、省公安厅、省通信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专项审核; 确认应予注销的, 由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出具认定书,责令停业并下发注销通知书。

      三)备案一经注销的机构, 由注册地的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省通信管理局吊销其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不得再从事相关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第三章 备案登记后管理第十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完成备案登记后, 应当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有关规定,持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出具的备案登记证明文件, 按照陕西省通信管理局的相关规定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并将许可结果在陕西省通信管理局办理完成后 5 个工作日反馈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第十一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完成备案登记后, 应当持本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证明文件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选择在本省设有经营实体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商业银行进行客户资金存管并将资金存管协议的复印件在该协议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反馈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资金存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承诺按监管要求向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陕西银监局提供相关材料和业务情况,发现可疑资金异动、涉嫌非法集资等特殊情况时,应及时告知第十二条 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及时将完成备案登记的网络信贷信息中介机构信息在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 公示信息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基本信息、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存管信息等。

      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将本辖区备案登记的网络信贷信息中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情况于备案登记完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告知分支机构所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第十三条 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在完成备案登记后, 根据相关备案。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