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价值决定与价值分配的统一1.docx
18页论价值决定与价值分配的统一 当前,有关价值和分配理论争论中的一个核心问题是价值决定与价值分配之间的关系本文拟对广为流行但似是而非的一些观点提出批评,在此基础上运用广义价值论基本原理,对价值决定与价值分配的统一性展开论证一 争论的前提为了避免无谓的争论,笔者首先对所讨论的问题及相关的假定前提做出必要的规定1.本文所说的价值是指支配商品相对价格运动的规律价值一词有多种涵义和指代本文所讨论的价值,是指商品的相对价格,不是指随行就市的市场价格,而是指市场价格围绕波动的中心或重心用西方经济学的语言,它是均衡价格;[1]用马克思经济学的语言,它是交换价值的基础;用列宁的话说,它是调节价格运动的规律[2]2.这里所说的分配是指功能性分配本文所说的分配,是指劳动、资本、土地以及企业家才能的所有者根据其要素所有权对国民财富的初次分配,即工资、利息、地租和企业家收入的决定,也就是西方经济学中所谓的功能性分配至于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并不是本文研究的对象3.对本文命题的解释本文所要论证的命题,即价值决定与价值分配的统一,有两方面的涵义:其一,价值(或均衡价格,或交换价值的基础)的形成以价值的分配为前提,而价值的分配又以价值的形成为基础,二者互为因果,必须通过同一个过程和机制而实现;其二,功能性分配以各要素在价值决定中所做的贡献为基础,或者说,各种生产要素的报酬来自各种生产要素在价值决定中所做的贡献,在完善的市场经济中,要素的报酬和要素的贡献是一致的。
本文的命题既涉及单位商品的价值决定(即相对价格决定),也涉及给定单位商品价值的情况下,同一企业内部价值总量的创造及其在各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的分配,在这一关系中,虽然价值的分配并不直接影响价值的创造,但前者是以后者为基础的至于不同社会阶层在国民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以及与之相关的收入再分配,与单个商品价值的形成和社会总产品价值的创造,当然没有直接的关系,正如一块蛋糕究竟在多少人之间按照何种比例进行分割,并不会改变这块蛋糕的大小二 对若干似是而非命题的解析1.劳动是价值的惟一源泉无需证明许多研究者认为,深化对劳动价值论的认识,前提是坚持劳动是价值的惟一源泉,似乎价值的惟一源泉是活劳动,这是一个无需证明或不证自明的公理事实上,只要我们把价值理解为支配现实交换价值运动的规律,任何有关价值量决定的规律或定理,都必须经过逻辑证明和经验验证有文章说,使用价值是多元函数,而价值是劳动的一元函数(吴易风,1995)我们知道,使用价值是多元函数,不仅有古典经济学家如威廉配第和马克思的经典论述,[3]而且可以由柯布—道格拉斯等生产函数进行逻辑验证,还可以被农业、工业、采掘业中大量的经验事实所证明,应该说是一个无需证明或不证自明的公理。
但是,价值是劳动的一元函数,尽管有经典作家的大量论述,但尚无任何逻辑一致性的证明,更很少有经验证据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曾以鹿和海狸的交换为例说明价值决定,认为1只鹿之所以能和2只海狸相交换,是因为捕获1只鹿和捕获2只海狸耗费了同量劳动,因此,“只有劳动才是价值的普遍尺度和正确尺度”(斯密,1972,第32页)但是,他马上指出,上述价值决定于劳动时间的规律,只适用于“资本累积和土地私有尚未发生之前的初期野蛮社会”,而在土地私有和资本积累产生以后的进步社会,价值就不是由劳动时间而是由工资、地租和利润这三种收入决定了(参见斯密,1972,第42~44页)应该说,斯密对价值决定于劳动时间这一命题既做了逻辑论证,也做了经验检验,结论是,劳动价值只适用于特定的时期和特定的条件,不具有普遍性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一向批评斯密有两种价值理论,其一是劳动价值论,其二是生产费用论,并认为前者是科学的,后者是庸俗的(马克思,第26卷,第1册)其实,斯密只有一种价值理论,这就是生产费用论,而上述两种价值规定不过是根据不同的前提假设而对生产费用的不同规定古典经济学的集大成者李嘉图一生都致力于建立一个逻辑上前后一致的劳动价值论,不幸的是,他的劳动价值论充满了逻辑矛盾:其一,把价值规定为由最不利的生产条件下的劳动耗费决定,由此必然造成不同生产部门在级差系数[4]不一致的情况下,投入同量劳动所创造的价值不等,而全社会的总价值会超过总劳动量;其二,等量劳动相交换与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相矛盾[5];其三,级差地租理论与劳动价值论及平均利润理论相矛盾。
[6]不仅如此,当李嘉图用经验事实去验证其价值理论时,不得不承认,诸如工资率的变动、资本的耐久性、资本垫支时间的长短以及固定资本与流动资本比例的不同等非劳动因素都会影响价值决定,尽管他非常牵强地将上述影响的作用限定在3%,因而当做“例外”而被强制地抽象掉,乃至于斯蒂格勒幽默地把李嘉图的价值理论称为97%的劳动价值论但是,正如与李嘉图同时代的经济学家马尔萨斯和托伦斯所批评的,李嘉图事实上是把“例外”当做了规律,而把“规律”当做了例外由此可见,李嘉图的价值理论既没有得到逻辑证明,又没有通过经验验证马克思在论证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人类劳动这一命题时,使用了排除法在他看来,商品具有两个基本规定性,其一是使用价值,其二是劳动产品既然使用价值是异质的,不能进行比较,剩下来能够成为价值基础的就只有商品生产中所耗费的劳动了但是,如果认为使用价值是异质的,从而不能作为价值决定的因素,那么,劳动也是异质的,同样不能作为价值决定的因素反过来,如果认为各种具体的异质的劳动可以抽象为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那么,这一抽象过程同样适用于各种异质的使用价值或者说,当人们将具体劳动抽象为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的同时,事实上也就把各种使用价值抽象为一般的使用价值即效用。
[7]由此我们看到,马克思并没有直接把古典学派价值决定于劳动时间这一规定当做不证自明的公理加以接受,而是试图从逻辑上对其加以证明,尽管他最初对价值所做的抽象带有一定的强制性不仅如此,马克思还考察劳动价值这一规定在资本主义社会的适用范围,指出,“直接的价值规定(即价值决定于劳动时间——引者)在资产阶级社会中的作用是多么小”(马克思,第32卷,第12页)这至少表明马克思自己都承认,“价值决定于劳动时间”这一规定缺乏充足的经验证据2.价值是由活劳动创造的,价值的分配是按生产要素所有权进行的这是目前广为流行的观点,认为价值的创造和价值的分配是两回事,不能混为一谈:价值决定自然以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为基础,而价值分配的依据则是生产要素所有权这种观点旨在说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多种分配形式以及中共十五大提出的按生产要素分配,并不违背劳动价值论但是,这种观点不能说明:其一,单纯的要素所有权为什么能给要素所有者带来收入,如果说非劳动要素的所有者可以凭借着非劳动要素的所有权获得惟一由劳动所创造的剩余价值,那么,为什么劳动者不能凭借劳动的所有权获得劳动所创造的全部价值?其二,各种要素的收入是如何决定的?为什么资本家只得到平均利润,而土地所有者则得到超额利润?为什么土地所有者不能凭借其土地所有权的垄断而得到土地的大部分乃至全部产品?同样的问题也适用于资本和劳动。
显然,任何形式的生产要素的所有权,都不是凭空产生的,它必然要以该种生产要素的稀缺性和有用性为前提所有权本身并不创造收益,它不过把各生产要素所创造的收益转归各生产要素的所有者要阐明各种要素的收入是如何决定的,必须说明各种生产要素在价值形成中所起的作用或所做出的贡献把价值决定与价值分配截然分开,无法确定各种收入的数量3.价值是在生产过程中决定、在流通中实现的这种观点完全否认供求关系对价值决定的影响,认为均衡价格论是庸俗的价值理论,主张价值由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决定,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决定价值的实现,或者说,价值是由生产中耗费的劳动决定的,供求关系只影响价格对价值的偏离,流通领域发生的一切,都归结为价值的分配和价值转形令人不解的是,持上述观点的学者又无一不承认,价值体现的是不同生产者(部门)之间的交换关系既然如此,离开了交换过程,离开了商品的买方(消费者)和卖方(生产者)之间的竞争,又何以谈价值决定?在商品进入交换之前乃至成交之前,其生产中所耗费的东西包括劳动仅仅是一种生产成本或生产费用(二者意思相同,英文都是production cost),它们是决定价值的因素,但本身并不直接就是价值。
价值的形成(或者叫价值决定)既离不开生产,也离不开交换,价值是由供给者(生产者)和需求者(消费者)共同决定的既然价值是一种使用价值与另一种使用价值相交换的均衡比例,那些影响交换价值均衡的因素,自然也就是影响价值决定的因素(蔡继明,1993)4.价值是一种社会关系,其中不包含任何使用价值原子这种观点完全割裂了价值与使用价值的关系正如马克思所说,价值反映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商品的社会属性,使用价值所反映的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是商品的自然属性但商品的社会属性是以自然属性为基础的,使用价值是价值的物质承担者,抛开了使用价值这一价值的物质承担者,又何以谈价值?其实,价值作为一种社会关系,虽然不像使用价值满足人们的需要那样一目了然,但也并非复杂到令人难以捉摸的程度价值所反映的不过是商品生产者分工生产并相互交换自己的劳动产品这样一种生产关系,它不是虚无缥缈的东西,而是整个商品体(当然包括商品的使用价值)的一种社会形式,具体表现为一种使用价值与另一种使用价值相交换的均衡比例既然价值本身就是一种使用价值与另一种使用价值的均衡交换比例,怎么能说价值关系中不包含任何使用价值原子呢?三 马克思论价值决定与价值分配的关系以上诸种似是而非的命题,大多来源于对马克思有关论述的误解。
为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分析马克思有关价值决定与价值分配关系的论述,旨在弄清马克思的本来意图是什么,他想要说明什么以及实际说明了什么1.分配关系不过是生产关系的反面马克思指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马克思,第19卷,第23页)这里所说的生产条件本身的分配,是指物质的生产条件(土地、资本[8])和人身的生产条件(劳动力)的归属,即作为生产关系基础的各种生产要素的所有制关系马克思认为,在分配是产品的分配之前,它是(1)生产工具的分配,(2)社会成员在各类生产之间的分配有了这种本来构成生产的一个要素的分配,产品的分配自然也就确定了(马克思,第46卷上册,第33~34页)比如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和土地等生产要素分别掌握在资本家和地主手里,劳动者只有人身的生产条件,即劳动力既然生产要素是这样分配的,那么,劳动者只能凭借自己的劳动得到工资收入,资本家和地主则分别凭着资本和土地所有权得到利息和地租,如果物质的生产条件是劳动者自己的集体财产,那么就要产生一种和资本主义分配方式不同的另一种分配方式不仅如此,在马克思看来,分配关系本质上和生产关系是同一的,它不过是生产关系的反面(马克思,第25卷,第993页)。
人们常常争论工资到底是生产范畴,还是分配范畴其实,工资既是生产范畴,又是分配范畴——在雇佣劳动的场合,工资作为生产要素劳动力的价格,具有生产的规定性;而在收入分配的场合,工资作为劳动力的报酬,又表现为分配的规定性同样,利润作为分配方式,是以资本作为生产要素为前提的它一方面是以资本作为生产要素为前提的分配方式,另一方面又是资本的再生产方式马克思曾多次强调指出,利润这个分配形式同时又是生产形式、生产条件和生产过程的必要构成要素事实上,在经济危机时期,当价格的下跌使产业利润消失或显著减少,因而生产缩减或停顿的时候,利润也会作为生产条件同资本家相对立从这里可以看出那些把剩余价值的不同形式单纯看做分配形式的人的愚钝把土地放在生产上来谈,把地租放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