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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追责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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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1810****630
  • 文档编号:206319433
  • 上传时间:2021-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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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Word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森林防火追责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确保森林资源安全,严厉 行政纪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实行森林防火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做到客观公正 第三条乡镇主要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分管领导及驻村干部〔包括乡镇其它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一〕非自然因素作用,造成一次性过火面积1500亩以上的; 〔二〕因森林火灾造成一人死亡或三人以上重伤的; 〔三〕在县政府发布禁火令期间发生三次以上森林火灾,累计受害森林面积500亩以上的; 〔四〕在森林防火期内,乡镇主要领导未经批准同时离开县境,或领导值班制度执行不到位,造成森林火灾扑救指挥不力,损失较大的〔一次性过火面积在500亩以上,下同〕; 〔五〕在县政府发布禁火令期间,由于宣扬不到位,造成违背规定擅自野外用火,损失较大的; 〔六〕发生森林火灾,没有准时上报,延误扑火时机,造成损失较大的 第四条在森林防火期内,非自然因素引起森林火灾,造成损失较大的,对所在乡镇给予全县通报批判。

      第五条因上坟烧纸、焚香、燃放烟花爆竹等祭祀行为引起森林火灾的,由所在乡镇责令墓主限期将坟墓迁移至当地公益性生态公墓;逾期不迁的,作无主坟墓处理 第六条水利、公路等施工、养护单位在森林防火期内,违背规定擅自用火,引起森林火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民事赔偿责任 第七条各乡镇、村要建立森林防火值班制度,在各林区入山口设立防火警示牌、永久性警示标语,在重要地段实行森林防火巡查制度对各项措施未落实的,给予通报批判,责令限期整改 第八条在森林火灾扑救中,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调用其它乡镇森林扑火小分队帮助扑救的,由火灾起火点所在乡镇承当全部扑救直接费用的一半 第九条违背森林防火管理法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古田山国家级自然爱护区、钱江源国家森林公园的森林防火行政责任追究,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十一条本方法由县监察局、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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