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形式.docx
3页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形式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形式可有以下三种:TN 系统电力系统有一点直接接地,受电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通过保护线与接地点连接按 照中性线与保护线组合情况,又可分为三种形式:(l)TN-S系统:整个系统的中性线(N)与保护线(PE)是分开的,见附录E.1图E.1-1⑵TN-C系统:整个系统的中性线(N)与保护线(PE)是合一的,见附录E.1图E.1-23)TN-C-S系统:系统中前一部分线路的中性线与保护线是合一的,见附录E.1图E.1-3TT 系统电力系统有一点直接接地,受电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通过保护线接至与电力系统接 地点无直接关联的接地极,见附录E1图E.1-4IT 系统电力系统的带电部分与大地间无直接连接(或有一点经足够大的阻抗接地),受电设备 的外露可导电部分通过保护线接至接地极,见附录E.1图E.1-51、 在TN系统的接地形式中,所有受电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用保护线(或共用中性线 即PEN线)与电力系统的接地点相连接,且必须将能同时触及的外露可导电部分接至同一接 地装置上2、 采用 TN-C-S 系统时,当保护线与中性线从某点(一般为进户处)分开后就不能再合并, 且中性线绝缘水平应与相线相同。
3、 保护线上不应设置保护电器及隔离电器,但允许设置供测试用的只有用工具才能断开的 接点对PEN线的隔离详见本规范第8章有关规定4、 在TN系统中,保护装置特性除必须满足本规范第8章公式8.646要求外,当相线与 大地间发生直接短路故障时,为了保证保护线和与它相连接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对地电压不超 过约定接触电压极限值50V,还应满足:(14.2.5)式中RB——所有接地极的并联有效接地电阻(Q );U0——额定相电压(V);RE——不与保护线连接的装置外可导电部分的最小对地接触电阻(相线与地的短路 故障可能通过它发生)当Re值未知时,可假定此值为10Q如不满足公式14.2.5要求,则应采用漏电电流动作保护或其他保护装置5、 在TT系统中,共用同一接地保护装置的所有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用保护线与这些部 分共用的接地极连在一起(或与保护接地母线、总接地端子相连)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要满足单相接地故障时,在规定时间内切断供电的要求,或使接 触电压限制在50V以下,即满足公式8.6.4.10的要求TT系统配电线路的接地故障保护方式见本规范第8章有关规定6、 在IT系统中的任何带电部分(包括中性线)严禁直接接地。
IT系统中的电源系统对地应 保持良好的绝缘状态在正常情况下,从各相测得的对地短路电流值均不得超过70mA(交 流有效值)若以连续供电为主要目的时,则以不损害设备为限度,可放宽此值所有设备 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均应通过保护线与接地极(或保护接地母线、总接地端子)连接,连接方式 见本规范第 8 章有关规定7、 IT系统必须装设绝缘监视及接地故障报警或显示装置8、 在无特殊要求的情况下,IT系统不腚引出中性线9、 在选择系统接地形式时,应根据系统安全保护所具备的条件,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确 定其中的一种由同一台发电机、配电变压器或同一段母线供电的低压电力网,不宜同时采用两种系 统接地形式(例如在同一低压配电系统中,不宜同时采用TN和TT系统)在同一低压配电系统中,当全部采用TN系统确有困难时,也可部分采用TT系统接 地型式但采用 TT 系统供电部分均应装设能自动切处接地故障的装置(包括漏电电流动作 保护装置)或经由隔离变压器供电自动切除故障的时间,必须符合本规范第8 章中“接地 故障保护”的有关规定本 文 来 自 : 电 工 之 家 () 详 细 出 处 参 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