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油库汽油储罐是否设置油气回收的探讨.docx
7页关于油库汽油储罐是否设置油气回收的探讨 摘 要:文章从国家标准、规范、环保要求,以及目前成品油库汽油储罐罐型、浮盘及密封形式的选择等方面入手,针对油库汽油储罐是否需要设置油气回收的问题展开讨论主题词:成品油库 汽油储罐 内浮顶罐 油气回收1. 前言随着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实施,国家对环境的治理和保护工作越来越重视,要求苛刻、力度空前随着国家对VOCs治理的日益严格,作为油品在收发储运过程的关键设备,储罐已成为石油储库VOCs治理的重点对象对储罐油气挥发的治理,是VOCs综合治理的关键同时,油品在储运过程中,轻质组分的挥发不仅造成油品质量下降,而且使得油品损耗,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所以,储罐的VOCs治理不仅有安全及环保意义,同时也是增加经济效益的手段之一近来,一些油库管理者提出油库中汽油储罐是否需要设置油气回收的疑问本文以陕西某新建成品油库汽油储罐为例,从储罐选型、浮盘及密封形式方面是否满足国家标准、规范及环保要求来阐述并得出结论该油库汽油储罐采用钢制单盘式浮顶(全液面接触式浮顶、抗爆耐火浮顶),密封装置采用浸液式密封,储存介质汽油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B类。
2. 国家规范要求2.1 满足《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的要求1)《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6.1.4条:储存甲B、乙A类原油和成品油,应采用外浮顶储罐、内浮顶储罐和卧式储罐2)《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局部意见修订稿)第2.0.15A条:全液面接触式浮顶:浮顶密封盘板下表面全部与液体接触的浮顶第2.0.19A条:抗爆耐火浮顶:包括符合《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油罐设计规范》GB50341有关规定的钢制单盘式或双盘式浮顶,以及其他经抗爆和耐火试验合格的全液面接触式浮顶2.2 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的要求《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第5.2.1.2条:储存真实蒸气压≥27.6kPa但<76.6kPa且储罐容积≥75m3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a)采用浮顶罐对于内浮顶罐,浮顶与罐壁之间应采用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2.3 满足《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20的要求《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20第4.2.1.1条:储存真实蒸气压<76.6kPa的油品应采用内浮顶罐、外浮顶罐或其他等效措施。
《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20第4.2.2.1条:内浮顶罐的浮盘与罐壁之间应采用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3. 相关行业及环保要求3.1 符合《油品储运销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实用手册》的规定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编制的《油品储运销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实用手册》第1部分“油品储运销VOCS排放控制技术指南”中(三)油气储存:储油库储存汽油应按照标准规定采用浮顶罐储油新、改、扩建的内浮顶罐,浮盘与罐壁之间应采用液体镶嵌式、机械式鞋形、双封式等高效密封方式3.2 符合《石油化工储运罐区VOCs治理项目油气连通工艺实施方案及安全措施指导意见》的规定中国石化炼发函〔2016〕127号《石油化工储运罐区VOCs治理项目油气连通工艺实施方案及安全措施指导意见》“二、原则要求”中第7条:根据《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环发(2014)177号),苯、甲苯、二甲苯等危险化学品应在内浮顶罐基础上安装油气回收装置等处理设施该规定仅针对苯、甲苯、二甲苯等危险化学品的内浮顶罐要求强制安装油气回收装置,而汽油储罐不属于上述范畴3.3 符合《石油化工企业储运罐区罐顶油气连通安全技术要求(试行)》中国石化安技〔2018〕33号的规定。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监管局文件《石油化工企业储运罐区罐顶油气连通安全技术要求(试行)》第3.3条:罐区VOCS的治理应优先采用压力罐、低温储存、高效密封的内浮顶罐、适当提高常压罐压力、储罐增加隔热等源头控制措施,减少储罐的VOCS排放量,以满足国家和地方的VOCS排放标准当无法满足时,采用罐顶油气连通集中处理实现达标排放条文说明第3.3条:目前,国家相关规定与标准只是强制拱顶罐、苯、甲苯、二甲苯等危险化学品内浮顶罐安装油气回收装置等处理设施当采用源头治理技术能够满足国家和地方的VOCS排放标准时,为控制罐顶油气连通风险,本规定不推荐进行罐顶油气连通4. 罐罐连通存在群罐火灾的安全风险 储罐安装罐顶油气回收装置,则罐顶需安装密闭排气系统,也就是将罐区多个储罐VOCS呼出排放口,用气相管路密闭连通并汇集到一起,然后在气相管路的末端安装油气回收处理设备在经历化学品罐区多次发生泄漏、火灾或爆炸事故后,2014年7月1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68号,要求:“立即暂停使用多个化学品储罐尾气连通回收系统,经安全论证合格后方可投用”另外,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监管局文件《石油化工企业储运罐区罐顶油气连通安全技术要求(试行)》中国石化安技〔2018〕33号中第3.5条:“罐顶油气连通的安全风险防控重点应是防止重大群罐火灾”。
条文说明第3.5条:对于各类油品储罐增加气相连通管线和VOCS治理装置后,其安全防控级别需要提高,因为整个储罐组都通过气相连通管线连接成一个整体,这时安全风险防控的重点需要防止群罐火灾按照中国石化安全风险矩阵,群罐火灾可归为失控的火灾爆炸事故连通的总罐容越大,连通储罐数量越多,则群罐火灾下事故损失越严重因此,除国标规范强制要求的拱顶罐以及储存苯、甲苯、二甲苯等危险化学品的内浮顶罐安装罐顶油气回收装置,其余储罐不推荐罐顶油气连通5. 结论 综上所述,首先,对于采用高效密封的内浮顶储罐满足现行国标规范,无需安装罐顶油气回收装置其次,目前国标规范仅要求拱顶罐以及储存苯、甲苯、二甲苯等危险化学品的内浮顶罐安装罐顶油气回收装置第三,《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20、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油品储运销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实用手册》都一致提出,“储存真实蒸气压<76.6kPa的油品采用内浮顶罐,浮顶与罐壁之间应采用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也就是说“采用全液面接触浮顶+高效密封”技术既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又符合现行国标规范,同时也是目前国内认可的储罐VOCS源头治理技术的最佳方案。
参考文献:[1]《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2]《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3]《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20;[4]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油品储运销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实用手册》;[5]《石油化工储运罐区VOCs治理项目油气连通工艺实施方案及安全措施指导意见》;[6]《石油化工企业储运罐区罐顶油气连通安全技术要求(试行)》3 -全文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