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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协议中有关知识产权,广告创意保护的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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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告协议中有关知识产权,广告创意保护的要求 篇一:广告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协议  《知识产权保护》协议  协议编号:  签署时间:  签署地点:  甲方:  乙方:  为确保双方的长久合作,维护甲、乙双方的正当权益,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双方签署的定作承揽协议达成以下补充协议:  本协议所称之甲方知识产权包含但不但限于以下内容:甲方提供的原创图案元素、文字、结构设计、画面设计和由此而产生的衍生物  1、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营利或非营利的目标向任何第三方提供甲方的知识产权  3、(1)凡包括甲方知识产权的货物,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自己使用或向任何第三方提供;  (2)凡包括甲方知识产权的设计结果,归甲方全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私自使用并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  4、 甲方提供的知识产权只可用于供给给甲方的协议货物  5、 甲方和乙方协议终止后,甲方提供的知识产权标识,带有甲方知识产权标识的印版或其它材料,甲方有权无偿收回或在甲方监督下由乙方主动销毁  6、 甲方和乙方协议终止后,带有甲方知识产权标识的货物,乙方应在3日内销毁或在去除相关标识后作其它处理,甲方有权给予监督  7、 因乙方违反上述条款,而使带有甲方知识产权标识的货物流入市场,侵犯甲方或甲方最终用户的知识产权,造成甲方或甲方最终用户损失的,由乙方负担全部赔偿责任,违约金约定为10万元,若实际损失大于违约金的,按实际损失金额的150%赔偿。

      情节严重的,或违法数额较大、巨大的要提请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要求的刑事责任  8、 乙方因违反上述条款而使甲方陷入诉讼,乙方应负担甲方为此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包含间接损失  9、任何一方违反上述条款,应向另一方赔偿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并负担《中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之其它侵权责任  10、上述任何条款在双方合作期间及合作终止后连续有效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 :  : :  开户行: 开户行:  账号: 账号:  税号: 税号:篇二:广告语的知识产权保护  广告语的知识产权保护  广告语的商标法保护  广告语,通常是推销商品或服务的描述性文字广告语的功效,关键是加深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特点和商标或生产经营者的印象,使消费者对生产经营者及其商标和商品或服务产生认同感  《商标法》第八条要求,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商品和她人的商品区分开的可视性标志,包含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和上述要素的组合,均能够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第九条要求申请注册的商标,应该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和她人在先取得的正当权利相冲突。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缺乏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进行了列(:.xIAocAofaNwE 小 草范 文 网:)举,如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关键原料、功效、用途等特点的标志不过,原来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其余,能够作为商标注册第十条列举了九类绝对不得作商标使用的标志  大多数广告语,往往字数较多,纯属对商品品质的描述,不具有识别商品的显著性要求,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使用有些广告语如宣传口号,字数虽少,但纯属非独创的表示商品或服务特点的短语或句子,一般消费者只认为其是广告宣传用语,难以起到区分商品作用的,也因缺乏显著特征,不能独立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经典的例子是诺基亚企业曾经于1999年1月7日,将“科技以人为本”的广告短语,在第9类计算机、移动等商品上提出第2021101号商标注册申请,结果没有取得核准注册另外,以“追求顶峰满足享受”申请注册在第34类香烟及烟草制品上的商标,以“长城门一开八方好事自然来”申请注册在第37类电器设备的安装服务上的商标,皆因这些文字属于常见的、一般的广告宣传用语,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注册申请被驳回  注册商标审查标准认为,“独创且非流行或和其它要素组合而整体含有显著特征的”短语或句子,能够作为商标注册。

      所以,在3种情形下的广告短语或宣传口号,因具有显著特征,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寻求《商标法》保护  一是和申请人在先商标组合成一个整体的如,在第5类“杀害虫剂”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第3618035号“要扫除害人虫——全无敌”商标、第3618039  号“全无敌 守护您全家”商标,均属广告语,但显著部分“全无敌”是申请人有一定著名度的注册商标,这两句广告语含有很强的显著特征,所以取得核准注册  二是广告短语或宣传口号本身含有独创性的如耐克企业著名的广告语“just do it”就是注册商标在第35类“广告、推销(替她人)”等服务项目上申请的第3142577号“抓住它,别让它轻飞走”商标也取得核准注册  三是经过长久使用,脱离商标也能具有区分商品功效的广告语  以上情形的广告语,经依法核准为注册商标后,即取得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的专用权,她人未经许可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标志,私自使用者组成《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所要求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从理论上讲,独创且未成为行业通用语的广告短语或宣传口号,经长久商业使用后,独立具有区分商品功效,并成为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业标识的,即使还未核准为注册商标,也可按未注册驰名商标进行保护。

      对她人未经许可复制、模拟或翻译驰名广告词(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标志,私自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商标或作商标使用的行为,该驰名广告词权利人可依《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要求,请求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注册,请求工商机关严禁其使用  广告短语或宣传口号经商业使用,独立具有区分商品功效,即使还未成为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业标识,也还未核准为注册商标的,其权利人仍可将其作为未注册商标甚至是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依《商标法》第十五条严禁代理人或代表人抢注商标,或依第三十一条严禁她人以不正当手段抢注  广告语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要求:“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二)私自使用著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使用和著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她人的著名商品相混淆,使购置者误认为是该著名商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要求:“经营者私自使用著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使用和著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  装潢,造成和她人的著名商品相混淆,使购置者误认为是该著名商品的,监督检验部门应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能够依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能够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号)第一条要求:“在中国境内含有一定的市场著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该认定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要求的‘著名商品’??”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要求,含有区分商品的显著特征的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应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要求的“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认定为著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一)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关键原料、功效、用途、重量、数量及其它特点的商品名称;(三)仅由商品本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取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和使商品含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四)其它缺乏显著特征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前款第(一)、(二)、(四)项要求的情形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能够认定为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独创且未成为行业通用的广告语,经实际商业使用后,独立具有区分商品功效的显著特征,相关公众或消费者看到该广告短语或宣传口号后很轻易将其和特定经营者相联络,且该广告语所指向的商品或服务在中国境内含有一定的市场著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该广告语便可作为一个商业标识,或和其它商业装潢元素一道组成整体营业形象或商业外观,被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要求的“著名商品特有的名称、装潢”。

      对于私自仿冒这类广告语的行为,其权利人可依《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要求寻求保护,要求侵权人负担损害赔偿责任,甚至可要求工商机关对侵权人实施行政处罚而且,此情形下的广告语,甚至会成为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未注册驰名商标,可同时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和《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进行保护  对足以让相关公众或消费者将其和特定经营者相联络的广告语或宣传口号,若相关竞争者进行恶意模拟,有意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贬损和该广告短语或宣传口号所指向的经营者及其商品的,涉嫌商业诋毁,该广告短语或宣传口号的权利人可依《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寻求保护  广告语的著作权法保护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要求:“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含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结果作品的组成要件通常包含思想观念、表示、独创性三个方面独创性,是指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而不是模拟或剽窃她人作品而完成的,关键表现在作者对相关素材的取舍、选择、设计或组合上作品必需是智力结果,必需具有思想观念上的内容,其内容必需以外化的可被她人感知的方法进行表示,而且应具有可复制性和独创性。

      受著作权法保护之作品的思想不需要是新的,也和作品的质量或价值无关,但表现思想的形式,必需是作者的原始创作著作权保护的不是单纯的思想,而是保护它的表现方法依据著作权法  律理论上所说的“表示和思想二分法”,著作权法保护对创意或思想观念的表示,不保护创意或思想观念本身  广告语假如仅仅是对产品或服务的性能、特点等进行描述而无独创性的,不能按作品寻求保护在金正科技电子有限企业诉摩托罗拉中国有限企业剽窃其广告作品一案中,原告电视广告和期刊广告的画面关键是熊熊烈火配以“真金不怕火炼,金正VCD”的广告语及金正VCD产品等,被告广告的关键画面为对讲机在熊熊燃烧的烈火中燃烧,配以“真金不怕火炼”的广告语及“摩托罗拉GP88无线电对讲机”的文字二审法院认为,“真金不怕火炼”一语家喻户晓,不能作为上诉人(一审原告)的作品来保护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一审原告)为其金正VCD产品制作的电视广告、期刊广告的整体,分别属于电视作品和美术作品,其著作权受中国著作权法保护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双方的作品即使全部表示了“好产品可经受考验”的意思,也全部配以火焰和所宣传的商品来表示此意思,但因为两件作品画面显著不一样,且表示此种思想的通常方法就是火和物相映,所以不足以认定被上诉人的作品组成对上诉人作品的剽窃、剽窃。

        广告语假如具有独创性,含有鲜明的个性化色彩,即使简短,仍可按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在广州市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企业和广州市壬丰房地产开发有限企业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在《羊城晚报》等报刊刊发的房地产开盘广告,和在广州电视台播放的房地产电视广告中,均使用了“开盘必特价 特价必升值”的广告语,并登有“恒大集团 金碧地产”的字样;被告2021年10月在《南方城市报》等报刊刊发的房地产广告中,使用了“开盘必特价特价必超值”的字样一审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开盘必特价、特价必升值”的广告语中所使用的词汇即使不是由作者独创的,但经过作者的拣选、组合及排列,该广告语表现出和其它作品不一样的个性化色彩,能够表示作者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经营思想及理念,含有独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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