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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采购(6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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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竞争性谈判采购(6篇)竞争性谈判采购(精选6篇) 竞争性谈判采购 篇1   竞争性谈判采购篇之采购流程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折叠 竞争性谈判采购 篇2   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了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及适用情形,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立法目的  明确规定竞争性谈判适用情形  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不少于三家)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在一些情况下,采购对象的性质或采购形势的要求,公开招标方式并不是实现政府采购经济有效目标的最佳方法,必须采用其他采购方式予以补充,其中竞争性谈判采购是一种主要方法政府采购中的谈判是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就采购的条件达成一项双方都满意的协议的过程与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相比,竞争性谈判具有较强的主观性,评审过程也难以控制,容易导致不公正交易,甚至腐败,因此,必须对这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加以严格限制并对谈判过程进行严格控制  本法规定的含义  本条共规定了四种情形,凡是符合这四种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具体含义如下:  1. 第一种情形的含义  第一种情形是指,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有效投标供应商数量未达到法定数量,以及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招标失败的几种情况:一是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二是招标后有效投标供应商没有达到法定的三家以上,或者是投标供应商达到了三家以上,但其中合格者不足三家的;三是再进行重新招标也不会有结果且重新招标不能成立的。

        2. 第二种情形的含义  第二种情形是指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主要是指由于采购对象的技术含量和特殊性质所决定,采购人不能确定有关货物的详细规格,或者不能确定服务的具体要求的,如电子软件开发与设计  3. 第三种情形的含义  第三种情形是指由于公开招标采购周期较长,当采购人出现不可预见的因素(正当情况)急需采购时,无法按公开招标方式规定程序得到所需货物和服务的  4. 第四种情形的含义  第四种情形主要是指采购对象独特而又复杂,以前不曾采购过且很少有成本信息,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当出现上述任何一种情形时,法律允许不再使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来采购  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1. 要体现竞争要求,谈判应保证适当的竞争,采购人应与足够数目即不少于三家的有效供应商进行谈判,以确保有效竞争  2. 谈判条件不得有歧视性条款,公平对待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3. 必须是有效的供应商,有效主要是指符合采购人提出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需求,且满足谈判条件的供应商 竞争性谈判采购 篇3   政府采购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预算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和预算执行中追加的资金(含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预算外资金包括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和经财政部门批准留用的资金(含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单位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主要指国防、安全等部门);  (二)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  (三)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  (四)财政部及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二章 政府采购管理与执行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为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政策指导和管理监督,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草拟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草案,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和办法;  (二)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  (三)收集、发布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  (四)组织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  (五)审批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  (六)审批社会中介机构代理政府采购招标业务的资格;  (七)确定并调整政府采购目录;  (八)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  (九)处理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  (十)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事务。

        第八条 政府采购执行机构分为集中采购机关和采购单位  第九条 集中采购机关是指财政部门为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而设立的专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一组织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采购;  (二)受其他政府采购执行机构的委托,代其采购或组织招标事宜;  (三)建立政府采购信息库,提供政府采购咨询;  (四)办理政府采购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政府采购事务  第十条 采购单位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政府采购目录以外的分散采购  第十一条 集中采购机关可以委托政府采购中介机构代理政府采购招标活动  采用招标以外的其它采购方式进行的采购项目,不得委托给政府采购中介机构代理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中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和招标能力,并经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资格认定后,从事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可以申请取得政府采购中介机构资格:  (一) 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  (二) 熟悉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过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到机构人员的20%以上;  (三) 具有一定数量能胜任工作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应分别占机构人员总数的60%和20%以上;  (四) 具有采用现代科学手段完成政府采购招标代理工作的能力;  (五) 财政部及省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供应商是指具备向采购单位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包括中国供应商和外国供应商  第十五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取得政府采购的中国供应商资格:  (一) 具有相应民事能力的中国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二)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  (三) 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  (四) 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  (五) 具有良好的缴纳税款及社会保障规费的记录;  (六) 财政部及省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取得政府采购的外国供应商资格:  (一) 经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或由省政府授权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批准,一次性准入政府采购市场的外国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二) 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条约、协定,所承诺的准入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外国法人  外国供应商享有并履行与中国供应商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政府采购的实际需要,合理地编制本级政府采购目录编制政府采购目录应当考虑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  凡是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必须由集中采购机关统一组织采购。

      政府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按照规定的采购方式自行采购,也可委托集中采购机关代其采购  第十八条 采购单位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同时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将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预算中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及服务,按照采购品目和单价单独编列,与部门预算一并编报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汇总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交集中采购机关执行  对预算执行中追加的敖政府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应及时调整政府采购计划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计划,是政府采购预算的具体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采购项目的详细品名、技术规格、数量、预算和资金构成、采购方式、采购时间、交货时间或开竣工时间、采购单位名称和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 凡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其采购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竞争性谈判采购 篇4   为了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从源头上遏制腐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政府采购适用单位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预算外、自筹资金)购置列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和服务的区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社会团体均应纳入政府采购。

        二、政府采购机构  为了使政府采购工作顺利开展,实施采购和监督两分离,拟成立两个机构  (一)成立杨陵区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编制3人,设主任一名,办公室主任由财政局主管领导担任办公室负责政府采购的管理监督协调工作  (二)成立杨陵区政府采购中心,中心为财政局下属全额事业单位,编制3人,设主任一名,人员由财政局内部调配采购中心在采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领导下,负责全区政府采购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政府采购机构工作职责  (一)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是:  采购管理委员会是政府采购的管理、领导协调机构,全面负责政府采购工作,制定颁布采购政策、制度,听取政府采购工作汇报,解决政府采购工作的重大问题  (二)采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为采购管理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工作职责是:  1、拟定政府采购实施细则、配套政策和规章制度,负责有关法规制度的解释;  2、制定集中采购范围,发布《政府采购目录》,并定期进行调整;  3、负责审批采购单位采购计划;  4、负责供应商资格审查,建立供应商档案;  5、确定招标方式;  6、负责资金结算。

        (三)政府采购中心工作职责是:  1、依据审批后的采购计划,组织实施集中采购;  2、根据相关法律,组织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  3、编写采购公告,制作《招标文件》商务标与技术标,合成后报经采购办审查同意后发布;  4、公布招标结果,负责签订招标合同,参与招标商品或劳务的验收;  5、协助办理资金结算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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