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pdf
5页某供电分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 为加强分公司费用管理,严格控制差旅费成本,根据集团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 (陕地电发〔2009〕74 号) ,结合分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其中: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的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二条 差旅费的借款办法 出差人员借款,借款金额按(往返车费+住宿费×预计出差天数)计算,按照《公务借款规定(暂行)》的审批程序借款.前次借支差费无故尚未报销者,不得再次借款 驾驶员差旅费按每人 5000 元备用金周转,在年末决算期间内及时归还备用金 第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 1、公司领导出差可乘坐火车软席、轮船二等舱、飞机普通舱等交通工具,如员工随同领导一同出差,报销时可按领导报销标准对待. 2、员工出差可乘坐火车硬席、轮船三等舱,长途汽车等交通工具如遇特殊情况需乘坐飞机或软卧,应事先履行审批手续,经分公司总经理批准,方可报销,否则超过同程规定交通工具的费用自理 2 3、乘火车,从晚 20:00 至次日凌晨 7:00之间,在火车上过夜6 小时以上或连续乘坐超过 12 小时,可购买同席卧铺票.符合本规定而不买卧铺票,可依据实际乘坐火车票价按 50%补发给个人。
4、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5、到外地参加会议、培训班的人员,自带交通工具或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人员,不实行市内交通费包干办法 第四条 住宿费 1、住宿场所原则上选择定点接待场所,由单位统一招标定点接待场所.住宿费采取限额报销的形式,超支不补 住宿费标准 单位:元/天*人 级别\标准\区域 省外 省内 市公司领导 230 元/人天 200元/人天 中 层 190元/人天 160 元/人天 员 工 160 元/人天 130 元/人天 2、出差人员由对方单位对口接待或住在亲友家,以及没有发票或正式收据的,一律不予报销 3、会议住宿费根据会议安排,凭发票报销. 4、出差人员于西安出差,当天返回者奖励 50 元. 5、鉴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的差异,到国内直辖 3 市、省会城市及沿海改革开放城市出差,按照住宿费限额标准的15 倍控制.其三类城市划分参照集团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确认. 6、 市公司领导住单间,其余人员两人住一个标间.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可选择单间住宿或标准间包住,其住宿费按照不超过上述规定限额标准两倍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第五条 伙食补助费 一、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以城市间交通票据或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凭票据报销.不分途中和住勤,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的补助标准为:某境内 25元,省内(不含某市)30 元,省外 50 元 二、出外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回单位后如实申报,不实行伙食补助费包干办法. 三、 对连续乘车超过10 小时的,可凭车票增加伙食补助费 20元;在此基础上连续乘车时间每满 6 小时可再增加 20 元, 依此类推 四、 从当日晚 8 时至次日晨7时乘坐长途汽车或轮船最低一级舱位超过 6 小时的,可加发伙食补助费 20 元 五、驾驶员报销伙食费以《派车单》及相关票据为依据,填制差旅费报销单,按月报销伙食补助费 4 第六条 公杂费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以城市间交通票据或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凭票据报销.公杂费每人每天的补助标准为:省外 30 元,省内(出某区域)20 元公杂费主要用于补助市内交通和通讯等支出.工作人员去省外出差,在当日 18时到次日8时到达目的地的,可凭单据报销一次目的地的市内出租车费;市公司领导出差所在目的地的市内出租车费凭票实报实销. 第七条 其他规定 一、因工作需要出差的人员,必须在出差前填报出差申请单,在报销费用时附经审批同意的出差申请单以确定出差时间. 二、市公司人员到县公司出差,费用一律由出差人员自行支付,回单位后凭票据报销。
三、驾驶员随公司人员出差发生的费用,除油费、过路费和车辆修理费由驾驶员报销外,其他一切费用由带车人员报销 四、某市内交通费按每人每月120 元包干使用 五、 财务部门应严格按照出差人员目的地及合理的行车线路予以审核报销如中途有变化,在外省出差需事先请示公司总经理批准,省内出差请示分管领导批准,否则发生费用自理. 六、员工出差就近回家探亲办事的,其绕道车船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多开支的部分自理,并扣除绕道及在家期间的 5 出差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八、员工出差期间,非工作开支的费用自理 九、员工出差期间,因工作需要而发生的招待费用,必须事前请示分公司领导,在报销招待费用时将经总经理签字同意的招待费用审批表附在费用报销凭证中,方可报销招待费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起执行,原报销办法废止 第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某分公司财务经营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