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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七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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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题七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1.结合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1989年行政诉讼法、1991年行政诉讼法试 行意见、2000年行政诉讼法解释、2014年对行政诉讼法的修改等相关法律文献 中的规定,分析评述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大致经历以下儿个阶段:(1) 行政诉讼受案范鬧缺乏统一规定,依靠法律分散规定的阶段;吋段:1980年——1989年《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前依据《民事诉讼法》(1982)第3条第2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 政案件,适用本法依据该规定,法院可以受理行政案件,但其中并无关于行政 诉讼受案范围的统一规定,可以被起诉的行政行为是有其他法律加以规定,呈现 一种分散化的状态,并无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的统一规定且依上述规定,只 冇法律方汴吋以规定某行政行为的吋诉性W题,法律之外的其他规则形式是不口 J* 以规定的2) 以《行政诉讼法》关于受案范围的统一规定为主,以其他法律法规中关于受案 范鬧的分散规定为辅的阶段;吋段:1989年《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后——2000年《行诉解释》颁布实 施前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2款规定,可知行政 诉讼在法律依据、审判组织方面开始和民事诉讼分离,走上了和对独立的发展轨 道。

      《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2条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作出了统-•规定,总 体持点:D受案范围确立方式上,采取列举式&概括式相结合的浞合式2) 受案范围确立标准上,行为标准采取具体行政行为标准,权益标准采取人身 权、财产权标推;3) 受案范围确立手段上,采取统一规定&分散规定相结合的方法综上,总体来讲,《行政诉讼法》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总体上显见得较为狭窄1991年行政诉讼法试行意见最高法在该意见中遵循Y框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岡的上述意图,除Y对“具体 行政行为”的含义作了解释,对几类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但地 方法院在实践中受理有困难的行为生命可以起诉之外,并没宥进行什么实质性的 变革3)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行诉解释》对受案范围的结构性突破阶段; 时段:2000年《行诉解释》颁布实施后——至今2000年《行诉解释》中关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内容集中表现在第1条一第5 条与《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2条和比,《行诉解释》的受案范围有了结 构性拓展,两者差别:1) 受案范围确立方式上,尽管采取列举式&概括式相结合的浞合式,但,列举 式:取消了《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正面罗列, 仅主要包括不可诉行为的反向罗列;一概括式:集中表现为《行诉解释》第1 条第1款所作的正面表述;2) 受案范围确立标准上,A. 行为标准:由《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更 换为《行诉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的“行政行为”标准;B. 权益标准:由《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人身权、财产权”更换为“合 法权益”标准;3) 不可诉事项,拓展不可诉行为范围,在原先不可诉行为基础上,新增不可诉 行为5种:刑事侦查行为、调解行为、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不具有强制力 的行政指导行为、重复处理行为、准行政行为;(4) 2014年对行政诉讼法的修改的相关法律文献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岡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该决定仍采取了列举的方式,在受 案范围问题上改变如下:1) 将“具体行政行为”修改为“行政行为”。

      2) 二是将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3) 三是增加受理的具体列举事项,从原来的八项,增加到十二项此次《行政诉讼法》的修改,重点是将实践中已扩大的受案范围进一步明确,便丁• 执行同时保留了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 件的规定,既为新《行政诉讼法》没有列举,而其他法律、法规已明确可以提起行 政诉讼案件留下指引,又为以后立法逐步扩大受案范围留下空间2.分析评述1989年行政诉讼法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P103. 分析评述国家行为的可诉性问题;答卷节点:⑴我国早期规定,⑵不可诉原因,(3)2000年刑诉解释对于国家行为内 涵的失败界定,(4)国际上对于国家行为闪涵的界定此题1,3,4是老师书上的思维节点,2是CJ己嵌入进去的1) 在我M,M家行为一词最早出现在《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不受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因此,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具有可诉性2) 国家行为不可诉的原因:法院塑造司法裁决正当形象的需要,如法院在申理案 件的时候并非是按照对法律的理解而是将U己的政治诉求融入其中,将会损害司 法公信力,基于此,政治问题应由政治部门按照民主多数决规则来解决。

      因此国家 行为不可诉3) 但是之前的法律并没有明确界定国家行为的具体内涵,为丫避免司法审查混 乱,2000年《行诉解释》第2条对国家行为作了如下定义:“第十二条第(一)项规 定的家行为,是指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 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 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侃该解释并M很好的界定国家行为的内涵,原因:首先,军事委员会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被授权组织,不是行政诉讼被告其次,尽管W务院是行政机关,但是它一般不会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也不太可能成 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再次,关于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的主体只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 务院,全岡人大常委会也不可能成为行政诉讼被告,因此讨论这类不能成为被告 的主体的行为是否城于国家行为没有行政诉讼法上的意义最后,剩下的只有国防部、外交部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W家的名义实施的有 关国防和外交事物的行为了这与《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的规定并没 有实质上的区别4) 岡际社会上,口本美閩等很多岡家以是否具宥商度政治性作为判断相关行为是 杏是国家行为的标准,然而何为高度政治性,各国的理解却不一致,各国对国家行 为的理解并没有体现在制定法上,而是通过司法判例展现出来,但判例中对国家 行为的判定却不慎相同。

      总之,应该如何界定不可诉的国家行为的具体|A)涵是一个至今还没有明确解决的 问题,存待进一步研究探讨4. 分析评述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问题;答卷节点:(1)刑诉法上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原则的确立,(2)与具体行政行为的界 限,(3)不可诉的原因,(4)学理上主张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闺的原 因,(5)纳入受案范围盾是否兵宥可诉性此题是按照老师书上的思维节点来的1) 《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2项规定,“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 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该条确立了 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的原则2000年《刑诉解释》第1条沿承了该项规定2) 与具体行政行为的界限:由于行政诉讼法没冇界定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 为,导致司法审杳产生了很多争议91年刑诉意见(第一条)中确定的区分标准是:针对对象是否特定因存在一定的 不足,2000年《刑诉解释》(第三条)中乂增加了一个新的标准:是否具有反复适用 性3) 不可诉的原因:1) 现行体制中已经存在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杳监督制度,没宥必要通过法院 诉讼的方式解决拙象行政行为违法的问题2) 抽象行政行为具有较多政策性成分和自由裁量因素,不适于法院审查。

      Ha 象行为有相应的监督渠道,合法性帘汽无盂一定通过司法渠道)3) 抽象行政行为针对的对象较为广泛,如果抽象行政行为符合大多数人的利 益,则表明该行为是.1卜:确的;如果抽象行政行为侵犯了大多数人的利益,也不 宜由每一个对象通过提起一个个具体行政行为诉讼的方式来解决,而应该统 一进行全面解决;4) 抽象行政行为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迢用于大范闱内的行政管理相对人, 一旦涉及诉讼,原告资格问题很难解决;5) 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在本质上不是行政行为,而是立法行为,故不属 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4) 学理上主张将之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理由:1) 杣象行政行为比具体行政行为史具有危险性和破坏力,实践中杣象行政行 为违法的现象比较突出2) 审查监督抽象行政行为的其他柒道运行不畅,实际效用非常有限3) 抽象行政行为固然带有一定的政策性成分和自由裁量因素,但是它本质上 也是行政行为4) 将杣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是实现行政诉讼法与国家赂偿法相互 衔接的法制统一的要求5)将之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ffl是否具有可诉性?赞同者认为可诉性表现在:1) 行政复议制度中已经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到了其受案范围中,它的成功实 践在客观上为法院审杳抽象行政行为提供了经验。

      2) 四方国家在审查抽象行政行为方而的成功经验可以为法院审查该行为提 供有益的经验3) 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闱,可以在更大范m内保护相对人 的合法权益,并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笔者认为,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其宥时代的必要性,同时必须 明确相关问题:1.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拙象行政行为的范围问题2.针对杣象 行政行为向法院起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原告资格问题3.法院针对抽 象行政行为审查之后所作才觉得效力范m题4.法院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方式问 题5. 内部行政行为的可诉性问题;行政诉讼法专题第19页:“标题(三)PJ部行政行为的可诉性问题”6. 行政终局行为的可诉性问题;参见行政诉讼法专题第21页“标题四”,以下是缩减版1) 《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4项规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 行政行为”该规定确立行政终局行为不可诉的制度2) 行政终局裁决行为的范围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 条中将上文讲的行政诉讼诉法12条第四款中的“法律”规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及其常委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A前我岡法律中规定的行政终局裁决行 为主要包括:《公民出入境管理法》15条;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29条;《行政 复议法》第14条和第30条第2款;《集会游行示威法》第13条。

      3) 行政终局裁决行为为什么不可诉?学理上并无共识,有学者认为原因主要包括:1) 鉴于行政管理的复杂性、多样性,冇些行政行为具冇很强的技术性因素,需要专 门知识和经验,不适合于法院审杳;2) 鉴于有些行政行为具有特殊的紧急性或政治性因素,不宜由法院审查也冇学 者提出了其他方面的原因,拈:1) 某类行政行为涉及国家重要机密,一旦进入诉讼,将严重危害国家利益;2) 某类行政行为不吋能或极少有可能侵犯相对人的利益;3) 某些行政行为已经宥近乎司法程序的行政程序作保障,行政系统内已经 有充分的能确保公正的救济手段;4) 因不可抗力使行政救济以外的司法救济成为不可能4) 学界指责行政终局裁决行为不可诉的主要理由是什么?1)行政终局裁决制度违反了 “司法最终解决”的原则,侵害了行政相关人员 的诉权其本质上是,是以行政权代替司法权,使行政争议终止于行政程序 而不能进入“司法”这~解决社会纠纷的最后屏障和防线,使相对人的合法 权益受到侵害,不能寻求救济2) 行政终局裁决制度违反了 U然止:义原则行政终局裁决制度在事实上等同 于由行政机关自行裁决关涉鬥身利益的纠纷,这是对该程序正义原则的违反3) 行政终局裁决制度是对WTO规则的违反。

      WTO规则是一种“国阪经 济宪法”或者“网际经济行政法”,它对通过司法审查控制行政行为提出Y 明确的法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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