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管理法规欧盟.doc
13页第一章 目标 1、该法规目标: (a) 为实施《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 (b) 为促进在危险化学品的国际贸易中分担责任和开展合作,以保护人类健康与环境免受潜在危害; (c) 以利于他们的环境要求而使用 他们应达到这样的目的:便于这些化学品特性的信息交流、为欧共体内各国对其进口和出口提供一个决策程序、适当地向缔约方和其他国家分发这种决定 2、该法规的目标也是为了确保1967年6月27日和1999年3月31日通过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67/548/EEC和1999/45/EC的实施即关于危险物质和危险制剂的分类、包装和标签考虑到涉及分类、包装和标签的化学品当其进入市场后对人类或环境具有危害性,所以在这些化学品从某成员国出口到某缔约方或其他国家时都应被包括在该法规中 第二章 范围 1、该法规适用于: (a)鹿特丹公约事先知情同意程序下的危险化学品; (b)欧共体或某一成员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化学品;以及 (c)分类、包装和标签所涉范围下的所有出口化学品 2、该法规不适用于: (a)麻醉品和精神药物 (b)放射性物质和材料 (c)废物 (d)化学武器 (e)食品和食品添加剂 (f)动物饲料 (g)遗传改性有机体 (h)药品和兽药 用于分析测试研究目的,不超过10Kg的无害健康和环境的化学品第三章 定义 为了该法规的目的,下列定义适用: 1、‘化学品’是指在67/548/EEC决议中具有明确定义的一种物质,无论是该物质本身还是包含在某一制剂或制剂的一部分,无论是人工制造的还是取自大自然的,但不包括任何生物体。
它由两种类别组成:农药包括极为危险的农药制剂和工业用化学品; 2、‘制剂’ 是指一种混合物或两种或两种以上物质组成的溶液; 3、‘制品’是指一种产品包含或包括某一种被禁止或严格限制用途的化学品; 4、‘农药’指化学品,是农药和工业用化学品这两种类别以下的两种类别中的任意一种: (a) 作为植物保护产品的农药 (b) 其他‘杀虫剂’,如欧洲议会的98/8/EC指示所定的杀虫剂、2001/83/EC指示和2001/82/EC指示中所列的如消毒剂、杀虫剂和驱虫剂; 5、‘工业用化学品’ 是农药和工业用化学品这两种类别以下的两种类别中的任意一种: (a) 职业用化学品 (b) 公用化学品 6、‘出口通知范围内的化学品’是指在欧共体内一种或多种类别或多种类别以下的类别被禁止或严格限制的化学品和列于PIC程序下的化学品,列于附件一第1部分 7、‘符合PIC通知的化学品’是指在欧共体或某一成员国内一种或多种类别被禁止或严格限制的化学品在欧共体内一种或多种类别被禁止或严格限制的化学品列在本规定的附件一第2部分 8、‘PIC程序下的化学品’是指列于公约附件三中的化学品或在公约生效前列于暂行PIC程序下的化学品。
这些化学品列在本规定的附件一第3部分 9、 “禁用化学品”是指 (a) 为保护人类健康或环境,欧共体采取最后管制行动禁止其在一种或多种类别中的所有用途的某化学品;或 (b)一种化学品首次使用即未能获得批准或者已由工业界从欧共体市场上撤回或在公布、登记、审批过程中撤消对其作进一步审议、且有证据表明此种化学品涉及人类健康或环境; 10、“严格限用的化学品”是指 (a)为保护人类健康或环境而采取最后管制行动禁止其在一种或多种类别中的几乎所有用途、但其某些特定用途仍获批准的化学品;或 (b) 一种化学品几乎其所有用途皆未能获得批准或者已由工业界从欧共体市场上撤回或在公布、登记、审批过程中撤消对其作进一步审议、且有证据表明此种化学品关系到人类健康或环境; 11、‘被成员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化学品’是指被成员国采取国家管制行动禁止或严格限制的化学品; 12、‘最后管制行动’ 是指以禁止或严格限制某种化学品为目的而采取的一种法律行动; 13、‘公约’是指1998年9月通过的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 14、‘PIC程序’是指公约中的事先知情同意程序; 15、“极为危险的农药制剂”是指用作农药用途的、在使用条件下一次或多次暴露后即可在短时期内观察到对健康或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某种化学制剂; 16、‘出口’是指:符合条约第二十三章(2)条件的化学品的长期和临时的出口; 17、‘进口’ 是指:将某种化学品经海关手续后引入欧共体的关境内但不包括过境运输; 18、‘出口商’ :将化学品出口到欧共体的海关管辖领土外的自然人或法人。
19、‘进口商’ :将化学品进口到欧共体的海关管辖领土内的自然人或法人 20、‘公约缔约方’是指已同意受本公约约束、且本公约已对其生效的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 21、‘缔约方’ 是指: (a) 公约的一个缔约方; (b) 尚未批准公约但参加PIC程序的任何国家; (c) 公约生效前,参加暂行PIC程序的任何国家; 22、‘其他国家’是指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国家; 23、‘缔约方大会’ 是公约第18条设立的为实施公约而行使某些职能的机构; 24、‘化学品审查委员会’是指由缔约方大会设立的公约第18条第6款提及的附属机构在公约生效前,是指临时协议决议建立的临时化学品审查委员会; 25、‘秘书处’是指公约秘书处,在公约生效前,是指临时协议决议建立的临时秘书处; 26、‘决定指导文件’是指对列入PIC程序的化学品,由化学品审查委员会编制的技术性文件第四章 指定的国家主管部门 各成员国应指定一个或数个国家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指定的国家主管部门)国家主管部门应行使本法规所规定的行政职能 各成员国在本法规生效后三个月内应告知委员会所指定的国家主管部门 第五章 欧共体对公约的参与 欧共体对公约的参与应是委员会的责任,成员国应特别是在技术援助、信息交流和争端解决以及附属机构和选举等方面加以参与。
对于公约涉及的执行PIC程序和出口通知的行政职能,欧共体对公约的参与应是委员会作为一个共同的指定主管部门来代表所有成员国的指定主管部门,与各成员国指定主管部门进行紧密合作与磋商 特别是,委员会应负责发送欧共体向缔约方和其他国家依照第七章规定发出的出口通知,向公约秘书处发送依照第十章规定发出的最后管制行动通知,以及发送依照第十一章未符合PIC通知的其他最后管制行动的信息,同样负责从公约秘书处接收类似相关信息委员会还应向公约秘书处提供欧共体依照第十二章对PIC程序下的化学品所作的进口决定 另外,委员会应协调欧共体与公约、缔约方大会、化学品审查委员会和其他附属机构有关的所有技术问题各成员国的相关负责人应建立起一个网络,以进行诸如决定指导文件这样的技术文件的准备工作 委员会和各成员国应积极主动以确保在实施公约的各机构中有欧共体的代表 第六章 出口通知范围内的化学品、符合PIC通知的化学品和 PIC程序下涉及的化学品 1、 该法规规定的出口通知范围内的化学品、符合PIC通知的化学品和PIC程序下涉及的化学品被分别列于附件一中 2、 附件一中的化学品按上述三类,分别列在附件的第1、2、3部分。
列在附件一第1部分的化学品按第七章规定在发出口通知的范围内,已给出物质的定义和使用类别,限制类别和限制类型也已明确 列在附件一第2部分的化学品除按第七章规定在发出口通知的范围内,还在第十章规定符合发PIC通知的范围内,对于物质的定义和使用类别的详细信息已给出 列在附件一第3部分的化学品在PIC程序的范围内,已给出用途类别,如有可能,在出口通知的要求中增加更多信息 第七章 向缔约方和其他国家发出的出口通知 1、 该法规生效后,当某出口商首次将某一列于附件一第1部分的化学品从欧共体出口到某缔约方或其他国家时,出口商应在其出口行为发生前,不迟于30日内通知其国内的指定主管部门此后,在任何日历年内的首次出口,出口商应在其出口行为发生前,不迟于15日内通知其国内的指定主管部门此通知应完全符合附件三的内容要求 指定主管部门应检查其通知是否符合附件三的内容要求,并应迅速地将出口通知递交委员会 委员会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进口缔约方或其他国家的相应主管部门在该化学品首次出口前不迟于15日内收到此份出口通知此后,在任何日历年内的首次出口前,收到此类通知此通知将不涉及该化学品在进口缔约方或其他国家的期望用途。
每份出口通知将被记录在委员会的数据库中,化学品和进口缔约方或其他国家的信息清单每年更新一次,该记录将被公开,并被散发给各成员国的指定主管部门 2、 如果委员会在30日内未收到进口缔约方或其他国家对收到的出口通知发出的确认回复,委员会应发出第二次通知委员会应作出相应的努力,以确保进口缔约方或其他国家收到第二次通知 3、 由于物质的上市、用途和标签等改变或当制剂的成分发生改变而使其标签变更等问题使欧共体修改了相应的立法时,就应提供一份新的出口通知,更新的通知应完全符合附件三的内容要求并应指明这是对先前通知的修正 4、 出口的化学品发生紧急情况而使任何的延迟都会危及进口缔约方或其他国家的公众健康或环境对,出口成员国指定主管部门提供的全部或部分判断无效时,应向委员会磋商和咨询 5、 在发生下列情况时,第1、2、3段的义务将终止: (a) 当该化学品列入PIC程序下;并且 (b) 当进口国成为公约缔约方,并已按照公约第十章第2段就该化学品是否同意进口向公约秘书处提交了回复;并且 (c) 委员会已从秘书处得到以上信息,并已转发给各成员国 此规则将不适用于进口国成为公约缔约方,但其明确要求出口缔约方发出口通知,比如通过他的进口决定或通过其他方式。
在发生下列情况时,第1、2、3段的义务也将终止: (i) 进口缔约方或其他国家的相应主管部门放弃了在化学品出口前发出通知的要求;并且 (ii) 委员会已从秘书处或进口缔约方或其他国家的相应主管部门得到此信息,并已转发给各成员国而且已在互联网上发布 6、委员会、各成员国指定主管部门和出口商应提供进口缔约方或其他国家要求提供的出口化学品的进一步资料 7、各成员国应建立一个体系,使出口商支付编制每份出口通知的行政费用,用其相应的费用支持本章涉及的程序的执行第八章 收到缔约方或其他国家发出的出口通知 1、 委员会收到缔约方或其他国家指定主管部门发出的某化学品出口到欧共体的通知,该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处置、消费、运输或销售被缔约方或其他国家立法禁止或严格限制委员会将通过数据库的形式把出口通知加以保存 委员会将对收到的每一缔约方或其他国家对每一化学品的首次出口通知做确认回复 进口成员国指定主管部门应收到已由委员会收到的出口通知和所有有关信息的复印件,其他成员国如要求可得到出口通知的复印件 2、 成员国指定主管部门不论是直接还是间接收到缔约方或其他国家指定主管部门发出的出口通知,都应立即将出口通知和所有有关信息递交委员会。
第九章 化学品的贸易信息 1、 附件一中化学品的出口商应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本国指定主管部门报告前一年向每一缔约方或其他国家出口的数量(物质和制剂),报告内容应是一份清单还应包括每一进口商的名称和地址 欧共体内的进口商也应提供将化学品进口到欧共体的数量报告,其内容与出口商类似 2、出口商或进口商应对委员会或本国指定主管部门为实施本规定提出的要求提供更多的相关化学品信息 3、各成员国应汇总每年的进出口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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