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旅行社经营管理课程作业.doc
11页旅 行 社 经 营 与 管 理课程作业 班级:2009级旅游管理与服务教育班姓名:程思尹学号:200976010103● 旅行社行业分工的形式、区别及其利弊分工是社会化生产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或组织,将原来一个人或组织生产活动中包含的不同职能的操作分开进行,包括垂直分工和水平分工两种类型垂直分工是指在时间上先后承接,具有互补关系的职能之间的分解;而水平分工则是指在同一操作层次上,针对操作的不同特点而进行的分工世界范围内的旅行社生产分工经历了一个长期演变的过程,同样形成垂直分工和水平分工两种基本体系一、水平分工体系和垂直分工体系的含义及区别1.1水平分工体系的含义水平分工体系是指按照旅行社商的经营内容和业务范围进行分工多年来我国旅行社业的经营一直采用的是政府行政干预下以人为市场分割为特征的水平分工体系每类旅行社的经营活动都涉及从生产到设计、开发旅游产品到旅游接待的各个环节1.2垂直分工体系的含义垂直分工体系又称“批—零体系”,是经过市场发育后所形成的一种自然分工体系在这种分工体系中,旅行社通常分为旅游批发商和旅游零售商实力较强的旅行社,通过不断开发旅游产品,形成规模品牌效应,形成了旅游批发商:而实力较弱的旅行社则逐步退出旅游产品开发市场,形成旅游代理零售商。
1.3中国旅行社行业分工体系发展历程从1978年至今,我国旅行社行业分工经历了两次明显变化,第一次是以1985年《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的颁布为标志的三类旅行社的划分,第二次是以1996年《旅行社管理条例》的颁布为标志的国际社与国内社的划分然而,从本质上讲,这两次分工都是政府主导下,以人为市场分割为特征的水平分工建国后,旅行社业以经营业务为主划分为两个阶段在第一阶段是由外联旅行社和接待放行构成当时旅行社是中国接待海外人士来华旅游的事业部门,主要业务是入境旅游具体的外联业务就是将招徕、组织的旅游者引到中国来观光旅游;接待业务是为来华旅游的海外人士提供翻译、导游、食宿、交通、购物等服务到上世纪九十年代,国内旅游和出境旅游和进一步发展和兴起,其他旅行社逐步开展国内旅游区业务,其中有一部分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外联和接待社逐渐开始变化,从而出现了以《旅行社管理条例》为依据的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的类别划分由于整个旅游行业发展状况和其他因素的发展变化使原来的外联社和接待社的分协作工进一步被打破,其体系结构处于迅速调整和变化过程上世纪八十年代末期,在入境旅游迅速发展的基础上,中国国内居民的收入水平和消费结构发生了显著的变化,旅游行程由近及远,范围越来越广、规模也在不断地扩大。
随着旅行社业务规模的扩展和种类的增加,打破了原来单一的入境旅游业务的分工,形成了“三分法”,即以《放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一类、二类社仍以招徕和接待入境旅游为主,三类社专门经营承包国内旅游业务,此时处于过渡的时期,主要特点就是结构变化快、增长不稳定和分工协作不明确从改革开放到现在,中国旅行社业分工处于大调整的第二阶段,主要表现为典型的“两分法”水平分工体系,即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 二、水平分工体系和垂直分工体系的利弊2.1水平分工体系的利弊水平分工体系的有利方面:水平分工在我国旅行社行业的发展初期发挥了便于政府规范管理等积极作用,促进了旅行社行业初期的快速发展我国旅行社业经过十几年的快速发展,已初具规模,并在行业法规、行业制度和市场机制的双重作用下形成了自身的特征:从我国旅行社业的类别结构来看,国内社占压倒优势;从我国旅行社业的规模结构来看,小规模旅行社占绝对多数;从地理分布情况来看,我国旅行社在全国的分布基本合理,全国至今有近2万家旅行社 水平分工体系的不利方面:旅行社之间低水平过度竞争;服务质量降低;市场秩序混乱;旅行社盈利能力下降等旅行社数量的增多和旅游市场的扩大,使得旅行社的竞争也日趋激烈。
我国自加入WTO后,旅行社业所处的社会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不仅外国顾客增多,国内旅游者也更趋于国际化旅游,这一变化使得旅游业的潜在客户群增多,也使得我国的国内市场国际化过度激烈的竞争导致了“零团费”、“负团费”等恶意竞争的出现,面对同一目标市场开展经营的旅行社多是在低层次上展开价格竞争,违规经营屡有发生,无视服务质量也无力保证服务质量导致整个行业市场混乱再者水平分工体系是非自然的、人为的市场分割,对市场主体存在歧视,造成了市场机会的不平等,从而制约了市场机制的作用和旅行社的创新,导致我国旅行社业的低效率运转和整个行业的无序运行行业内无序竞争、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滞后、产品和服务类同、产品的核心竞争力弱、新产品的开发能力不强、缺乏创新意识和创新机制旅行社行业面对“微利”局面无能为力1992年我国旅行社行业的行业平均利润率为13%,到了1996年下降到2.7%,而1999年跌到了仅1.9%,旅行社产业已成为名副其实的微利、甚至亏损行业.此外,从1999年到2008年,我国旅行社行业的净利润基本上是呈下降趋势,2004年、2005年更是直线下降;从1999年至2008年, 1999年净利润率为2.42%%,2000年为2.22%%,2001年为2.18%%,2004年为1.68%%,2004年则只有0.3%%,2007年更是只有0.11%%。
国、中、青三大旅行网络集团入境旅游市场所占的市场份额由上世纪1980年的80%下降到如今的不足5%2004年,在全国的一万多家旅行社中,企业规模超过亿元的不足1%,超过20亿元的更是屈指可数相对比,2004美国运通TRS公司的年销售收入比中国旅行社的全行业营业总收入1017.81亿元还多出708.43亿元人民币;资产总额也比中国旅行社全行业的资产总额424.38亿元高出277.14亿元人民币因此,我国旅行社近年来已经脱离了所谓的“朝阳行业”,提前跨入“微利”时代2.2垂直分工体系的利弊垂直分工体系的有利方面:规模化效应;节约销售费用和交易成本;分工层次分明,规模化,专业化,网络化;节约旅游者在搜寻信息、做出判断等方面的成本大旅游集团的规模经济使企业自身具备降低生产成本上升的优势,即节省时间了许多工作促销、推销、宣传、尤其是交易费用企业的产品容易成为市场上品牌产品,吸引潜在的顾客此外,大型旅游集团有实力开拓国际市场,向国外市场进行渗透,国际市场竞争能力激烈、变化迅速,很多机会都稍纵即逝,而大旅游集团中各个地区旅行社充分考虑发挥自身利益优势,抓住单个旅行社看不到的或抓不到的机会在支付新产品开发设计费用、支持先进技术,尤其是降低风险方面,大型旅游集团同样具备条件不可比拟的优势。
旅游批发经营商不仅降低了市场交易费用,还降低了市场风险,刺激了旅游市场发展最终提高了企业和整个行业的运营效率旅游批发商和旅游零售商分工专业化层次分明,各司其职,有效克服了因缺乏专业分工而导致的业务交叉重叠、混乱竞争等弊端,使整个行业经营协调有序直接面对旅游者并向旅游者销售旅游产品的是为数众多的旅游零售商,他们可以代其顾客直接向饭店和航空公司等供应商预订零散服务项目,也可以代理旅游批发商或旅游经营商的包价旅游产品消费者可直接与旅游零售商进行联系与沟通来了解旅游产品,节省了搜寻信息的成本和做出判断的成本垂直分工体系的不利方面:旅游零售商的人才流失;旅游批发商一旦垄断旅游市场,旅游零售商将无法生存旅游经营批发商和有竞争实力的大型旅游集团有能力去开发设计特色产品和开拓新市场,而中小型旅行社则主要扮演旅游零售商的角色与旅游批发商相比较,旅游零售商资金少,规模小,主要业务即负责营销,从零售商向批发商转变的可能性非常小中小型企业很难留住具备高水平能力的人力资源,发展空间受到限制 随着网络的迅速发展,网络营销以其成本低,触及面广,效应高等优势被各个行业所使用作为大型规模的旅游批发商一旦以网络营销的方式介入旅游产品销售环节,旅游零售商将很难继续生存。
三、针对我国行业分工的建议3.1关于改进水平分工体系的建议 近年来,许多专家与学者都提出中国旅游业的分工体系应效仿欧美国家的垂直分工体系进行行业改革,然而,中国的旅游业起步晚,发展速度快,法律制度不健全,市场经济体制有待完善是不争的事实通过比较与研究发现,欧美国家垂直分工体系运行的关键在于其健全的市场机制、旅行代理制的实行和大型旅行社集团的规模效益企业生存发展的关键是创新,任何一家旅行社都可以为客人提供人性化的优质服务,但能否真正使得游客获得美的感受和心情的愉悦这需要企业的创新精神,它既包括旅游线路的开发创新也包括服务形式(电子网络营销的使用)的创新除了鼓励进行创新之外,还需要有相应的法律去保护其知识产权,中国旅行社行业水平分工弊端如此之多也与其至今未出台一项完整的针对旅游行业的《旅游法》有密切的联系相信在市场机制以及法律规定健全的情况下,水平分工体系下的旅行社行业也可以做到良性发展3.2关于建立垂直分工体系的建议根据目前的中国市场经济状况反映,建立旅行社业垂直分工体系的确迫在眉睫,通过资料的收集及研究,我认为中国旅行社行业垂直分工体系的建立需要做到以下几点:首先,彻底的政企分离,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氛围。
将政府权利与职责严格限制在宏观调控内,杜绝政府管理人员参与企业经济行为,保证企业的盈利性与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的有效性;其次,构建旅行社品牌效应,加强旅行社的核心竞争力目前许多旅行社已经意识到品牌经营的重要性和品牌经营的价值旅行社需要树立一个良好的品牌经营意识,并开拓自有品牌的经营,自觉、主动的将其纳入企业经营战略中,建立自有品牌的经营理念,以此来带动旅行社经营集约方式的转变,不断提高商品经营质量和服务质量例如,上海春秋旅行社自1996年以来建立了全国范围内的二十多家分社,其国际社在境外也成立了几家分社,更令人瞩目的是其在1996年起便投资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春秋旅游网,使各家分社和总社拥有了一个较低成本的业务平台,也使旅游者享受到一个有充分内容的信息平台这些举措使春秋旅行社形成了自己的垂直分工体系;最后,建立健全法律体系与监督体系截至目前,我国已经初步构建了包括三个旅游行政法规(即《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三十个地方法规(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大都通过、发布了本省、区、市的《旅游条例》或《旅游管理条例》)以及十九个部门规章(国家旅游局先后发布了《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章)在内的旅游立法体系通用的法律、法规。
此外,一些通用性的法律如《民法通则》、《合同法》、《环境保护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等,然而这些立法并不是专门针对旅游社会关系的,仅仅是我国旅游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旅游基本法是一个国家发展旅游事业的根本大法,要确定旅游业的发展方向、发展宗旨和政策原则国外许多国家在旅游法制建设方面已自成体系,旅游基本法早已出台中国法律制度建设整体水平比较低,已影响了中国的旅游业发展和旅游竞争力旅游基本法至今未能出台,旅游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处于何等地位没有界定,导致相关支持政策很难制定,旅游资源如何开发利用、如何实现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等均缺乏法律依据建立健全旅游法是旅游行业良好运行,旅游企业有序竞争,消费者权益从法律角度得到保护的必要举措● 旅行社许可证制度给旅行社带来的利弊一、旅行社经营许可证1.1 1996年10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为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严格旅行社审批程序,1985年5月11日由国务院发布的《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及1988年6月1日由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确立了对旅行社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1996年10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及之后发布的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