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效率与公平角度看农村土地制度变迁方向.docx
17页从效率与公平角度看农村土地制度变迁方向任何一种制度,都存在着效率与公平这对矛盾,但是两者的“博弈”过程,也揭示了一些规律性的互动原理一个社 会的发端往往是从效率优先原则起步的,当社会财富积累到一定的程度,公平问题就突出起来 在效率与公平这对矛盾中 效率一般占据着主导地位,效率的提高决定着公平的程度,效率优先的原则是生产力最终起决定作用的体现土地作为社 会制度安排中的一种,按理讲,也应遵循上述一般规律但是 , 建国以来,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变迁过程,却有悖于两者的一般性规律从产权经济学的角度来讲,中国农地产权制度变迁 过程与其说是尝试不同的制度安排的过程,不如说是效率和公平的博弈过程本文拟从农村土地制度变迁过程中效率和 公平的博弈对社会发展的影响来分析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 方向一、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效率与公平分析1、高效率和较高公平程度阶段,即农民土地所有制和初级合作社阶段 (1952-1956年)这是一种平均分配农地的私人所有制性质的 产权制度,效率和公平并重,但当时的经济工作,行政主导过强 隐含着摧毁效率、公平的因素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在消灭封建性和半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的原则下,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
这是最彻底地消灭封建制度的一种方法,这是完全适 合中国广大农民群众的要求的废除封建地主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农民都拥有自己的一份土地,自由支配自己的劳动产品,所有权主体不需付大量强制成本,少量组织成本由所有权主体与农户共担,农户积极性比较高,制度变迁效率和农地配置效率都相当高1950-1955年,全国粮食生产增长39.2%,农业产业增长 44.6%另外,在该制度安排下, 土地按人头均分,照顾了土地社会功能的要求,即土地对农民的就业和生存保障的功能,因而公平程度也较高 但是这种产 权制度安排若不有效地引导农地兼并,不可避免会由现大土地所有者,最终牺牲公平,进而牺牲效率初级合作社采取的 是渐进和自愿方式,按照自愿和互利原则,通过示范,在农村推 行劳动互助、生产资料和土地合作制度,农民体会到了组织起 来统一经营的优越性,自觉性和积极性都较高,克服了集体劳 动和分散经营的矛盾,避免因所有制的突然变动而可能造成 的变迁成本过高,该制度安排的主要目的是实现共同富裕,但又没有扼杀效率因此产权制度安排效率较高,而且公平程度 较土地农民所有制有所提高2、低效率和高公平阶段,即高级合作社和农村人民公社阶段 , 该阶段主要侧重于公平(1956-1980年)。
高级合作社实行农村 土地集体所有,采取的是强制和需求诱致相结合的制度变迁 方式,分配方式也较灵活,效率适中,公平较高农村人民公社 实行单一产权制度,这种残缺产权必然导致劳动监督成本、组织成本过高和劳动激励过低的问题(与农民土地所有制和初级合作相比而言)具体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制度,是一种典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所有权主体偏好主观意识形态绩效甚于农户农户偏好客观经 济绩效甚于所有权主体因此,单一产权制度是一种摩擦费用 高且产权主体与农民偏好不一致的制度安排二是由于农业 生产具有季节性、空间分散性和活动多样性特点,且受自然条 件约束,农业集体生产的统一指挥者与农户之间存在信息不 对称,政府与农户的最优绩效选择不一致在该制度安排下,政府要使农户达到最优选择,需付由巨大劝说、监督、组织等 管理成本,农户完全追求自己最优绩效选择,也要遭受较大损失三是单一产权制度安排,产权主体模糊,对任何单个社员 来说,他都不拥有相对于其他成员的对生产资料排他性使用、 收益和处置权在这种背景下,单一产权的收益与损失对每个 当事人都有很强的外部性,这种外部性随集体成员扩大而加 强,导致劳动监督成一8一本过高。
四是单一产权制度的目标 是追求平等,即绝对平均主义,甚至劳动的实际成果也得参与 平均分配,是一种责权利极不对称的体制所以农村人民公社是一种追求绝对平均,过分追求社会效率,忽视经济效益的极 端公平和极低效率的产权制度安排3、效率较高和公平较高的阶段 ,即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双 重经营体制的初级阶段,公平第一,兼顾效率(1980-1995年) 这一阶段是多元产权格局确立阶段,所有权和承包权分离,即农地产权第一重两权分离由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或第一 重两权分离适应了农业生产的本质特征,因此,从制度供给的每一变量分析,差不多都表现由正相关的绩效,农民对家庭经营有足够的认识,并表现由理性的“经济人”特征该制度安 排既坚持土地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又赋予了农民生产经营自主权,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既归纳了分散经营,所有权主 体与使用权主体绩效偏好高度一致的优点,又发挥了集体统一经营,公平有所保证的优越性;既体现了土地的社会功能,又 考虑了土地的经济功能,并使两者有机地统一于农户这种制度安排体现了多劳多得的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的原则因 此,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普遍实行以及由此带动的整个农 村经济改革,保证了农业生产的持续发展和农民收入的显著 增长,促进了农村社会的全面进步,产权制度变迁效率增进明显。
据有关专家用生产函数估计,1978-1984年农业总产值,按不变价计算,增加了 42.23%,其中46.89%来自家庭联产承包 责任制但是,其制度设计成本,是经济当事人需求诱致造成 的,而且采取渐进式的区域推进方略,较多地考虑了公平性,兼顾效率,其制度缺陷不可避免一是以“均田制”为统一模式 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凝固性、封闭性阻滞了农业向社会 化、规模化、专业化和现代化跃进;二是农地自上而下的行政 配置效率较低;三是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没有走由平均分配 农地的小农经营模式;四是农户对承包的土地长期预期不足激励结构调整没有完全到位;五是承包权的消极性导致单一 社会保障制度的惰性凝固化4、高效率和较高公平阶段,家庭联产承包制的中级阶段,该阶 段坚持效率第一,兼顾公平(1995年至今,还要延续很长一段 时间)实行农地产权双重两权分离:所有权与承包权、承包权与使用权的分离中级阶段接受了初级阶段的合理 “内核”, 坚持农地产权第一重两权分离,同时大力推进农地第二重两 权分离第一重两权分离主要是解决农民的就业、生存保障和社会福利问题,即解决社会公平问题;第二重两权分离(即家 庭承包经营制的中级阶段 )就其制度设计预期而言,关键是解 决效率问题,两者有机结合就体现为效益第一,兼顾公平的制 度安排原则。
因此,我们不能把两者对立起来,不能因为有了 第二重两权分离就否定第一重两权分离,也不能因为有了第一重两权分离就拒绝第二重两权分离第一重两权分离是第 二重两权分离的基础,第二重两权分离是第一重两权分离的 延伸和发展两者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不可分割具体而 言,一是农地产权双重两权分离是适应现时生产力的要求和 满足生产力不断提高要求的统一,或者说是生产力和生产关 系的统一,即适应现时生产力实际的制度安排,又为农地产权 进一步整合创造条件,是对超越生产力发展实际需要的产权 制度安排的彻底否定和为创造新制度供给扫清了障碍;二是 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即效率第一,兼顾公平;三是交易 效率和摩擦费用的统一,这一设计可以大大降低农户与集体、 农户与农户之间的交易成本,减少摩擦费用,稳定农民对农地 收益的预期,创造农地产权利用的市场机制 ;四是人的效率和 农地的产生效率的统一,优化了激励结构,降低了交易成本;五 是责任和权利的统一,促使产权主体权责对称,增强对农地产 权主体行为的约束;六是渐进改革的“帕累托改进”的统一第一重和第二重两权分离是产权制度渐进改革,逐步提高效率的过程双重两权分离是根据我国实际生产力设计的制度 安排,是渐进改革方式的具体体现。
农地使用权的均分以及均 分基础上使用权的有偿转让即双重两权分离,充分体现了 “帕累托改进”下的资源配置效率难以迅速达到最优状态,但由于其摩擦成本低,符合我国的资源结构、 农民的知识、观念状况 及对新制度的接受水平二、农地产权制度变迁的方向目前实施的家庭联产承包经营 制初级阶段是比较适合的产权制度安排,是当前产权制度的最优选择,但是唯一的缺陷是公平有余 ,效率不够因此,要适 时引导家庭承包经营的升级,即向家庭承包经营的中级阶段跨跃根据家庭承包经营的中级阶段的要求,结合马克思主义 土地理论,特别是关于产权的性质、 关于权利统一和权利分离 的理论,当前有些地方由现的土地股份制经营中保证公平和 效率的极值最大化的有效产权制度安排模式,是产权制度变迁的方向所谓土地股份公司制经营,是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上,农民拥有对集体所有的土地承包使用权,以农民或集体经济或投资于农业的工商企业为主发起,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成立土地股份公司,统一经营 农民的土地,农民凭承包权拥有公司的股份并获取红利在就业和用人机制上,公司与农民实行双向选择,原则上公司应优 先招聘土地股民,农民可以在公司上班 ,也可以不在公司上 班。
公司为一级法人,乡镇政府与公司是政府与企业的关系 公司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平等的市场主体,没有行政隶属关系公司可以打破所有制、地域界限接受农民入股对农民 弃田、弃包的土地按照属地原则有优先购置权土地股份公 司作为一种全新的土地经营形式,具有以下四大特点:一是股 权与物权可分离、可统一;二是三重两权分离;三是人人有其 股;四是土地福利功能货币化因此,土地股份公司制经营可以进一步概括为四大突破1、土地股份公司制经营在家庭承包经营和集体统一经营的制度框架内实现了产业组织的 突破土地股份公司制经营既有经营形式的创新,又合理地继承了现有经营形式的积极成份,抛弃其消极成份土地股份公 司经营不同于家庭经营,也不是大集体统一经营,而是社会化 经营,农民的个人劳动直接变成社会劳动,农民单一的就业方式变成了社会就业方式,农业经营方式变成企业化、集体化、 集约化经营方式2、土地股份公司制是公有产业组织形式 的突破双层经营承包使用权名义为农民所拥有 ,但是长期性 和财产性并不明显,财产主体缺位而土地股份公司真正把农民应得的股份量化到了农民个人 ,实现了 “还股于民,劳者有 其股”的理想,产权主体真正人格化,重建了个人产权。
但是, 重建个人产权在土地股份公司制度安排下,并不是私有制,因为人人有其股和集体所有是产权两个层次的内容,体现了马克思所讲的“在协作和对土地及劳动资料本身生产的生产资 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思想 ,这种 股份公司制经营并不可怕 ,因为它只是公有制实现形式的调 整而已3、土地股份公司经营第一次实现“三重两权”分离,即所有权与承包权、承包权与使用权、物权与股权分离,使土地经营形式进入高级阶段在土地股份公司制度安排下, “三重两权”分离关系明晰,即集体与承包农户、 承包农户与土地股份公司的关系清晰 在前一重关系中,集体代表社区居 民行使所有权,而农民个人以实实在在承包者的身份参与股 份公司的监督和管理,并在经济上实现其利益 土地股份公司 成为从事独立经营的法人,拥有法人财产权,有依法独立支配 土地使用权的权利,对土地使用权有占有、 使用、收益和处置 的权利,同时承担财产义务这既调动了股民的积极性,也调动公司职工的积极性,公司法人对发展公司、 拓展业务更是责 无旁贷4、土地股份公司制经营使土地经营边界得以突破,趋向于交易成本、组织成本、管理成本最小化土地股份公 司制经营使土地经营边界不再囿于家庭,其经营规模可大可小。
对公司来讲,其边界的界定以组织监督管理成本最小为目的 虽然家庭分散经营的交易成本、 管理费用的总和 ,必然远远大于土地股份公司制经营的监督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