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规定(共1页).doc
1页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规定 为教育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避免我校仪器设备的非正常损坏和丢失,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对我校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的损坏、丢失赔偿管理规定如下: 一. 凡属于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无论责任人是教职员工还是学生都必须按规定赔偿 二. 仪器设备的损坏赔偿办法: 1. 违反操作规程,对仪器设备使用不爱护而损坏,责任人按维修费的30%赔偿 2. 违反操作规程,对仪器设备使用不当而损坏,责任人按维修费的20%赔偿 3. 违反操作规程、管理混乱造成损坏,由主要责任人、实验室主任和管理人员按维修费的10%赔偿 4. 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设备损坏,后果严重并确认不能维修的,视情节轻重和设备的价格等,按设备原价的5%—30%赔偿,对大型设备最多赔偿不超过5万元 三. 仪器设备的丢失赔偿办法: 1. 私自带出保管室被偷而丢失的按原价赔偿; 2. 保管中保管不当被窃(并能及时发现报案)或丢失,可按使用年限计价赔偿 3. 因管理混乱造成的丢失,由主要责任人(实验室主任和管理人员),赔偿费最少不低于原值的10%; 4. 对“两用”性仪器设备的丢失,从严处理,加重赔偿,责任人赔偿最少不低于原值的100%。
四. 按使用年限赔偿费的计算 赔偿费=(原值-净残值)(折旧期限-使用年限)/折旧期限+净残值 净残值一般为原值的3~5% 折旧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对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按原价赔偿 五. 赔偿手续 责任事故发生后,仪器设备所属单位必须在一周内查明原因,提出书面材料,主管部门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提出具体意见,责任人在设备科办理有关手续赔偿费用一律上交校财务 六.低值耐用品的损坏、丢失赔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专心---专注---专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