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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9C章商船(给验船师的指示)(客船)规例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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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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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⑥ASK 中WWW ,?口, 一5第369C章 商船(给验船师的指示)(客船)规例三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369C章 商船(给验船师的指示)(客船)规例的主要内 容⑷“舱壁甲板” (Bulkhead Deck)是所有横向水密舱壁所达到的最上层连续 甲板另见第7条)⑸“限界线”(Margin Line) 是与船舷舱壁甲板线平行而划的线,位于该船舷舱壁甲板上表面之下三寸另见第7条及附录I的注)⑹“吃水(d) ” (Draught) (d) 是由船肿龙骨的顶至分舱载重线的垂直距离⑺“干舷⑴” (Free board) (f) 是由分舱载重线至船肿限界线的垂直距离另见附录I的注)8) 在任何一点的舱壁甲板“舷弧” (Sheer),是在该点的船舷横梁线与在船船肿舷横梁线高度所划而与分舱载重线平行的线之间的垂直距离 (另见附录I的注及图1至6)Block Co -efficient of须用以下公式决定一(9) 附录I提述的“至分舱载重线的排水量方形系数”Finen ess of Displaceme nt to Subdivisio n Load-li ne)计算至型线的排水量容积十(L.B.d.)(10) 舱间的“渗透率(m)” (Permeability) (m) 指舱间能被水占据的百分比。

      延伸至限界线之上的舱室的容积须只量度至该线的高度 (见第9及11条)11) “机舱”(Machinery Space)须视为延伸至围绕主要及辅助推进机械 (包括 锅炉(如有装设者))的专用舱间的两端主横向水密舱壁之间的全长,且机舱须包 括所有固定煤库另见第11条)0(12) “客舱” (Passenger Spaces)是提供予乘客起居和使用的舱间,但不包括 行李室、贮物室、食品库及邮件室就第9及11条而言,限界线之下提供予船员起居和使用的舱间,须视为客舱13) “水密甲板” (Watertight Deck) 是建造成能防止受压的水向上或向下通过的甲板14) “风雨密甲板” (Weathertight Deck)是在普通海面情况下,水不会向下渗 透的甲板舱壁甲板在任何情况下均须为如此意思的风雨密, 除非其上有一层风 雨密的甲板15) 量度单位除非另予指明,否则所有长度均以为单位,而容积则以立方为单 位,后者计算至型线16) 有关“可浸长度” (floodable length) 、“许可长度” (permissiblelength)、“分舱因数” (factor of subdivision)及“业务衡准” (criterion of service),分别见第7、10及11条注:*此长度通常无须作出任何调整,除非尾垂线处的截面积,超逾船肿截面积的十 分之一,在该情况下,应呈交所有详情,以便决定一个合理的船舶长度。

      如船舷舱壁甲板的厚度有改变,贝U应以横梁之上船舷甲板最薄处作为甲板顶但如意欲如此,则可以横梁之上船舷甲板按甲板全长计算的平均厚度之处作为甲 板顶;在此项计算中,不得使用厚于最薄厚度加两寸的厚度第369C章 第7条可浸长度可浸长度计算(1) 为决定船舶的分舱,须绘制可浸长度的曲线,该曲线显示在船舶长度任何一 点的可浸长度2) 就任何有连续舱壁甲板的船舶而言,此可浸长度是以有关一点为中心点的最 大段船舶长度,该段船舶长度在第9条所订定有关渗透率的明确假定下能被浸水 而不致淹没限界线如船舶并无连续舱壁甲板,则可浸长度是参考一假定的连续限界线计算,该 限界线的位置是在顾及浸水后的下沉和纵倾情况下,船舶两舷及舱壁属水密部分 ⑥ASK 中WWW ,?口, 一5所及处,并须特别考虑本指示中提述限界线的规定在某些情况下须依循的程序 的实例在附录I图2至6列出第369C章 第8条可浸长度的计算方法可浸长度曲线是藉一个适当考虑有关船舶的船形、吃水及其他特征的计算方法而 绘制的就目前而言,附录I所描述的方法须普遍使用,其他独立计算方法则一 概不用,但如向首席验船师证明并使其信纳, 由于某船舶的船形特别,以致此方法并非完全准确,则可使用另一种经批准的替代计算方法。

      (见第75条)第369C章 第9条渗透率(1)第7条所指的明确假定,与限界线之下的舱间的渗透率有关在决定可浸长度时,须就限界线之下的船舶以下各部分的整个长度, 使用同一平均渗透率一(a) 第6(11)条所界定的机舱;(b) 机舱前面的部分;及(c) 机舱后面的部分2)(a)就轮船而言,整个机舱的同一平均渗透率,须以下 列公式决定一80+12.5a-c},式中▼&=客舱容积,客舱一如第6(12)条所界定,而位于限界线之下机舱范围内限界线之下机舱范围内拨作贮藏货物、煤或物料的甲板间舱间的容积v=限界线之下的机舱的总容积b) 就内燃机推进的船舶而言,同一平均渗透率须视为上述公式计算所得数值加5c) 凡向首席验船师证明并使其信纳,以详细计算而决定的机舱平均渗透率小于 以上述公式计算所得者,则可以计算所得的数值替代就该项计算而言,第6(12) 条所界定的客舱的渗透率须视为 95,所有货舱,煤舱及物料舱的渗透率为 60, 而双层底舱、油类燃料舱及其他液舱的渗透率,则为首席验船师就每一个案而批 准的数值3)机舱前面(或后面)的船舶整个部分的同一平均渗透率,须以下列 公式决定一63+35a,式中▼&=客舱容积,客舱一如第6(12)条所界定,而位于限界线之下机舱前面(或后 面),及v=限界线之下机舱前面(或后面)的船舶部分的总容积。

      3) 如在两道水密横向舱壁之间的甲板间舱室内设有任何客舱或船员舱,则在减 去完全围封在固定钢舱壁之间并拨作其他用途的舱间后,该整个舱室须视为客 舱但如该客舱或船员舱是完全围封在固定钢舱壁之间, 则只有如此围封舱间须视为客舱第369C章 第10条舱室许可长度(1) 许可长度:以船舶长度任何一点为中心点的舱室最大许可长度是将可浸长度 乘以一个称为分舱因数的适当因数而得出的2) 分舱因数:分舱因数取决于船舶长度,而就某已知船舶长度而言,分舱因数 则按照船舶预定的服务的性质而改变该因数一(a) 当船舶长度增加时须有规律而持续地递减;及(b) 须由适用于主要用作载货船舶的因数 A,有规律而持续地递减至适用于主要 用作载客船舶的因数B因数A及B的改变,须分别以下列公式表明:一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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