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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埇桥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埇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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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239744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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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件1宿州市埔桥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区城乡经济社会统筹 协调发展,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城乡 居民老有所养的问题,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 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9〕131号) 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的实施意见》(皖政〔2011〕7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 本实施办法—、基本原则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 一是从城乡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 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保障城乡居民 老年基本生活;二是个人(家庭)、政府、集体合理分担责任,权 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设定不同 的缴费档次和补贴标准,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对参保 居民实行属地管理二、目标任务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相结合的城乡居民养 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 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 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三、 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 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四、 基金筹集新农保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一) 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当按规定 缴纳养老保险费我区目前缴费标准暂定为每年100元、200 元、300 元、400 元、500 元、600 元、700 元、800 元、900 元、 1000元十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鼓励 经济条件好的农民多缴费,多缴多得二) 集体补助在个人缴费的基础上,有条件的村集体应 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 议民主确定三) 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 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给予试点地区基础养老 金补助,地方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 年30元其中省级财政承担20元,区级财政承担10元对城乡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区人民政 府按照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对城乡独生子女和农村双女父母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的,在统一缴费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再给予每人每年10兀补贴; 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 49周岁),区人民政府按照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 费;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区人民政府按照500元 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

      四)缴费资助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 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五、 建立个人账户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 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 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各级政府对参 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资金目前 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 息六、 养老金待遇和领取条件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 成,支付终身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兀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 139 (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 同)参保人死亡后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由法定 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 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居民,年满60周岁,可以按月领 取养老金新农保制度实施时(2010年10月1日),已年满60周岁、 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 遇的农村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 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 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 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本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镇居民,不用缴费, 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 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 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要引导中青年城乡居民,特别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 取人员的子女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对长期缴费超 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性养老金加发1%,最高不超过 10%,加发的基础养老金由区人民政府承担七、 待遇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 时予以调整中央基础养老金调整标准由国家确定八、 制度衔接已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其养老保险关 系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自动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已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 人,可直接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未满60周岁且 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将原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 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最低缴费标准折算成缴费年限,折算年 限最长不超过15年(原个人缴费部分财政不再补贴),同时应 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规定和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 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村(居)干部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任职期间按照村 干部养老保险标准缴费,离职后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标准继 续缴费,达到领取年龄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 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 策、五保供养、社会优抚、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 套衔接办法,待国家有关部门出台政策后实施九、基金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乡居民 养老保险基金要按照规定纳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 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 值、定期结息积极探索建立健全基金风险防范机制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 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 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 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 披露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 接受社会监督区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按各自职责实施监 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经办机构和村(居)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 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对伪造 有关证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应 追回多领、冒领的养老保险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其刑事责任十、管理服务区编办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统筹整合城乡机构编制资源, 探索实践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机构管理体制新路子建立健全统 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可以通过调整、招聘等方式 合理充实区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工作人员,履行城乡居 民养老保险职责村(居)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协办人员,也可由村(居)干部兼任, 逐步实现农民参保缴费、领取待遇不出村(居)城乡居民养老 保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 开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按照《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 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61号) 规范各项业务程序和操作流程,并按建立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 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和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将其 纳入“金保工程”项目建设范围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 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要注重加 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队伍的能力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和服务水 平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参保人员的 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待遇支付、账户查询等情况,为参保人 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在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基础上,调整成立区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全 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负责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督促 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岀现的问题,总结 评估试点工作,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 点工作列入民生工程,纳入我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 目标考核体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 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区财政 局要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管 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资金,落实工作经费;市公安局埔桥分局 应协调配合,提供城乡居民户口人员的相关资料和核查比对; 区民政局、人口计生委、残联等部门应协同掌握城乡相关群体 的生存情况、收入状况、计划生育和残疾人信息,以及其他保 障待遇情况,配合做好政策落实和制度衔接工作试点工作启动后,要建立每月调度和报告制度,及时掌握 试点工作进度,认真总结经验,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 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办 好。

      十二、加强宣传引导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 决策,是调整收入分配结构、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重大举措, 是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政策,是实 现广大城乡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的重大民 生工程各乡镇、街道,区直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及其重大 意义,使党的惠民政策深入人心,提高城乡居民对社会养老保 险的认识,增强居民的自我保障意识,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 城乡居民积极参保同时,要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 引导子女依法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区城乡 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健康有序开展十三、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实行埔桥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宿州市埔桥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埔 政发〔2010) 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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