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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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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罗马法的起源与生长 罗马法指公元前6世纪塞尔维乌斯革新至公元7世纪中叶古罗马奴隶制国度制定和实施的全部执法制度罗马法随着罗马国度的生长而演变,出现出明显的阶段性和连续性,在庞大的生长中又趋向统一 罗马法的起源与生长,分为形成阶段:从习惯法到成文法(体现在体现形式上);生长阶段:从百姓法到万民法(体现在适用范畴的变革上);完备阶段:汇纂《民法大全》(执法体系更为完备) 总之,以《十二铜表法》为开端、查士丁尼《民法大全》为总结的罗马法经历从由简朴到庞大,由低级到高级,不停完备、完善的历程,成为古代世界最为系统完备的执法体系并对维系罗马帝国的统治起到重要作用, 同时对付后代尤其是欧美资产阶层革命以及近代各国的立法都影响深远 这是古代罗马对人类文明生长的孝敬, 也是世界政治文明的珍贵遗产 形成阶段:从习惯法到成文法 第一,成文法诞生的配景罗马共和国创建后,百姓内部平民和贵族的界限严格,品级森严,贵族与平民的矛盾非常锋利贵族垄断立法和司法大权,其时只有习惯法,执法与习惯之间没有明显界限,因此,执法具有很大的伸缩性和不确定性贵族为掩护自己的利益随心所欲解释执法,损害平民利益在这种配景下平民阻挡贵族的斗争开展起来,罗马制定了《十二铜表法》。

      第二, 《十二铜表法》的诞生,标记着罗马成文法的诞生 《十二铜表法》的制定,使审判、量刑有法可依,这是共和海内部平民与贵族斗争胜利的结果,平民的利益得到了掩护 《十二铜表法》 把一向由贵族垄断而自由掌握的执法, 用通俗的文字宣布出来,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十二铜表法》开启了罗马制定、完善成文法的传统第三,罗马共和国时期的百姓法及作用作为罗马百姓受到执法的掩护,并享有执法赋予的权利 罗马法的生长与完善 随着罗马对外征服地区的扩大, 罗马的社会政治和经济都产生了巨大的变革, 百姓法不敷以解决帝国领土内出现的种种庞大问题 帝国的生长需要一部适用于罗马统治方位内一切自由民的执法这就是有名的万民法要弄清:第一,帝国的创建罗马帝国对周边的征服和领土的扩张及辽阔的领土帝海内显现出的新的问题和种种矛盾第二,万民法的诞生罗马帝国的扩张历程和设立外洋行省的情况,从百姓法到万民法出现的一定和须要性第三,罗马法系最终完成 东罗马天子查士丁尼组织法学家, 把历代的罗马法加以系统化和法典化,汇编成《民法大全》 (1)早期阶段:执法是上层修建的一部分,是社会经济生长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恩格斯指出:“在社会生长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生产、分派和互换产物的行为用一个配合规矩归纳综合起来,设法使小我私家听从生产和互换的一般条件。

      这个规矩首先体现为习惯, 厥后便成了执法 罗马在国度形成的初期, 没有成文法典,只有未经政府明确认可而被一般人担当并默认为社会生活中相互干系之规矩的习惯法 由于习惯法没有牢固的成文形式, 因此具有很大的伸缩性和不确定性 而这种执法制度上的局限在司法制度落后的古代又往往会导致执法范例的不精确, 无形中就为法官存心压迫平民, 袒护贵族提供了方便 为了改变这种不平等的职位, 平民在罗马共和国早期就曾主动组织起来向政府施加压力,要求编纂成文法公元前 450~前 449 年颁布的罗马历史上的第一部成文法典《十二铜表法》,就是平民阻挡贵族斗争取得的结果《十二铜表法》内容相当遍及,包罗公法与私法、刑法与民法、实体法与步伐法、同态复仇与罚金、氏族继承与遗嘱等等,在一定水平上对贵族的专横和滥用权力作了限制今后,随着平民与贵族斗争的继承,罗马进一步调解了百姓内部的阶层干系,也不停促进国度立法事情的继承进行 (2)生长阶段:从执法内容来看,起初罗马执法的适用范畴仅限于罗马百姓,居住在罗马的异邦人不能享受此法的掩护, 被称为百姓法大概市民法, 内容主要是有关罗马共和国的行政治理、国度构造及一部分诉讼步伐的问题。

      百姓法存在明显的缺陷,主要体现为:执法的主体范畴狭小、内容守旧、形式主义色彩浓厚、保存大量氏族残余等 (3)继承生长和完成阶段: 随着罗马对外征服地区的扩大, 罗马的社会政治和经济都产生了巨大变革, 百姓法不敷以解决帝国领土内出现的种种庞大的问题 在罗马逐渐出现了普遍适用于罗马统治范畴内一切自由民的执法,这就是万民法公元前 27 年罗马帝国创建之后,为了对庞大帝国进行有效统治,帝国前期的天子都非常重视执法的制定同时许多著名的法学家从法理上对百姓法和万民法作了详细的论述, 大大富厚和完善了罗马法的内容 从3 世纪开始,帝海内部自由民间百姓与非百姓的区别消失,原先适用于差异执法主体的百姓法和万民法之间的区别也失去实际意义 罗马法进入整理和提炼的阶段 罗马帝国的哈德良天子、 戴克里先帝、 东罗马帝国的狄奥多西二世都曾组织人力进行过法典的整理和编纂事情7 世纪的查士丁尼天子励精图治, 希望重振罗马帝国的国威 他设立专门委员会编纂罗马法,形成了包罗《查士丁尼执法汇编》《法学总论》《执法汇编》《新敕令》四种执法文献在内的执法汇编,统称为《民法大全》,这是罗马法体系最终完成的标记 维系统治影响后代 从两个层面阐发, 即说明罗马法的职位和肯定对罗马帝国的维系作用。

      罗马法的制定和实施是为了维系和稳定帝国统治,他稳固了罗马国度的统治底子可以将拿破仑《民法典》的有关内容与罗马法主要内容加以比拟, 认识到罗马法对近代欧洲国度立法的影响 通过增补英国《权利法案》、美国《独立宣言》和 1787 年宪法以及法国《人权宣言》的相关内容,充实理解罗马法在反封建斗争和牢固资本主义制度方面所产生的影响 第一,罗马帝国制定和实施罗马法的目的是为了维系和稳定庞大帝国的统治 第二,罗马法的焦点内容是产业神圣不可侵犯,执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三, 罗马法的历史影响 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在其著作 《罗马法精神》 一书中说: “罗马帝国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以执法武力因罗马帝国的灭亡而消失,宗教随着人民思想觉悟的提高、科学的生长而缩小了影响,唯有执法征服世界是最为长期的征服欧美各国在差异水平上无不受到罗马法的影响20 世纪初罗马法的影响经过日本, 延伸到了中国 百姓党政府的民法即沿袭了罗马法 我国现行的 《民法通则》《继承法》也在一定水平上接纳了罗马法的原则 罗马法的影响主要体现在:(1)为新兴资产阶层的民权理论提供了思想渊源,为资产阶层战胜教会和世俗的封建势力提供了理论武器;(2)为资本主义经济的生长和牢固提供了现成的执法形式;(3)为近代欧洲大陆国度立法提供了范本。

      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在其著名著作《罗马法的精神》中说: “罗马帝国曾经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以执法,武力因罗马帝国的灭亡而消失,宗教随着人民思想觉悟的提高、科学的生长缩小了影响,唯有执法征服世界是最为长期的征服 罗马创建过一个庞大的地跨欧、亚、非三洲的大帝国,这个帝国的维系主要是依靠两大支柱,一是所向披靡的罗马军团,二是博大缜密的罗马执法 人类迈进现代化,“法治”替代“人治”,成为国度政治的一定趋向宪政的古代起源是罗马法,与希腊城邦小国寡民的政治体制差异,罗马人的金戈铁马征服了地中海,创建了雄霸欧、亚、非三洲的大帝国它曾把百姓权扩充到帝国境域所有的自由人,并以灵活务实的态度摸索出一套治理国度的成熟经验, 制定了古代最系统完备的执法体系, 以求社会的调和与安定 在《十二铜表法》中也掺杂着原始的和落后的陈腐习俗,保存了某些维护贵族特权的不公道法例作为第一部有章可循的成文法, 《十二铜表法》把一向由贵族垄断而自由掌握的执法,用通俗的文字宣布出来《十二铜表法》开启了罗马制定、完善成文法的传统 百姓法是用来调解罗马百姓之间的干系的 在公元 3 世纪中期以前, 罗马执法的适用范畴仅限于罗马百姓。

      万民法产生和生长的原因:陪同着罗马的扩张,罗马的外来人口急剧增加,再加上外洋行省的设立,百姓权范畴的扩大,原来的百姓法已经不能解决层出不穷的问题陪同着对外战争的胜利,奴隶制在罗马得到快速生长为了越发有效地掩护奴隶主的私人利益,迫切需要创建和完善执法制度来维护统治阶层的利益不受侵犯 罗马在共和国时期, 就开始恒久的对外扩张, 到公元前 3 世纪早期征服了意大利半岛的其他民族, 统一了意大利半岛 公元前 3 世纪中期创建了第一个外洋行省西西里 随着扩张,差异传统的民族间出现出现了新的矛盾例如:有随着商品经济和贸易的生长,经济运动中产生的矛盾;有民族习俗、文化传统差异的矛盾;对付罗马统治者来说,治理这样一个地区辽阔、人口众多的国度,需要部分认可被征服地区的其他民族的利益,给那些没有罗马百姓权的外邦人以须要的司法掩护但百姓法难以应对这些新的变革 百姓法只适用于罗马百姓,在扩张中纳入到领土中的许多外邦人不能受到执法的掩护 罗马的百姓法特别注重形式, 如法庭上必须用牢固的语言, 还要祭神, 另有特别的手势,等等这些外邦人无法担当第二,它的适用范畴仅限于罗马百姓,对外邦人是不认可的那些高卢人、西班牙人、意大利人也有自己的百姓法。

      罗马政府曾设置了外事裁判官来处置惩罚外邦人之间以及罗马人与外邦人之间的诉讼案件 在恒久的司法实践中, 逐渐形成了万民法体系它普遍适用于罗马帝国统治范畴内的一切自由民,把外邦人归入,使他们也成为执法主体万民法内容许多,是把种种法统为万民法 万民法取代百姓法, 它协调了罗马人和外邦人之间的干系及外邦人相互之间的干系, 对付在庞大帝海内维系、协调各地区的民族干系、社会矛盾也起到重要作用万民法使执法具有了更大的适用范畴,也成为牢固罗马统治的重要东西 3 世纪末至 4 世纪初,法学家编纂了一系列法典东罗马帝国天子查士丁尼设立专门委员会编纂罗马法,形成了执法汇编,即《民法大全》它标记着罗马法体系的完备:第一,查士丁尼《民法大全》体系完整、内容富厚;第二,它创建了权威的执法体系;第三,适应面遍及(百姓法与万民法合起来),它不是只适应某一群体;第四,它将自然法的法理思想融入执法的条文,如“人生而自由”“执法面前人人平等”等 (1)《拿破仑法典》的内容除总则以外,共有 3 编 2281 条第 1 编是人法,是关于小我私家和亲属法的划定,实际是关于民事权利主体的划定;第 2 编是物法,划定了种种产业和所有权及其他物权;第 3 编是关于取得所有权的种种要领,这一编划定了继承、赠与、遗嘱和伉俪产业制,还划定了债法。

      (2)“私有产业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由于正当认定的大众需要的明显要求,并且在事先公平增补的条件下,任何人的产业不能被剥夺法国《人权宣言》) (3)“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问可知的:一切人生来就是平等的,他们被造物主赋予他们固有的、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有生命、自由以及追求幸福的权利美国《独立宣言》) (4)“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百姓法调解平等主体的百姓之间、法人之间、百姓和法人之间的产业干系和人身干系 第三条:当事人在民事运动中的职位平等 第四条:民事运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老实守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百姓、 法人的正当的民事权益受执法掩护, 任何组织和小我私家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百姓法通则》 罗马法产生的历史影响: 组成现代欧洲大陆执法体系的底子; 为资产阶层革命准备了思想理论底子;为欧美各国立法提供依据;对中国也有一定影响 罗马法为什么影响如此深远? 第一,罗马法在生长历程中随着商品经济的生长不停修正、完善,具有较强的生命力第二,罗马帝国疆城辽阔,最强盛时地跨三州,正如恩格斯所说:“罗马的占领,在所有被征服的国度,首先直接破坏已往的政治秩序;其次,也间接地破坏了旧有的社会生活条件──随处都由罗马法官凭据罗马法进行判决,从而使地方上的社会秩序都被宣布无效。

      被征服的国度和地区都无一不在一定步伐上受到先进的罗马法的影响 第三, 罗马法是罗马统治者重视法学、尊重法学家的结果第四,罗马法自己的系统性、逻辑性很强,法理精深,有利于它的生长和流传 罗马法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 广义的罗马法指通行于罗马统治的整个地中海世界的执法制度狭义的罗马法指罗马百姓法,从形式上可以区分为成文法与习惯法;从整体结构上看包罗百姓法和万民法罗马法掩护私有产业,提倡执法面前百姓人人平等作用:维护了罗马帝国的政治经济统治 影响: 为资产阶层战胜封建势力完成资产阶层革命提供了理论武器;奠基了近代欧洲执法体系的底子,是各国立法所遵循的范本局限性:执法是统治阶层意志的体现罗马法的制定主要是体现帝国统治者的利益,对付被统治者来说,只能包袱义务,受到不公平的处罚 在罗马法中的执法条文, 充实体现了罗马妇女在执法上的职位与男子是不平等的 罗马执法维护夫权和父权, 纵然拥有自由百姓权的妇女也不能被包管视为平等 在罗马帝国统治下的妇女,职位比力低下可见,罗马法所提倡的“执法面前人人平等”是有条件的 罗马法的起源和生长 第一条如果法院需要你加入时,你有义务要去,如果不去,传唤你的人有义务在两名证人的协助下强迫你去;如果你犹豫或企图逃走,传唤者有权将你抓去。

      如果被告因年老或生病无法移动,传唤者有义务为他准备交通东西如果原告及被告皆已加入,诉讼必须在日落前完结 第五条一家之主有权将他的产业和他的奴隶遗留给任何他所喜爱的人 如果一小我私家死后没有遗嘱,也没有继承人,就该在父系亲族中找一位最亲近的亲属作为继承人,如果没有任何亲属,遗产应交给他那一族的人精神不正常的人,其产业由亲戚或族人代为治理 第十二条如果奴隶偷窃或使主人受损失,可将奴隶拍卖以赔偿主人的损失 ──《规复彩色百科大典》《世界历史》 关于增补仕宦 于是两个奥古尔尼提出议案: 认为鉴于其时只有四名占卜官和四名大祭司, 希望增加祭司人员,增选四名大祭司五名占卜官,全部自平民中增选…这增选平民祭司的发起,在贵族中造成的恼怒险些和当初他们看到执政官职位被开放时一样 他们宣称这一事更多干系到群神自己,而不是干系到他们;众神自会存眷务使对神自己的礼仪不受亵渎;他们希望不因此而使国度遭天灾然而他们的阻挡并不很强烈,因为他们在这种斗争中已习惯于败北,并且看到他们的敌手在力求到达这最高荣誉时,已不像以前,对得胜很没掌握了;他们所努力争取的一切, 虽然乐成的希望可疑, 却已至今得到了──数不清的执政官职位, 监察官职位,胜利凯旋等等。

      ──《奥古尔尼法案》(公元前 300 年),引自北京师范大学历史系世界古代史教研室编《世界古代及中古史资料选集》 罗马帝国自治市议集会员的包袱 如有身世于自治市者(无论市之巨细), 为逃避其在原自治市应负之义务而想方设法转入另一自治市,并试图上书申请(天子)准许其定居,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逃离自己原自治市,则应责令此人包袱该两自治市议员之双重义务, 其一出于其本人之愿望, 另一则由于其人之身世 ──《狄奥多西法典》(325 年)第 12 卷,引自北京师范大学历史系世界古代史教研室编《世界古代及中古史资料选集》 行省司法制度实例──昔里尼敕令铭文 从北非得来的这一长篇希腊铭文最先颁发于 1927 年,立即引起学术界遍及的讨论,因而它也就成为奥古斯都自传颁发以来最重要的古代铭文之一该铭文包罗公元前 7—前 6年间罗马天子的四条敕令和公元前 4 年的一条敕令及所附一个元老院决议 第一条敕令申述行省的司法制度, 凭据罗马刑事法庭的模式, 划定在行省凡牵涉死刑的重大案件均应委派由希腊人和罗马人混淆组成的陪审法庭审理 第二条关于大逆不敬法 第三条是关于行省中多百姓籍者应履行的百姓义务问题 第四条是第一条的增补。

      第五条指出所附的一条元老院决议的重要性, 为罗马元老司法委员会创建一套新的步伐, 可以较迅速地处置惩罚行省中产生的敲诈勒索案件 各敕令都反应了在东方行省中所实行的罗马和希腊执法相结合的制度由于昔里尼是一元老院省,这些敕令也证明天子在一切行省均有命令权 下面译文引自刘易斯和来因霍德主编《罗马文明》第二卷,英译本,第 36—42 页希腊铭文引自《希腊铭文续集》(1923 年,来顿) (1)天子凯撒·奥古斯都,大祭司长,授凯旋将军十四次,于第十七次握保民官权之年宣布: 我得悉在昔里尼省,产业资格在二千五百狄纳里以上的罗马人,包罗种种年龄,共总只有二百一十五人 法庭陪审员均今后种人中选出 从陪审员产业资格要求如此之低可见克里特—昔里尼省百姓的富有水平远远低于罗马和意大利 在罗马, 百姓陪审员最低产业资格为十万狄纳里 来自该省各城的使臣恼怒控诉说: 在此等罗马人中存有某种迫害希腊人的阴谋,涉及死刑的重大刑事案件之审讯往往被少数人所把持; 此等人既为控告人, 又互为见证人等情我本人也获悉情报,据云确有无辜者惨遭迫害,甚至被处死罪我意在元老院对此事做出决议或我本人寻得更妥善解决措施之前, 正确而妥当之处置惩罚措施为责成克里特—昔里尼省总督从昔里尼省境内最高产业品级中选同等人数之希腊人和罗马人为陪审员,其年龄,无论希腊人或罗马人, 均不得小于二十五岁, 如果人数足够, 产业应不低于七千五百狄纳里;然而如在此底子上不能选足所需陪审员人数, 则产业相当于该数值一半者也可入选, 但不得再少。

      凡被告在开庭审理之前一日均应有权决定他愿其陪审员全为罗马人抑或一半为希腊人如愿一半为希腊人,则应查抄抽签所用名签,务使其重量均等一致,要求各名签重量一致,目的使时机均等 ──译者名签均应写清姓名: 一投壶中放罗马人名签, 另一放希腊人名签,直至各抽出二十五人为止 此时审判官如愿意, 可从每组中撤除一人; 被告可要求撤除三人,但所除名者不得全为罗马人或全为希腊人其余当选陪审员在听取案情审理之后便分别投票罗马人依次投入一箱,希腊人依次投入另一箱,然后两箱分别计数,最后由总督在公然法庭上宣布全体陪审员多数所赞成的判决 再者, 被害者亲属一般不愿使死者冤仇不得抨击 可设想有关人中当有希腊籍律师出头为其被害亲属或同胞申冤 因此我意凡未来治理克里特—昔里尼行省之官员对有关此种问题 应妥慎从事: 即在该省境内不应许可一名罗马人出头检举告密希腊人杀害希腊人之案件, 除非该拥有罗马百姓权荣誉者为干涉其亲属或同胞之死而接纳行动 (2)天子凯撒·奥古斯都、大祭司长,于第十七次握保民官权之年宣布: 普布里乌斯·塞克斯提乌斯·斯开瓦从昔里尼省命人押送卢西乌斯之子欧卢斯·斯特拉齐乌斯·马克西木斯;卢西乌斯之子卢西乌斯·斯特拉齐乌斯·马其多;以及普布里乌斯的释奴,普布里乌斯·拉库塔尼乌斯·非来洛斯等三人来见我。

      因为他们三人声称握有干系到我本人的宁静和国度宁静的情报要检举 罗马行省居民都曾宣誓向天子效忠, 应允得到任何情报时要进行检举 ──译者塞克斯提乌斯此一行动系认真执行职责, 不应因此受谴责或非难然而此三人并不掌握有关我的宁静或国度宁静之情报彼等认可,我也确信,彼等在省中歪曲事实说了谎话但我释放了他们,准许他们离开拘留所奥古斯都轻易释放这几个招认说谎的罗马人不予任何处罚,似乎奇怪可能此事涉及昔里尼省与叛逆法有关的希腊人奥古斯都可能为和缓行省中希腊人与罗马人之间的愤恨而接纳宽容政策 ──译者唯有欧卢斯·斯特拉齐乌斯·马克西木斯除外,因为来自昔里尼之使者指控他曾将某些塑像从大众场合移走,其中甚至包罗基石上刻有我姓名的一座因此我宣布在查清此事之前,没有我的命令,禁绝他离开 (3)天子凯撒·奥古斯都、大祭司长,第十七次任保民官之年宣布: 我命令拥有罗马百姓荣誉的昔里尼省民一律仍旧循例完成希腊人应履行的一切强制性大众义务帝国强制性大众义务有两类:a)以本人职位为据而定者b)以产业状况为据而定者在本条敕令中奥古斯都明确宣布了一条重要原则,他的后继者也遵循了这一原则:即省民得到罗马百姓权与保持其原有百姓权利义务不相矛盾, 不因此而免除其在本地履行一切义务, 除非赠予百姓权时伴有特别宽免。

      只有住在外省的意大利身世罗马百姓当初曾享有宽免本地义务之权利,但公元一至二世纪,自治市经济衰落后,这一特权逐渐被天子削减到卡拉时(212)颁发普遍百姓权,不再有宽免义务问题只有曾经我父或我本人凭据元老院之某一立法或决议,在赠予百姓权之同时亦准予宽免者才气除外甚至对此种得到宽免者,我愿他们的宽免权只局限于其其时所有之产业,凡厥后取得之产业应照常担负义务 (4)天子凯撒·奥古斯都、大祭司长,第十七次任保民官之年宣布: 今后凡昔里尼省内希腊人相互之间产生争执时, 除涉及死刑的重大刑事案件须由总督亲自审理或委派专门陪审法庭审理判决外, 其他一切案件我意均交付希腊籍陪审员治理 除非有任何辩护人或被告要求罗马人担当陪审员 当遵此指令委派希腊籍陪审员时, 我意既不应从原告或控诉人的原籍都会委派陪审员,也不应从被告或辩护人的原籍都会委派陪审员 (5)天子凯撒·奥古斯都、大祭司长,在第十九次任保民官之年宣布: 在盖乌斯· 卡尔维西乌斯和卢西乌斯· 帕西恩努斯为执政官之年通过了一条元老院执法,草拟时有我在场 此句意为奥古斯都本人是该执法的提倡人之一 ──译者因该执法涉及罗马人民盟友的利益, 故此决定将该执法作为我本指令的附件发往各行省, 以便各地方属从一体知晓。

      由此可明鉴我本人及元老院深切眷注各省一切居民, 切实愿望所有居民均不遭受任何欺压或勒索 附:元老院执法 执政官盖乌斯·卡尔维西乌斯·萨宾努斯和卢西乌斯·帕西恩奴斯·卢福斯通告: “吾人之元首天子奥古斯都依其在元老院抽签所选御前集会公元前 27 年奥古斯都从元老院抽选若干人组成照料团,为元首照料,加入政事公元前 13 年再改组,此照料团厥后逐渐生长为御前集会,起内阁作用──译者之发起,命令我等将有关罗马人民盟友产业的保障问题提交元老院议处” 为此元老院议决下列执法 吾人之祖先树立了控诉敲诈勒索的执法手续以方便盟友进行告密、 申诉冤屈、 索还被勒索之产业 鉴于进行此种诉讼往往既费钱财又费周折, 往往需将老弱贫病从遥远省分传来作证,元老院特宣布执法如下: 自此元老院执法宣布之日始, 任何盟友亲自出现在有权召集元老院集会之官员面前, 并以誓言为包管, 要求索还被敲诈勒索属团体或小我私家之产业时, 该官员应尽速将一干人等带至元老院, ──除非敲诈勒索者还被控有重大刑事罪在案──并指定他们要求取代他们在元老院发言之人为他们的律师;但对已依法免除此种职责者不应强令担当律师 为使控诉者的案件得以在元老院受到聆听, 担当他们诉讼案的官员, 应于担当该诉讼案的当日在出席人不少于二百名成员的元老院集会之面前约占元老院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当众抽签选举法官: 选举时应从所有执政官级的元老中抽选四名居住罗马本城或距城二十里之内者; 距城二十里意味着一日旅程可达 从大法官级元老中抽三名居住罗马本城或距城二十里之内者; 从其他元老或在元老院有发言权者中抽选两名住在罗马或距城二十里之内者 但下列人等不得入选:年满七十岁或七十以上者;在职卖力某一部分公事者;正担当法庭主持人者;担当食粮分派官者;经三名元老院成员作证,已向元老院请假,因病不能出勤者;因家庭或婚姻联系与被告干系密切, 按朱里亚审判法不应被强迫在民众面前提供证词者①; 以及经被告在元老院面前宣誓认为与他有宿仇者(但不能以此种誓言排除三人以上) 卖力抽选的官员应卖力于两天之内使索赔一方和被追索一方依次对九名当选者提出异议要求排除, 直至剩余五人为止 如果当选法官中任何一人在案件判决之前死亡, 或其他原因使之不能作出自己的决议, 并且其缺席理由也业经五位元老宣誓认可, 则该主持官员应在众法官及索赔者和被追索者等人面前再次抽签, 从与缺席人同品级的元老中, 或与缺席人相同职位的元老中选出替补者,但与本执法上述各条不应当选为审判官者条件相符者不得入选 当选法官听取并观察的范畴应限于某人被控告从某一团体或小我私家索取钱财的案件,并应在三十天内作出决断:应命令该被告,依照控告人证实,将从他们处索走的款项如数归还。

      卖力审查并对此案件作出判决之诸法官,在完成审查和宣布判决之前,除加入大众祭礼外,应免除一切其他大众职责 元老院还划定卖力抽选法官的官员应主持全部步伐──如他不能, 可命其他元老级官员担当──并应签发准许证,许可传唤住在意大利的证人附带条件是:私人诉讼者召唤的证人不得多于五名,为民众诉讼者召唤的证人不得凌驾十名 元老院还划定依本执法选出的法官每人应在法庭上公然宣布他自己查抄的结果和判断,将凭据多数人之判断作出最后裁决 ──李雅书选译:世界史资料丛刊上古史部分《罗马帝国时期》上,商务印书馆 1985年版 百姓的根本人权 百姓议会在主宰面前并在他的保护之下确认并宣布下述的人与百姓的权利: 第一条在权利方面, 人们生来是并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 只有在大众利用上面才显出社会上的差异 第二条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生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 这些权利就是自由、产业、宁静和抵抗压迫 第三条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是拜托于百姓 任何团体、 任何小我私家都不得行使主权所未明白授予的权力 ──法国《人权宣言》(1789 年),引自周一良、吴于廑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近代部分上册 罗马法 这是私有制条件下最完备的执法形式, 泛指古罗马的整个执法制度, 包罗法理和执法两个方面。

      狭义的罗马法仅指罗马私法(与公法相对)中的百姓法从私法角度看,罗马法可以区分为民法(即百姓法,或市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等几种类型的法 百姓法 这是关于罗马城邦内部及其百姓的执法,包罗部分习惯法、 《十二铜表法》和一些新制定的执法在内它可以细分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三部分,主要用以调解拥有百姓权的罗马百姓(市民、自由民)之间的干系 万民法 这是通过恒久的外事裁判司法实践中创制的、以“案例”为主的执法,主要调解以所有权和契约干系为焦点的产业干系 由于它适用于罗马帝国境内各民族以及外籍人, 与适用范畴相对狭窄的罗马民法相区别,因而是帝国范畴内的国际法 自然法的焦点看法 在人类之外客观上存在着一种必须听从的、 单独或团体的力量, 这就是约束人类的自然规矩 它是自然和社会的理性和正义的秩序, 包罗人类在内的整个生物界同受自然规矩的支配 罗马百姓权的内容 罗马百姓权通常包罗公权、私权、家属权三个方面的内容,体现了罗马法的根本精神公权是指百姓的参政权,主要包罗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私权则指婚姻、产业、遗嘱、诉讼等权,表明百姓可依法得到国度的全面掩护;家属权包罗家长权、夫权和收养子女之权,它体现了罗马人特别重视家属法权的传统。

      罗马法研究综述 罗马法是指通行于整个古代罗马世界的执法, 是罗马从开国到查士丁尼法典的制定完成这期间所制定的律法的总称 罗马法是古代世界各国执法内容最富厚, 体系最完善, 并且对厥后代界影响最遍及的执法 它曾为市民阶层或资产阶层战胜教会和世俗的封建势力提供了理论武器; 为资本主义经济的生长和牢固提供了现成的执法武器; 为新兴资产阶层民权理论提供了思想渊源; 为资产阶层执法体系的创建提供了楷模,成为近代欧洲大陆国度立法所遵循的范本 对罗马法的研究可以说自古以来一直不停 在罗马帝国时期就有人进行研究, 并形成一些学派,他们的许多看法在查士丁尼编纂法典时被编入法典,成为有执法效力的执法文艺再起以后,对罗马法的研究越来越受到重视如启蒙学派的孟德斯鸠就研究了罗马法,这在其《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得到了反应;1804 年,反应法国资产阶层革命结果而在法国颁布的 《拿破仑法典》 , 是以罗马法为蓝本制定的 恩格斯说, 以罗马法为蓝本的 《拿破仑法典》 ,不愧为“典范的资产阶层社会的法典”(《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4 卷,第 248 页)他还说:“纵然在英国,为了私法(特别其中关于动产的那一部分)的进一步生长,也不得不参照罗马法的诸原则。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3 卷,第 71 页) 近代以来,关于罗马法的研究著作和文章可以说是浩如烟海罗马法的各个方面,如它的形成历程、形成配景、内容、本质、意义和影响等进行了遍及而深入的研究,取得了丰富的结果狄奥多罗·蒙森的《罗马公法》、梅因的《古代法》、弗朗西斯科·德·马蒂诺的《罗马法制史》(6 卷本)、彼德罗·彭梵德的《罗马法教科书》等都是很著名的仅朱佩塞·格罗索就著有《罗马法中的物权问题》(1944 年)、《罗马法中的用益权和类似权利》(1958 年第 2 版)、《罗马的契约制度》(1963 年,第 3 版)、《罗马法史》、《有关罗马法的一般问题》(1967 年,第 2 版)、《罗马法中的地役权》(1969 年)、《罗马私法史中的执法范例和合资》(1970 年版)、《罗马法中的体系问题物契约》(1974 年出书的遗作)、《罗马法教程导论》(多次再版)等多部有关罗马法的著作他被认为是 20 世纪 意大利和欧洲著名的罗马法学家之一他的《罗马法史》一书更被认为是 20 世纪意大利和欧洲罗马法学研究领域中的一部经典著作 参考资料目录 ① 法学课本编辑部《罗马法》编写组:《罗马法》,群众出书社 1983 年版。

      ② 谢邦宇主编:《罗马法》,北京大学出书社 1990 年版 ③ 李雅书、杨共乐:《古代罗马史》,北京师范大学出书社 1994 年版 ④ 朱龙华:《罗马文化与古典传统》,浙江人民出书社 1993 年版 ⑤ 郭长刚著:《失落的文明:古罗马》,华东师范大学出书社 2000 年版 ⑥ 彼德罗·彭梵德:《罗马法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书社 1992 年版 ⑦ 朱塞佩·格罗索:《罗马法史》,中国政法大学出书社 1994 年版 ⑧ 科瓦略夫:《古代罗马史》,生活·念书·新知三联书店(北京)1957 年版 ⑨ 巴里·尼克拉斯:《罗马法概论》,执法出书社 2000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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