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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_舶_检_验_3.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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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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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国际公约 第一节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第二节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第三节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 第四节 国际载重线公约 第五节 国际吨位丈量公约 第六节 港口国监督,第一节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简称SOLAS公约)是1974年颁布的,是现行的关于船舶与船员管理最为重要的国际公约之一 该公约于1974年11月1日正式被采用,并于1980年5月25日生效我国于1980年1月7日加入了该公约,并于公约生效之日起对我国生效《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英文简称SOLAS 74或SOLAS,它是历史上第5个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亦是现行的公约二、SOLAS公约的主要内容简介 SOLAS公约的主要目的是提供船舶构造安全、设备安全和安全操作的最低标准,同时要求船旗国有义务确保悬挂其船旗的船舶达到这一要求公约规定船舶必须持有公约规定的有效证书,并作为达到公约标准的证据公约的控制条款还规定,当缔约国政府认为其他缔约国的船舶及其设备不能充分履行公约时,有权对其进行检查。

      这一程序称为港口国控制 SOLAS公约由13个条款和1个附则组成凡引用该公约时,同时也就是引用其附则公约本身包括:公约的一般定义;适用范围;法律、规则;不可抗力情况;紧急情况下载运人员;以前的条约和公约;经协议订立的特殊规则;修正、签字、接受、核准;加入、生效、退出、保存、登记和文字等SOLAS公约截止到2000年底,共产生了2个议定书和24个修正案,其内容在不断地被充实和修改SOLAS公约的附则是公约的主体,它包括以下内容: 第Ⅰ章 总则(General Provisions) 公约适用范围、有关的定义、适用公约的例外、免除以及规则的生效等;各种用途船舶法定检验的种类、检验的内容和签发证书;缔约国政府对到达其港口的船舶的监督和控制的有关条款 第Ⅱ-1章 构造——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Subdivision and Stability, Machinery and Electrical Installations) 第Ⅱ-2章 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Fire Protection, Fire Detection and Fire Extinction),规定了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有关名词的定义,规定了防火、探火、灭火系统与设备的安装要求,规定了对客船、货船、液货船在构造方面的防火措施和设备方面的灭火措施。

      目的是要求船舶的防火、探火和灭火,须达到最充分可行的程度 第Ⅲ章 救生设备与装置(Life-Saving Appliances and Arrangements) 规定了对通用救生设备与装置的要求,规定了专用于客船、货船上的救生设备与装置的要求 第Ⅳ章 无线电通信(Radio Communications) 具体依海区不同配置以下无线电通信设备之一或全部: (1)数字选择性呼叫设备 (2)卫星应急无线电示位标 (3)搜救雷达应答器 (4)卫星通信设备 (5)航行安全接收机,,2000年12月的修正案对本章进行了修改:船舶必须配备航行数据记录仪(Voyage Data Recorders,简称VDR);为了有助于自动向其他船舶或港口国监督机构发送必要的信息,对于某些船舶还要求配备自动辨别系统(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Systems,简称AIS) 第Ⅴ章 航行安全(Safety of Navigation) 包括气象服务、冰区巡逻服务、船舶航线以及搜寻与救助规定船长有义务进行危险通报、救助遇险船舶及其人员船员配备、自动舵的使用、操舵装置的检查和试验、应急操舵演习和记载、各种救生信号的规定。

      第Ⅵ章 货物的装运(Carriage of Cargoes) 在1991年以前,本章仅涉及谷物运输的安全1991年的修正案扩展到除了散装液体和气体货物以外的各类货物第Ⅶ章 危险货物的装运(Carriage of Dangerous Goods) 第Ⅷ章 核动力船舶(Nuclear Ships) 本章是对核动力船舶的基本要求,特别是涉及核动力船舶辐射危害问题的有关要求 第Ⅸ章 船舶安全营运管理(Management for the Safe Operation of Ships) 1994年5月IMO在其总部伦敦召开了1974年SOLAS公约第2次缔约国外交大会,新增加了第Ⅸ章 ,并将《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The International Safety Management Code of Ships and for Pollution Prevention,简称ISM 规则)变成了强制性要求该规则于1998年7月1日开始实施第Ⅹ章 高速艇筏的安全措施(Safety Measures for High-Speed Craft) 1994年的修正案新增加了第Ⅹ章:高速艇筏的安全措施,引入了《高速艇筏安全规则》(The International Code of Safety for High-Speed Craft,简称HSC规则),并于1996年1月1日实施。

      本章适用于1996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高速艇筏 2000年12月的修正案对1994年的HSC规则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规则适用于2002年7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高速艇筏,并于2002年7月1日强制执行 第Ⅺ章 加强海上安全的特别措施(Special Measures to Enhance Maritime Safety) 1994年的修正案新增加了第Ⅺ章:加强海上安全的特别措施,并于1996年1月1日生效主要内容有:对由政府委托的有义务履行检验和检查的组织的要求;对油船、船龄5年或以上的散装船,进行加强检验,其中特别强调了防腐蚀检验,其中包括钢板厚度、涂层和货舱防腐蚀系统的检验等;100 t及以上的客船、300 t及以上货船应具有规定的船舶识别号;港口国对操作要求的监督(港口国监督,其英文Port State Control,简称PSC) 第Ⅻ章 散装船的附加安全措施(Additional Safety Measures for Bulk Carriers) 1997年11月的修正案新增加了第Ⅻ章:散装船的附加安全措施,并于1999年7月1日生效本章主要涉及船长为150 m及以上的散装船的结构、结构强度要求。

      三、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简介 IMO在1993年以大会A. 741(18)号决议通过了《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当时仅是建议性的规则,没有强制实施1994年5月24日IMO将该规则正式纳入了SOLAS公约的第Ⅸ章中,成为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强制性规则,该规则于1998年7月1日强制实施 2.ISM规则的主要内容简介 (1)ISM规则适用的范围 包括高速船在内的所有客船,不迟于1998年7月1日500 t及以上的油船、化学品液货船、气体运输船、散货船和高速货船,不迟于1998年7月1日;,500 t及以上的其他货船和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不迟于2002年7月1日 (2)ISM规则的安全管理目标 提供船舶安全操作准则和安全的工作环境; 对所有已标识的危害建立防范措施; 不断提高岸上及船上人员的安全管理技能,包括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面的应急部署 (3)安全管理体系(Safety Management System,简称SMS)功能要求: 1项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 确保安全和环境保护符合有关的国际公约和船旗国法令的须知和程序; 定义船、岸人员的职权及相互间的联系渠道;,事故和不符合本规则情况的报告程序; 对应急情况的准备和反应的程序; 内部审核和管理性复查程序。

      (4)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所谓SMS文件,是指以文字形式规定和描述安全管理体系的一整套文件ISM规则把文件看成是SMS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作为SMS要素 (5)内部安全评审和管理复查 内部安全评审和管理复查是为确定安全管理体系及其各要素的安全及防污染活动,其实施结果是否符合ISM规则的要求;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中的各项规定是否得到有效的实施并适合于实现安全目标,对于不合格项,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6)外部审核、发证和监督 对每个符合ISM规则要求的公司,由主管机关、主管机关认可的机构签发DOC这种证书有效期为5年,并每年要再通过1次年度审核,经年度审核签证后,证书方能继续有效DOC的副本应保存在该公司所属船队的每艘船上 主管机关或主管机关认可的机构应当定期审核经认可的船舶的安全管理体系是否正常运作第二节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from Ships, 1973, as Modified by the Protocol of 1978 Relating thereto,英文简称MARPOL 73/78)是现行的公约(以下简称MARPOL公约),于1983年10月2日生效。

      产生目的: 消除违章排放,防止海洋污染,将意外排放造成的污染降低到最低限度一、公约的产生背景 (1)1954年国际防止海洋污染公约 二战后,海洋油类污染日趋严重1954年4月,在英国伦敦召开了第1次国际防止油污会议,33个国家的代表团和10个国家的观察员参加了会议,大会通过了《1954年国际防止海洋污染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of the Sea by Oil (OILPOL), 1954),该公约于1958年7月26日生效该公约主要涉及油船因操作造成的污染和机械处所含油污水的排放污染问题公约对150 t及以上的油船和500 t及以上的其他船舶的油类、含油混合物的排放提出了具体要求 此后,该公约在1962年、1969年和1971年进行了修正 (2)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1973年10月8日在伦敦召开了国际防止海洋污染会议,到会的代表一致认为,人为操作和意外事故仍然是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最主要根源大会也考虑到了除油污以外的其他形式污染:有毒液体、包装的有害物质、生活污水和垃圾污染。

      但该公约要求不少于15个国家参加,且该15个国家所拥有的商船总吨位应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位的50%才能生效因此该公约一直没有达到生效的条件 (3)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因世界油船数量增多、世界油运量急剧增长和海洋污染日益严重,1978年2月6日IMO在伦敦召开了油船安全和防止污染大会(TSPP)62个国家、17个国际组织和3个派观察员的国家出席会议会议通过了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1978年议定书,因而1973年防污公约在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后就被称为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二、MARPOL公约的内容简介 1.定义 (1)油类(Oil) 系指包括原油、燃料油、油泥、油渣和炼制品在内的任何形式的石油(本公约附则Ⅱ所规定的石油化学品除外),在不限于上述规定原则的情况下,包括本附则附录Ⅰ中所列的物质 (2)油性混合物(Oily Mixture) 系指含有任何油分的混合物 (3)燃油(Fuel Oil) 系指船舶所载并用做其推进和辅助机械的燃料的任何油类4)油船(Oil Tanker) 系指建造为或改造为主要在其装货处所装运散装油类的船舶,并包括油类/散货两用船以及全部或部分装运散装货油的本公约附则Ⅱ中所规定的任何“化学品液货船”。

      (5)化学品液货船(Chemical Tanker) 系指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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