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FP网络答疑の例题.doc
14页一、 企业承包方式的选择案例:张先生欲承包一企业,承包期定为2008年3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根据计算和 承包协议的规定,2008年3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固定资产折旧5,000元,上交 租赁费50,000元,预计实现会计利润53,000元(已扣除租赁费,未扣除折旧费)张先生不 领取工资方案一:将原企业工商登记变更为个体工商户方案二:仍使用原企业的营业执照分析方案一:变更为个体工商户张先生将原企业的工商登记变更为个体工商户,则其经营所得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 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国税发[1997]第43号文件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经营租赁方式 (即因生产经营需要临时租入固定资产,租赁期满后,该固定资产应归还出租人)租入固定 资产的租赁费,可以据实扣除应纳税所得额=53,000-1,600X 10=37,000 (元)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7,0004-10X12=44,400 (元)全年应纳税额=44,400X30%-4,250=9,070 (元)实际应纳税额:9,070^-12X10=7,558. 33 (元)张先生实际取得的税后利润:53,000-7,55& 33=45,441.67 (元)注:由于张先生支付的承包租赁费中含固定资产租赁费,故在计算应纳稅所得额时不得 扣除固定资产的折旧部分。
方案二:有限责任公司张先生的企业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如果仍使用原企业的营业执照,则按规定在交纳企业 所得税后,还要就其税后所得按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这种情况下,原企业的固定资产仍属该企业持有,按规定可提取折旧,但上交的租赁 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也不得把租赁费当作管理费用进行扣除应纳税所得额:53,000-5,000+50,000=98,000 (元)应纳企业所得税:98,000X20%二19,600(元)张先生承包收入:(53,000-5,000)-19,600 =28,400 (元)(注:对实行承包、承租经营的纳税人,虽原则上要求其应以每一纳税年度取得的承包、 承租经营所得计算纳税,但不足12月的,以实际承包、承租经营的月份数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计算纳税应纳个人所得税:(28,400 -2,000X10) X10%-250= 590 (元)张先生实际取得的税后利润:2&400 -590=27,810(元)方案一比二多获利 17,631.67 (45,441.67-27,810)元二、 工资薪金所得收入的确认:-包括: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及与任职有关的其它所得。
不包括: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扣除项目1) 工资、薪金所得:以每个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在此 基础上,雇员对基本养老退休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款也可减除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 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其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2800元2)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所有直接和间接经营成本,包括任何损失,均可减 除业主的生计费用扣除为每月2000元个体工商户业主从本企业获得的工资薪金不得扣 除)3)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 费用(毎月2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4) 劳务报酬所得:按次计算,凡属于一次性收入的,按次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凡属于同 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 按不同的项目所得定额或定率减除费用获得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人从其收入中支付给中介 人和相关人员的报酬,除另有规定者外,在定率扣除20%的费用后,一律不再扣除。
对中介 人和相关人员取得的报酬,应分别计征个人所得税对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 为应纳税所得额5) 稿酬I所得:同第(4)项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 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为一次征税;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同一作品的或再版的,则可分别各处取得或再版所得分次征税; 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的,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的所得为一次6)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同第(4)项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以某 项使用权的一次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7)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没有减除8) 财产租赁所得:同第(4)项,并另外允许减除与租赁财产有关的税费和修缮费收入的确认: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 得,以1个月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教育费附加,可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由纳 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不完的, 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到扣完为止。
个人出租财产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应依次扣除以下费用:①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 费;②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③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9) 财产转让所得:可减除财产原值及与出售资产有关的税费收入的确认: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 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以一次转让财产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费用减除标准:转让财产的原值和合理费用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是指:有价证券为买入价及缴纳的有关费用;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 购进价格及有关费用;土地使用权为取得时的支付金额、开发费用及有关费用;机器设备、 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费、安装费及有关费用10)偶然所得:没有减除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 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其他种类的应税所得,除特殊税额减免与额外加征外,一般适用20%的比例税率 税额减免与额外加征稿酬所得减征规定:-稿酬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30%劳务报酬畸髙的加成规定:-①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不到5万元的部分,加征五成;-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1. 3. 5免税所得1)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 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2)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3)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4)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5) 保险赔款;6)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7)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 生活补助费;8) 依照中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 其他人员的所得;9) 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10)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1.3.6减税所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1.3.7特殊宽免和扣除个人通过非盈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自然灾害地 区、贫困地区捐赠,可在应纳税所得额的30%内扣除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筹划计税依据的法律规定-不得在税前列支的项目:资本性支出;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罚款;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滞纳金、罚款;各种赞助支出;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分配给投资者的股利;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支出四、 税率的选择法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五级超额累 进税率-稿酬所得:20%,实行减征规定-劳务报酬所得:20%,实行加成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20%-财产租赁所得:20%-财产转让所得:20%-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除储蓄存款利息所得:5%) : 20%-偶然所得、其他所得:20%五、 劳务报酬与工资临界点:即当所得为19,375元时,两者税负相等。
当所得小于19,375元时,采用工资、薪金所得 的形式税负较轻;当所得大于19,375时,采用劳务报酬所得的形式税负较轻工资与股息临界点的选择:当一次性所得为37,500元时,选择工资、薪金形式与选择股息所得形式两者的税负相等 据此我们可以得出,当所得小于37,500元时,可选择工资、薪金所得形式;当所得大于37,500 元时,选择股息所得会减轻税负六、 法律规定-免税项目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保险赔款;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个人办理代扣代缴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惟一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按规定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教育储蓄存款利息;买卖股票差价收入;-—公益性捐赠法律规定:纳税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 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捐赠,以及通过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光华科技基金会的公 益、救济性捐赠,捐赠额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 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财税[20011103 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 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和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 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财税[2006166号)七、根据居住时间确定纳税义务居 住时间在中国境内工作在中国境外工作境内企业支付境 外企业 支付境内企业支付境 外企业 支付TW90(183) 天征(用在境内收 入和天数比例计算)免 税不征(董事高管征)不 征90(183)
•当月填内应纳税额-外工資新X适用税率-遠算扣除数 金应纳税所得额2、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90/183〜365天:境内来源、境内外支付的 所得为应税所得当月境内 _应纳税额=外工资薪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工作天第 金应纳税 x 当月天数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