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后勤集团人事管理暂行办法.doc
8页后勤集团人事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根据高校后勤改革的要求,为建立后勤集团(以下简称集团)规范、高效的用人机制,充分调动全体员工的工作积极性,给学校提供更好的后勤保障和服务,并促进后勤改革的稳妥推进和最终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 大学后勤社会化改革方案》、《 大学关于进一步深化后勤社会化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所有管理岗位、技术岗位及一般岗位工作人员 第3条 集团员工管理坚持以人为本、人尽其才、效益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并根据员工表现实施相应的奖惩,以促使其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的提高 第4条 集团实行全员合同制,并按“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进行分类管理 第5条 集团无论原事业编制或外聘员工,均享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全体员工都要自觉遵守本办法各项规定并为集团事业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6条 集团总经理全面负责人事管理工作,同时设置人力资源部具体执行集团人事管理职能,各部门主任负责具体管理本部门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 机构与岗位设置 第7条 本着精简高效、加强管理、强化服务的原则,集团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必要的部(室);经营、管理、服务性职能按照不同行业和需要设置相应的中心。
第8条 各中心根据其经营服务的需要,可自主设立二级部门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二级部门一经备案,不得随意变更 第9条 集团实行岗位管理制度其中原学校事业编制人员,无论其原编制如何,一律按其所在的实际岗位享受相应待遇 第10条 集团根据各部门所承担的任务核定其管理岗位、技术岗位和一般岗位数,并以此作为控制其人员成本的依据其中中层管理岗位由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基层管理岗位和技术岗位由各部门根据所承担的任务进行设置并报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一般岗位数由集团根据各部门实际工作需要核定上限集团提倡和鼓励各部门采取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劳动效率和减员增效 第11条 集团根据各管理岗位和技术岗位的责任性质、技术要求和工作量核定其岗位系数,作为计算岗位工资及效益工资的主要依据一般岗位不设系数 第12条 所有岗位设置方案一经下达,各部门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必须书面申请、经人力资源部核实后报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 第三章 中层管理岗位 第13条 集团所有中层管理岗位实行公开竞聘制参加竞聘人员不受原编制、职务或职称等的限制 第14条 中层管理岗位的聘用条件为: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能积极投身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 2、热爱党的教育事业,有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做好后勤服务的思想意识和决心; 3、品行端正,作风正派,群众基础良好,有全局意识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4、有创新意识和开拓精神,具备履行相应职务的业务技能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5、有大专以上文凭(确有才能、工作成绩显著的,可放宽至高中以上); 6、近三年内考核合格且没受到过法纪处理; 7、年龄不超过学校规定的任职条件,身体健康; 8、参加集团组织的干部聘前考试,成绩不低于良好等次; 9、原后勤技术岗位员工还必须在集团工作满一定年限。
第15条 各中层管理岗位的竞聘一般实行自愿报名原则,但在同一岗位任正职连续六年以上的,要适当进行轮岗交流 第16条 集团成立中层管理岗位竞聘答辩委员会,其成员由后勤党委、后勤管理处、集团、后勤工会等部门的主要领导组成中层管理岗位竞聘的具体程序另行制定 第17条 集团中层管理岗位聘期一般为两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必须经集团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 第18条 对中层管理干部必须进行严格的聘期考核和离任审计聘期考核坚持经济目标为主,兼顾安全和廉政等方面的原则,其中经济目标的分值比例不得低于60%;离任审计由集团在干部任期届满前一个月内安排进行 具体考核与审计办法另行制定 第19条 有下列情形的,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同意,可以随时进行解聘: 1、道德败坏者; 2、工作出现重大失误而不适合继续聘任者; 3、违犯廉洁自律规定和财经纪律; 4、聘期考核不合格者; 5、受到严重警告(含)以上行政处分或法律制裁者; 6、有其它不适合继续担任职务的情况者 第20条 如无特殊情况,从管理岗位解聘的人员准予参加技术岗位竞聘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四章 技术岗位 第21条 技术岗位是指集团除管理岗位和一般岗位之外的所有岗位 第22条 技术岗位的人员每年集中调配一次,调配主要通过竞聘实现在两次集中调配之间,如技术岗位出现空缺且必须补充人员的,由所在部门书面申请,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后,合同人力资源部进行招聘 第23条 外聘技术岗位的聘用实行推荐制推荐者必须是校内正式教工或在校内工作满一定年限的外聘员工,并能够对被推荐人在合同期内的有关责任提供担保 第24条 从社会应聘技术岗位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离退休年龄超过3年,持有推荐信、身份证、职业资格证及应聘岗位所需的其它证明,户籍在辖区以外的还须有持务工证、暂住证、婚育证明,经过面试、体检和能力考核后方可录用 第25条 新录用人员必须进行1-3个月的试用试用期间待遇由所在部门按集团的规定与其实际效益确定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26条 新录用人员在试用中如发现以下情况,要及时辞退: 1、提供虚假资料或故意隐瞒重要事项的; 2、不能适应岗位工作需要的; 3、打架斗殴或挑拨是非的; 4、不服从管理或工作安排的; 5、经常有迟到、早退、请假等现象的; 6、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7、有不宜继续录用的其它因素。
第27条 新录用的技术岗位人员试用期满后,由本人申请、部门同意、集团批准,签定正式用工合同合同期一般为一年(不含试用期),合同期内的待遇由所在部门根据集团规定和其实际效益确定 第28条 新录用人员在集团工作满两个合同期且考核合格后,可在工作需要优先、兼顾自愿交流原则下参加集团其它技术岗位竞聘;连续考核优秀或满一定年限后可参加中层管理岗位竞聘 第29条 除有特殊规定外,技术岗位一律实行双向选择、择优聘用,由本人填报岗位申请表,在公平、公开、公正的基础上,由所报部门择优录用并签订合同 第30条 技术岗位的聘用条件为: 1、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能积极投身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2、热爱党的教育事业,有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做好后勤服务的思想意识和决心; 3、品行端正,无不良嗜好; 4、原事业编制人员要有初中以上学历,其它人员必须全日制中专以上学历; 5、上年度考核合格(不含新录用人员); 6、参加集团组织的技术等级考试,等次不低于良好; 7、没有其它禁止参加竞聘的限制条件 第31条 距法定的退休时间不足6个月的员工,可不参加竞聘,留原岗位工作至退休。
第32条 参加竞聘的员工,原则上应当竞聘与其职称、技术等级资格一致的岗位不一致的必须试用,并在试用期满前取得相应的岗位资格 第33条 如员工在参加竞聘前虽受到处罚,但准许竞聘的,其处罚在竞聘到新的岗位后不得解除,继续生效直至规定的时间 第34条 对上年度考核虽不合格但准予参加竞聘或停薪留职后复岗的员工,竞聘上岗后要视情况进行3-6个月的试用,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经本人申请、所在部门同意方可签定正式合同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35条 竞聘者如果认为竞聘工作中有不公平、不公正、不公开或违反规定的现象,可以向集团提出申诉 第36条 技术岗位员工有下列情形的,经部门建议、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可以随时进行处罚或解聘: 1、违犯廉洁自律规定和财经纪律者; 2、工作出现重大失误而不适合继续聘用者; 3、受到严重警告(含)以上行政处分或法律制裁者; 4、有其它不适合继续聘用的情况者 第37条 技术岗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考核考核要量化考核指标、突出工作实绩,客观反映员工的工作实际情况具体考核与奖惩办法另行制定 第38条 集团成立技术岗位员工年度考核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各部门组织实施。
各部门可根据需要随时组织月、季考核并将结果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五章 一般岗位 第39条 一般岗位是指技术要求不高、以简单体力劳动为主的岗位,具体岗位和编制数由集团根据各中心的实际需要核定 第40条 一般岗位的聘用实行推荐制推荐者必须是校内正式教工或在校内工作满一定年限的外聘员工,并能够对被推荐人在合同期内的有关责任提供担保 第41条 从社会应聘一般岗位的人员必须持有推荐信、身份证及应聘岗位所需的其它证明,户籍在辖区以外的还要持有务工证、暂住证、婚育证明,经过面试、体检和能力考核后方可录用 第42条 一般岗位的聘用条件为: 1、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能积极投身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2、热爱党的教育事业,有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作好后勤服务的思想意识和决心; 3、品行端正,无不良嗜好; 4、距法定的退休时间超过5年,身体健康; 5、没有其它禁止参加竞聘的限制性条件 第43条 一般岗位工作人员由各部门自行聘用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44条 一般岗位员工试用期不得超过30天,试用期岗位待遇由所在部门根据集团规定和其实际效益确定。
第45条 一般岗位人员聘期内如有以下情况,应及时辞退: 1、有反党反社会主义情节者; 2、提供虚假资料或故意隐瞒重要事项的; 3、身体状况不能适应工作需要的; 4、违反良好道德或各项法规的; 5、不服从管理或工作安排的; 6、经常有迟到、早退、请假等现象的; 7、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8、工作出现重大失误者; 9、有不宜继续聘用的其它因素 第46条 一般岗位工作人员由各部门按集团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年度考核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六章 待岗与病休 第47条 非因健康原因而落聘的原学校事业编制员工在重新竞聘上岗之前称为待岗 第48条 离法定退休时间不足五年的原学校事业编制待岗员工可自愿选择以下三种待岗方式: 1、经培训后再次参加技术岗位竞聘; 2、向一般岗位流动; 3、领取等待退休生活费在集团内等待退休 第49条 离法定退休时间超过五年的原学校事业编制待岗员工可自愿选择以下五种待岗方式:: 1、经培训后再次参加技术岗位竞聘; 2、向一般岗位流动; 3、办理停薪留职; 4、向学校其它单位流动; 5、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直至离法定退休时间不足五年。
第50条 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工作的原学校事业编制员工,由本人申请,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可按工龄及工作表现享受不同的病休待遇 第51条 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