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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质量监督总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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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质量监督总站篇一: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第一条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进一步提高城市建设效益,根椐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翻建房屋建筑、市政公用等建设工程(国家另有规定的大中型工业、交通等建设工程除外)和混凝土构件、商品混凝土产品的质量监督,均按本办法执行第三条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主管机关,是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监督总站)和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具体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监督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技术监督部门指导监督总站负责国家和本市重点工程以及其它重要工程和一、二级混凝土构件厂、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产品的质量管理监督区、县监督站业务上受监督总站领导,负责本区、县行政区域内监督总站监督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和三级混凝土构件厂产品的质量管理监督第四条建设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含城市建设开发企业)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管辖范围向监督总站(站)申办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未经注册登记,市建委不予批准工程开工建设工程竣工,由施工企业会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施工企业向监督总站(站)申报建设工程竣工质量核定。

      第五条施工企业和混凝土构件、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严格按照政府主管机关核定的业务范围承担工程施工或生产业务按照建设工程和产品的技术要求配备相适应的技术负责人和技术人员二、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实行全面质量管理,落实质量责任制三、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总分包质量责任制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全部工程质量向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对分包的工程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四、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文件严格执行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五、严格按照工程质量标准使用建筑材料、构配件和相关设备不得使用无出厂证明和质量不合格的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无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使用严禁偷工减料、粗制滥造、弄虚作假第六条监督总站(站)对混凝土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营业资格进行审核产品出厂须附具产品质量合格证;构件应标明产品型号、生产日期并加盖检验合格证章,实施生产许可证的构件,须按照规定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第七条监督总站(站)依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设计文件,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监督:一、开工前,核查工程设计、施工企业的业务范围,依法审查施工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包括质量责任制)的落实保障措施,审查办理质量监督注册登记。

      二、施工中,监督检查执行技术规范、质量标准情况,检查监督施工质量,特别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主要使用功能部位的施工质量[!--empirenews.page--]三、监督检查所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和相关设备的质量四、竣工后,核查施工企业申报竣工工程的有关技术质量资料,核定工程质量等级第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督促施工企业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并参加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竣工的验收第九条发生工程(产品)重大质量事故,施工企业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向监督总站(站)报告,由市或区、县建委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参加调查处理,属进行加固补强等技术处理的处理方案,应由设计单位提出或签认第十条人民防空工程在施工中的质量监督,由监督总站(站)会同市或区、县人防部门进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监督总站(站)负责处理新建人民防空工程的竣工验收,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人民防空工程管理的规定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不按照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注册登记,擅自开工的,由监督总站(站)责令限期改正或停止施工,并由市或区、县建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二、不按规定的范围承担工程施工或进行产品生产的,由市或区、县建委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处理。

      三、在施工或生产中不执行技术规范、质量标准、操作规程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相关设备,造成质量不合格或质量低劣的,由监督总站(站)责令停工或返工,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处责任单位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偷工减料、粗制滥造、弄虚作假,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因质量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对单位负责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由单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申报竣工工程,经监督总站(站)质量核定未达到合格标准的,对责任单位按该工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元处以罚款,并限期返修,使工程达到合格标准五、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多次出现不合格工程(产品)事故的,由市或区、县建委给予降低企业等级的处罚,直至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属勘察设计质量不合格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移送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一条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法,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对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滥用职权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和混凝土构件、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须向监督总站(监督站)缴纳管理监督费其费率标准为:房屋建筑、设备安装等工程为建安工作量的千分之二点五;市政公用工程为施工产值的千分之二;混凝土构件企业为产品销售额的千分之一点五;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为产品销售额的千分之一监督管理费为行政性收费,列入[!--empirenews.page--]工程总概算或产品成本第十三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乡建设委员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1985年9月12日市政府颁布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试行)》同时废止篇二:北京市质监站所需资料清单其他记录目录工程名称:篇三: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实施细则)《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实施细则《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实施细则(92)京建质字第189号第一条根据市政府1991年第31号令发布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根据《办法》第二条规定,本细则适用范围包括:一、工业与民用建筑及设备安装;构筑物和房屋修建、装饰;文物建筑(含纪念性建筑、名人故居等);人民防空等工程。

      二、道路(含公路)、桥梁、涵洞、地下铁道、供水、排水工程和燃气、供热等工程三、建筑、市政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的预制混凝土构件(含水泥管)以及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相关设备以上各类工程和产品的质量,统称建设工程质量第三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监督总站)和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总站),是由政府授权对市和区、县建设工程质量具体负责管理监督工作的专门机构,在市和区、县建委的领导下,依法行使管理监督职权监督总站对区、县监督站主要进行以下业务领导;一、检查落实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业务工作和规定的企业资格审查工作二、解决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和疑难问题,协调处理监督站同有关单位的争端三、根据需要协调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任务四、组织监督管理业务培训,考核监督人员的业务水平,考查监督管理工作质量第四条监督机构配备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结构要合理、配套,其中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不得少于该站人员总数的70%;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档案资料;配有必要的检测手段;监督员持证上岗监督总站正副站长,由市建委任免;区、县监督站正副站长,由区、县建委任免,并向监督总站备案已核发监督员证书的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宜频繁调动。

      第五条监督总站(监督站)正副站长、监督员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监督总站站长,由具有建筑类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副站长由具有专业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监督站站长,由具有建筑类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副站长由具有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二、监督员,由具有相应建筑类中专以上学历并从事施工或设计五年以上的技术人员担任;或由具备相当于高中文化程度且有六年以上施工经验或从事质理监督检查工作五年以上的人员担任三、监督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政策水平和技术理论知识,熟悉国家和市技术规范、标准及有关规定,身体健康条件能胜任监督工作,拥护党的方针、政策,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负责,秉公办事第六条监督总站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有关规定制定监督管理工作办法、制度二、依法办理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手续;核查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含监理企业)三、依法监督施工(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审查施工(生产)企业营业资格和质量保证体系监督抽查其对国家和市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质量责任制的贯彻实施四、监督抽查建设工程质量,核定竣工工程质量(含监理工程)。

      参与评定国家和市级优质工程五、组织或参加调查处理重大质量事故,协调仲裁质量问题争议,依法查处不合格工程(产品)的施工(生产)企业六、专业监督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对市政公用工程,文物建筑和房屋修缮装饰工程质量监督市人防工程质理监督站,负责对附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设备及其使用功能和对单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的质量监督对建设工程的附建人民防空工程,应由承监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监督站(室)负责监督区、县监督站,在本区、县行政区域内,按照《办法》规定的监督管理范围,相应执行本条有关规定第七条根据《办法》第五条规定,施工企业必须遵守下列具体规定:一、施工单位的资格和管理能力应与所承包工程项目的结构特性、规模大小和技术要求相适应项目经理对工程质量负责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资格应符合:1、多层住宅工程或建筑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内的一般工程项目,应由具有建筑类中专学历的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且有三年以上施工经验的人员担任;2、高层住宅或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内的工业、公共工程项目和住宅小区工程,应由具有建筑类工程师以上或相当于工程师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3、大型和技术复杂的工程或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项目(含住宅小区),应由具有建筑类高级工程师或相当于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4、防水工程、水电和设备安装工程等专业施工队的技术负责人,应由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并经考核合格;5、工程项目电梯安装施工队,技术负责人必须由能掌握所安装的电梯梯型性能的机械和电气工程师担任;6、以上所配备的工程技术人员的资格和数量,必须与有关管理规定相适应。

      专业管理人员和工长必须持有市建委核发的岗位合格证二、工程项目施工企业必须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逐级建立质量责任制,明确规定各部门、各工种、各岗位应有的质量责任三、企业必须按规定有健全的质量检验部门和试验、检验手段企业的质量检验部门,应在经理直接领导下,独立行使质量检验职权,对其检验工作质量负责,不得承包企业的质量指标四、建立采购质量责任制采购供应者应对其采购供应的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负责进入施工现场的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应进行检查验收,妥善保管,并按规定进行试验,不合格品,不准使用五、施工现场生产预制混凝土构件和预应力张拉施工专业队伍,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资格审批手续六、施工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建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制度,确保施工技术资料齐全、有效工程竣工后,应按规定向建设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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