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强制医疗程序.doc
4页关于强制医疗的程序一、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二、强制医疗程序一)对于已经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已经违反刑法):(刑诉法)1、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2、由人民法院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下达强制医疗决定书;3、由公安机关将患者送往强制医疗机构进行强制医疗治疗二)疑似精神障碍患者(违反治安或有肇事肇祸危险的):(精神卫生法)1、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2、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3、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可由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应当对其实施非自愿住院治疗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五编 特别程序第四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二百八十四条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第二百八十五条 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第二百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第二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八十八条 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
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除个人自行到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外,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由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帮助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第三十条 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 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 (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第三十一条 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经其监护人同意,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不同意的,医疗机构不得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应当对在家居住的患者做好看护管理 第四十四条 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以随时要求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
对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监护人可以随时要求患者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 医疗机构认为前两款规定的精神障碍患者不宜出院的,应当告知不宜出院的理由;患者或者其监护人仍要求出院的,执业医师应当在病历资料中详细记录告知的过程,同时提出出院后的医学建议,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应当签字确认 对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的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住院治疗,医疗机构认为患者可以出院的,应当立即告知患者及其监护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