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种工作规范修改幻灯片.ppt
118页社区预防免疫工作规范,成都市汪家草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第一部分,预防免疫的机构、人员及职责,第二部分 疫苗使用管理,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疫苗分为第一类疫苗和第二类疫苗两类第一类疫苗,概念: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级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 种类:目前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包括皮内注射用卡介苗(以下称卡介苗,BCG)、重组乙型肝炎疫苗(以下称乙肝疫苗,HepB)、口服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以下称脊灰疫苗,OPV)、吸附百白破联合疫苗(以下称百白破疫苗,DPT)及吸附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以下称白破疫苗,DT)、麻疹减毒活疫苗(以下称麻疹疫苗,MV)表2-1 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免疫程序,注:* 加强免疫; ** 复种,第一类疫苗-使用规定1,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常规免疫为:卡介苗接种1剂次;乙肝疫苗接种3剂次;脊灰疫苗口服4剂次,前3剂次为基础免疫,第4剂次为加强免疫;百白破疫苗接种5剂次,前3剂次为基础免疫,第4剂次为加强免疫;第5剂次使用白破疫苗加强免疫1剂次;麻疹疫苗接种2剂次,第2剂次为复种。
基础免疫要求在12月龄内完成 免疫程序所列各种疫苗第1剂的接种时间为最小免疫起始月龄 如需同时接种两种以上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应在不同部位接种,严禁将几种疫苗混合吸入1支注射器内接种2种减毒活疫苗如未同时接种,应至少间隔4周再接种第一类疫苗-使用规定2,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各剂次的间隔时间应≥28天 乙肝疫苗第1剂在新生儿出生后24小时内尽早接种,第2剂在第1剂接种后1个月接种,第3剂在第1剂接种后6个月(5~8月龄)接种第1剂和第2剂间隔应≥28天第2剂和第3剂的间隔应≥60天 麻疹疫苗复种可使用含麻疹疫苗成份的其它联合疫苗,如麻疹风疹联合减毒活疫苗、麻疹腮腺炎风疹联合减毒活疫苗等第一类疫苗-使用规定3,未完成基础免疫的14岁内儿童应尽早进行补种在补种时掌握以下原则: (1)未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儿童,按照免疫程序进行补种 (2)未完成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规定剂次的儿童,只需补种未完成的剂次 (3)未完成百白破疫苗免疫程序的儿童,3月龄~6岁儿童使用百白破疫苗;7~11岁儿童使用白破联合疫苗;12岁以上儿童使用成人及青少年用白破联合疫苗 (4)未完成脊灰疫苗免疫程序的儿童,4岁以下儿童未达到3剂次(含强化免疫等),应补种完成3剂次。
4岁以上儿童未达到4剂次(含强化免疫等),应补种完成4剂次 (5)未完成麻疹疫苗免疫程序的儿童,未达到2剂次(含强化免疫等),应补种完成2剂次第一类疫苗-接种的时间和间隔1,一、几种疫苗同时接种: 一般来说,两种或以上疫苗可在同一受种者的不同部位同时接种 广泛应用的减毒活疫苗和灭活疫苗同时接种不会影响机体的免疫反应,也并不会增加副反应的发生概率 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可以同时接种两种以上,但必须在不同部位接种,严禁将几种疫苗混合吸入1支注射器内接种 在儿童免疫规划工作中,对适宜接种的儿童进行所有疫苗的同时免疫非常重要,可简化程序,提高接种率 二、几种疫苗不同时接种: 两种减毒活疫苗同时接种不会相互干扰免疫效果第一类疫苗-接种的时间和间隔2,注射用减毒活疫苗如果不同时接种,为减少先注射的疫苗对后注射疫苗的干扰,两种减毒活疫苗的接种时间至少应间隔4周 注射用减毒活疫苗不会对口服减毒活疫苗(OPV)的免疫效果产生影响,口服减毒活疫苗可在注射减毒活疫苗接种前后的任何时间接种 三、同一种疫苗接种剂次的时间间隔与补种 延长多剂次疫苗不同剂次的间隔时间不会降低疫苗的免疫效果,缩短多剂次疫苗不同剂次的间隔时间可干扰机体的免疫反应; 多剂次疫苗两剂次间隔时间延长,不需要重新开始接种或增加接种次数;短于规定的最小间隔时间接种可减弱抗体应答。
省级增加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省级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可以增加免费向公民提供的疫苗种类 疫苗种类:目前部分省增加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为:乙型脑炎疫苗(分为乙型脑炎灭活疫苗和乙型脑炎减毒活疫苗,以下称乙脑灭活疫苗和乙脑减毒活疫苗)、A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以下称A群流脑疫苗) 免疫程序:目前部分省增加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免疫程序分为基础免疫和加强免疫,具体接种年(月)龄、剂次详见表2,表2-2 目前省级增加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免疫程序,* 为加强免疫,省级增加的国家免疫规划 疫苗的使用规定1,乙脑灭活疫苗注射4剂,第1、2剂为基础免疫,2剂次间隔7~10天;第3、4剂为加强免疫 乙脑减毒活疫苗注射3剂,第1剂为基础免疫;第2、3剂为加强免疫 A群流脑疫苗注射4剂,第1、2剂为基础免疫,2剂次间隔时间不少于3个月;第3、4剂次为加强免疫,3岁时接种第3剂,与第2剂接种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年;6岁时接种第4剂,与第3剂接种间隔时间不得少于3年如使用A+C群流脑疫苗时,应按照以下原则实施: (1)接种对象为2岁以上的人群; (2)已接种过1剂A群流脑疫苗者,接种A+C群流脑疫苗与接种A群流脑疫苗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3个月; (3)已接种2剂或2剂以上A群流脑疫苗者,接种A+C群流脑疫苗与接种A群流脑疫苗最后1剂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1年; (4)按以上原则接种A+C群流脑疫苗,3年内避免重复接种。
省级增加的国家免疫规划 疫苗的使用规定2,制订第一类疫苗计划的内容和方法,疫苗品种、规格、数量、供应渠道和供应方式等 疫苗使用量按下述公式计算:(1)疫苗年使用量=(基础免疫使用量+加强免疫使用量+特殊免疫使用量)-上年底库存量(2)基础免疫疫苗年使用量=(出生儿童数+流动儿童数+漏种儿童数)×每剂次剂量×免疫次数×损耗系数(3)加强免疫疫苗年使用量=加强年龄组人口数之和×每剂次剂量×免疫次数×损耗系数(4)特殊免疫使用量=特殊免疫人口数×每剂次剂量×免疫次数×损耗系数 制订疫苗使用计划时,除按上述公式计算外,还要适当增加一定数量的机动疫苗和突发疫情应急接种的疫苗第二类疫苗购买计划的制订与报告1,接种单位根据预防接种工作的需要,制定第二类疫苗的购买计划,并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疫苗管理: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应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疫苗管理制度,有专人负责做好疫苗的储存、分发和运输工作 疫苗的接收: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在接收第一类疫苗或者购进第二类疫苗时,应当进行查验,审核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的资质,并索取由药品检验机构依法签发的生物制品每批检验合格或者审核批准证明复印件(要有企业印章);购进进口疫苗的,还应当索取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要有企业印章)。
索取的上述证明文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供应的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最小外包装的显著位置,应有标明“免费”字样以及“免疫规划”专用标识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购进符合要求的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销售的疫苗,以及接收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发、供应的疫苗时,应当查验疫苗的冷藏条件在规定的冷藏要求下运输的疫苗,方可接收 疾病预防机构、接种单位在接收疫苗时,应对疫苗品种、剂型、批准文号、数量、规格、批号、有效期、温度记录、供货单位、生产厂商、质量状况等内容进行核对,做好记录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第二类疫苗购买计划的制订与报告2,疫苗的储存与运输1,省、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根据当地的免疫策略、年度工作计划、接种服务形式、冷链储存条件以及应急接种需要等情况确定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储存数量原则上各级疫苗储存量为:省级6个月,市级3个月,县级2个月,具备冷藏条件的乡级不得超过1个月 疫苗应按品种、批号分类码放疫苗储存和运输的温度要求: ⑴乙肝疫苗、卡介苗、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乙脑灭活疫苗、A群流脑疫苗、A+C群流脑疫苗在2℃~8℃条件下运输和避光储存 ⑵脊灰疫苗、麻疹疫苗、乙脑减毒活疫苗、风疹疫苗在-20℃-8℃的条件下运输和避光储存。
⑶其他疫苗的储存和运输温度要求按照药典和疫苗使用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⑷运输疫苗时应使用冷藏车,并在规定的温度下运输未配冷藏车的单位在领发疫苗时要将疫苗放在冷藏箱中运输疫苗的储存与运输2,疫苗的分发领取,领取或分发疫苗时要遵循“先短效期、后长效期”,以及先产先出、先进先出、近效期先出的原则,有计划地分发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分发、供应疫苗记录记录应当注明疫苗的通用名称、生产企业、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购销、分发)单位、数量、价格、(购销、分发)日期、产品包装以及外观质量、储存温度、运输条件、批签发合格证明编号或者合格证明、验收结论、验收人签名记录应当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要经常核对疫苗进出情况,日清月结,每半年盘查1次,做到帐、苗相符第三部分 冷链系统的管理,冷链是指为保证疫苗从疫苗生产企业到接种单位运转过程中的质量而装备的储存、运输冷藏设施、设备冷链设备、设施包括冷藏车、疫苗运输工具、冷库、冰箱、疫苗冷藏箱、疫苗冷藏包、冰排及安置设备的房屋等冷链系统是在冷链设备的基础上加入管理因素,即人员、管理措施和保障的工作体系。
冷链设备的装备、补充与更新,各级业务管理机构和接种单位冷链设备的基本装备 省级:低温冷库、普通冷库(包括备用发电机组或安装双路电路、备用制冷机组)、冷藏车、疫苗运输车、温度记录器 市级:低温冷库、普通冷库(包括备用发电机组)、低温冰箱、普通冰箱、冷藏车、温度记录器、疫苗运输车和疫苗冷藏箱、冰排 县级:普通冷库(包括备用发电机组)、低温冰箱、普通冰箱、温度记录器、疫苗运输车和疫苗冷藏箱、冰排 乡级:普通冰箱、低温冰箱、冷藏箱、冷藏包、冰排 接种单位:普通冰箱或/和冷藏包、冰排冰箱管理疫苗,冰箱内储存的疫苗要摆放整齐,疫苗与箱壁、疫苗与疫苗之间应留有1~2cm的空隙,并按品名和效期分类摆放 冰箱门因经常开启,温度变化较大,门内搁架不宜放置疫苗 每天记录冰箱内的温度及其运转情况每台冰箱应配有温度监测记录表,每天记录冰箱内的温度及其运转情况使用冰衬冰箱储存疫苗时,注意应将卡介苗、脊灰疫苗和麻疹疫苗存放在底部,并将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和乙肝疫苗放在接近冰箱顶部,不可将冷藏保存的疫苗放在距冰箱底部15cm内的地方,以免冻结冷藏箱和冷藏包管理疫苗,运送和储存疫苗时,冷藏箱(包)内应按照要求放置冻制好的冰排。
疫苗安瓿不能直接与冰排接触,防止冻结 运送和储存疫苗时,应在冷藏箱(包)的底层垫上纱布或纸,以吸水和防止疫苗破碎 每次使用冷藏箱(包)后,应清洗擦干后保存 冰排: ⑴冻制冰排程序:冰排内注入清洁水,注水量为冰排容积的90%注水后冰排直立放置在低温冰箱或普通冰箱的冷冻室,冻制时间应不少于24小时 ⑵在冻制冰排时,冰排与低温冰箱箱壁之间应留有3~5cm的间隙冰排应在低温条件下冻制至结露(“出汗”)状态后,放入冷藏箱(包)内 ⑶每次冷链运转结束后,应将冷藏箱(包)内冰排的水倒出,清洗干净、晾干后与冷藏箱(包)分开存放冷链系统的监测与评价1,温度监测温度记录表:每台冰箱/冰柜都必须设有温度记录表温度计应分别放置在低温冰箱、冰柜的中间位置冷链设备的管理人员每天应至少2次(上午和下午各1次)查看并填写温度记录表冷藏设施设备温度超出疫苗储存要求时,应采取相应措施并记录冷链系统评价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国家免疫规划用冷链系统实施监督管理,将冷链管理纳入各级国家免疫规划常规督导、考核内容,定期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所辖区的冷链管理进行督导、考核 督导考核内容包括,设备装备是否符合冷链装备基本模式,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设备使用是否正确;以及设备专人管理和保养情况、设备损坏及维修情况和记录情况、设备温度记录情况。
评价指标包括设备完好率、使用率、故障设备修复率等,并根据冷链系统的工作状态分析和提出改进措施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