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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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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232826329
  • 上传时间: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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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状态:有效 公布日期:2021-03-14 生效日期: 2021-03-14公布部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布文号:  各车险经营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商业保险制度,依照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治理的通知要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中国保监会的指导下,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组织研究拟定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现予印发,请各公司参考执行    特此通知    2021年3月14日    附件一: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种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总 那么    第一条  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特种车缺失保险、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特种车车内人员责任保险、特种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能够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能够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特种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用于清障、清扫、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轮式或履带式专用机动车,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清洁、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机动车,或油罐车、汽罐车、液罐车、冷藏车、集装箱拖头以及约定的其它机动车〔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缺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内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车内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时,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第一章 特种车缺失保险      保险责任    第六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承诺的合法驾驶人或操作人员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以下缘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截了当缺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碰撞、倾覆、坠落;  〔二〕 火灾、爆炸;  〔三〕 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 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  〔五〕 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  〔六〕 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物资、车内人员意外撞击;  〔七〕 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难〔只限于驾驶人或操作人员随船的情形〕  第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承诺的合法驾驶人或操作人员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缺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缺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运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    第八条  在上述保险责任范畴内,以下情形下,不论任何缘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缺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承诺的驾驶人或操作人员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形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抛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有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二〕驾驶人或操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者:  1、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2、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4、实习期内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抢救车、工程救险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5、使用被保险机动车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  6、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  7、非被保险人承诺的驾驶人或操作人员;  〔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以下情形之一者:  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2、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  3、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修理、保养、改装期间;  4、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5、被保险机动车违法、违规拖带其他机动车或物体。

        第九条  以下缘故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缺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难;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惧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  〔三〕人工直截了当供油、高温烘烤、自燃、不明缘故火灾;  〔四〕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  〔五〕被保险人或其承诺的驾驶人、操作人员的有意行为  第十条  以下缺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缺失;  〔二〕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以及在此期间受到的损坏,或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未遂受到的损坏,或车内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三〕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  〔四〕车轮单独损坏,玻璃单独破裂,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以及新增设备的缺失;  〔五〕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六〕遭受保险责任范畴内的缺失后,未经必要修理并检验合格连续使用,致使缺失扩大的部分;  〔七〕被保险机动车内固定的机具、设备由于内在的机械或超负荷、超电压、感应电等电气故障引起的缺失;  〔八〕作业中车体重心偏离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缺失;  〔九〕吊升、举升的物体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缺失;  〔十〕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承诺的驾驶人或操作人员明白保险事故发生后,有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缘故、缺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差不多及时明白或者应当及时明白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十一〕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十六条规定,导致无法确定的缺失。

        第十一条  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运算赔款的基础上,按照以下方式免赔:  〔一〕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实行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实行1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要紧事故责任的,实行1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实行2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二〕被保险机动车的缺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无法找到第三方的,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  〔三〕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违反安全装载规定、但不是事故发生的直截了当缘故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四〕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五〕关于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绝对免赔额的,本保险在实行免赔率的基础上增加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    保险金额    第十二条  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依照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  折旧金额可依照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参考折旧系数表确定    赔偿处理    第十三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承诺的合法驾驶人或操作人员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爱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缺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或其承诺的合法驾驶人或操作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赶忙通知保险人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或其承诺的合法驾驶人或操作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协助保险人勘验事故各方车辆、核实事故责任,并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形的协议书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缘故、缺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缺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或操作人员的驾驶证或操作证  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及其他证明被保险人或其承诺的合法驾驶人或操作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形的协议书第十六条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对未协商确定的,保险人能够重新核定  第十七条  被保险机动车遭受缺失后的残余部分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协商处理。

      如折归被保险人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八条  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的,保险人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也能够直截了当向本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并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要求赔偿的权益  被保险人差不多从第三方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进行赔偿时,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方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未赔偿之前,被保险人舍弃对第三方要求赔偿的权益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有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要求赔偿的权益的,保险人能够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款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先行赔付的,保险人向第三方行使代位要求赔偿的权益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明白的有关情形  第十九条  特种车车缺失保险赔款按以下方法运算:  〔一〕全部缺失  赔款=〔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之和〕-绝对免赔额  〔二〕部分缺失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部分缺失,保险人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运算赔偿: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之和〕-绝对免赔额  〔三〕施救费  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保险的财产,应按本保险合同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二十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核定缺失、参与诉讼、进行抗辩、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证明和资料、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本保险事故,导致全部缺失,或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支付赔款后,本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不退还特种车缺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第二章 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承诺的合法驾驶人或操作人员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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