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纪检监察工作暂行办法.doc
10页xx 公司纪检监察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明确和规范纪检监察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构在企业中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法规及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国资委党委联合下发的《xx 省国资委及其监管企业纪检监察工作暂行办法》、省纪委、省国资委纪委关于省直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结合 xx 公司《本部部室职能调整意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 xx 公司及其全资企业第二章 主要职责第三条 xx 公司纪委、监察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等工作一)监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以及省委、省政府、省纪委、省国资委的有关指示、决定在 xx 公司及其属下企业的贯彻执行情况二)协助企业领导班子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制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协助公司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履行监督职责,及时向省国资委纪委汇报属下企业纪检监察工作情况三)维护党的章程和行政监察法及其它党政法规,受理对本企业党组织、党员及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控告、检举;查办企业党组织、党员及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检查、处理属下企业党组织、党员和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重要案件,其中涉及上级部门查处的企业领导人员的违纪案件,xx 公司纪委做好有关协助工作。
四)受理属下企业党组织、党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的检举、控告,受理属下企业党组织、党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的申诉五)负责纪检和监察的日常工作及对全系统纪检监察工作的协调和指导,负责起草纪检监察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管理属下企业的纪检监察工作六)组织、指导系统内企业开展企业效能监察工作,监督企业领导班子依法依规决策和经营管理等七)负责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从源头上防治腐败;会同党群工作部等部门做好公司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党委中心组学习等常规性工作;负责组织对一级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诫勉谈话,指导并监督属下企业做好领导人员廉洁自律的各项工作八)与组织人事部门一道做好一级企业纪委书记、监察室主任的配备工作协助人力资源部做好企业领导班子的教育、考察、配备工作九)负责党纪政纪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全系统纪检监察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和纪检监察信息工作十)完成省纪委、省监察厅和省国资委纪委、xx 公司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管理第四条 xx 公司纪委、监察室按照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工作的原则配备专职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纪委设纪检办公室与监察室合署办公第五条 xx 公司纪委、监察室受省国资委纪委、省监察厅派驻省国资委监察室和 xx 公司党委会、董事会的双重领导。
第六条 xx 公司纪委设书记 1 名,副书记 1 名纪委书记由同级党委副书记担任,监察室设主任、副主任各 1 名,工作人员 3 名第七条 属下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和人员配备:(一)根据党章有关规定,一级企业凡设党委的原则上应设立纪委,同时设立办事机构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按中心职能设置的企业暂不设纪委,指定一名领导成员分管纪检监察工作,并配专门的工作人员二)一级企业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与企业党委同时选举产生,向本企业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与党委相同三)一级企业纪委一般设委员 3-5 名,其中书记 1 名,并视情况设副书记纪委书记应为专职,一般由同级党委副书记担任企业应当设立纪委办事机构和监察室,配备 1-2 名工作人员,对人数多、任务重、情况复杂的企业适当增配人员,以适应工作的需要第八条 xx 公司纪委要积极协助党委抓好一级企业纪委书记的配备,对一级企业纪委书记任免前要向省国资委纪委征求意见一级企业纪委副书记、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的配备,由一级企业党委考察、审批,任免前要征求 xx 公司纪委的意见第四章 信访举报与案件查处第九条 xx 公司及属下企业应健全信访举报制度,规范信访工作处理流程,定期进行信访统计、分析,建立信访工作档案。
第十条 信访件和检举、控告案件的查办形式包括:(一)自办:即本部门直接办理(包括以本部门为主的联合查办案件、向本人发函、发《信访通知书》、领导谈话等)二)交办:即将领导批办的或本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有关人员的案件查处工作交由其所在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承办三)协办:即协助有关单位办理四)督办:即转下级纪检监察机构按时办理并报结果五)转办:即转有关单位阅办、查处六)留存:即暂存待查第十一条 对信访举报与案件查处,实行分级管理xx 公司纪委、监察室受理群众信访的范围包括:(一)对 xx 公司一级企业(含控股企业)党委、党委成员及其他领导人员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二)对 xx 公司本部党组织、各部室及党员干部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三)上述组织和个人,对所受的党纪、政纪处理不服的申诉四)对 xx 公司属下二级企业、控股企业职能部门或企业党组织和领导人员、党员的重大、典型的违纪问题的检举、控告,以及上述组织和个人的申诉,必要时 xx 公司纪委、监察室也可以受理第十二条 在受理检举、控告及在监督工作中发现属下企业党员和经营管理人员涉嫌违纪的问题,应认真组织初核其中:(一)一级企业党委、董事会、经营班子及其他相当职务人员涉嫌违纪的问题,由 xx 公司纪委、监察室报告 xx 公司党委批准后组织初核。
二)一级企业中层正副职管理人员和下属二级公司党委、董事会、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相当职务人员涉嫌违纪的问题,由一级企业纪委、监察部门向本级企业党委报告后组织初核第十三条 对违纪问题线索,经党委及纪检监察机构领导同意后进行初核,初核的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适当延长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交下级纪检监察部门核查的信访、举报线索,下级企业必须按要求完成第十四条 初步核实后应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并作出如下处理:(一)反映问题失实,可以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领导班子说明情况,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调查组写出了结报告报领导同意后了结二)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可建议有关部门对当事人进行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成写出书面检查,或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调查组写出了结报告,报领导同意后了结三)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予立案第十五条 对检举、控告和监督中发现下属企业党员或管理人员的问题,经初核确构成违纪的,应立案检查其中:(一)一级企业的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和纪委书记及其他相当职务人员违纪问题的立案检查,由 xx 公司纪委、监察室提出申请,xx 公司党委批准后予以立案,并报省国资委纪委、监察室备案。
二)一级企业党委、董事会、经营班子副职及其他相当职务人员违纪问题的立案检查,由 xx 公司纪委、监察室向 xx 公司党委报告后决定,必要时报省国资委纪委监察室备案三)一级企业中层正副职管理人员和下属二级公司党委、董事会、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相当职务人员的立案检查,由一级企业纪委、监察室决定,报一级企业党委(政纪立案报经理班子)批准并报 xx 公司纪委备案四)属于下级企业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检查的重大违纪问题,必要时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可直接立案检查党的关系在广州地区以外的,纪检、监察部门在作出立案决定前,要征求监管企业所在地党组织的意见第十六条 凡需要立案的,应写出立案呈批报告,并附立案依据材料和初核情况报告,按立案批准权限呈报审批立案审批时限不得超过 30 个工作日第十七条 已经立案的案件,应组织二人以上的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应制定方案调查方案内容包括:需查清的主要问题、调查步骤和方法、预计完成任务的时间、调查组成员及注意事项等调查方案经本级纪委领导批准后实施第十八条 批准立案后,调查组应将立案决定通知被立案人及其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并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被通知单位应积极支持调查组的办案工作,加强对被立案人和案件知情人的教育。
若情况特殊,经上级纪委批准,对妨碍调查取证的,批准立案后,可暂不通知被立案人及其所在单位暂不通知的情况和理由应记录在案未经调查组同意,被立案人所在单位不得批准被立案人出国(境)、出差,或对其进行调动、提拔、奖励第十九条 调查组遇有下列特殊情况应及时请示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一) 被调查人有逃脱嫌疑的;(二) 被调查人有自杀、他杀等严重危险迹象的;(三) 被调查人有严重犯罪嫌疑的;(四) 被调查人有毁灭、隐藏证据,串通抗拒调查行为的;(五) 被调查人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第二十条:应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被调查人的陈述、事先征得被调查人同意取得视听材料、现场笔录、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谈话笔录、证人证言材料要一人一证对出证人应提出要求,讲明责任,并由被谈话人、证人签字或押印被谈话人、证人对陈述或语言材料修改应亲自改写,或在更改处押印如有重大改动,应由被谈话人、证人写出补充说明材料附后收集证据应尽量收集原件,如复制应注明出处,并由原件保存单位或个人盖章签字。
第二十一条 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妨碍案件调查时,可按干部管理权限直接办理或建议有关部门对其采取停职检查措施第二十二条 调查中,实施“两规”是在确实必要的情况下,对重要或复杂的案件所涉及的有重大违纪嫌疑的人员进行内部审查的一种组织措施对检查对象实施“两规”措施,由 xx 公司逐级呈报省纪委,由省纪委审批和组织实施“两规”第二十三条 立案案件调查时限为 3-6 个月,必要时可适当延长,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仍不能查结的,调查组可按立案审批权限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第二十四条 调查中,若发现被调查人同时触犯刑律的,应适时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五条 凡经立案调查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调查终结后须形成调查报告,移送同级纪检监察审理部门(小组)审理第二十六条 对调查属实的违纪问题,应按党纪、政纪条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及程序进行处分其中:(一)对一级企业的党委会、董事会、经理班子成员及相当职务人员违纪问题的党纪处分,由 xx 公司纪委、监察室提出处分意见报 xx 公司党委审核,报省国资委纪委审批二)对一级企业中层正副职管理人员和下属二级公司的党委、董事会、经理班子成员及其他相当职务人员违纪问题的党纪处分,其中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由一级企业纪委决定,报同级企业党委批准,报 xx 公司纪委备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由一级企业纪委、党委提出处分意见,报 xx 公司纪委、党委审批,报省国资委纪委备案。
对一般党员违纪处分,由一级企业纪委审批决定,其中开除党籍的报 xx 公司纪委备案三)xx 公司本部中层以下党员干部违纪案件的检查和处理,由 xx 本部党委委托 xx 公司纪委、监察室按程序和有关规定办理四)相应的行政处分按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法规及程序办理第二十七条 案件审理部门审理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必要时可移送上级纪检监察审理部门审理案件审结后应形成审理报告第二十八条 凡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建立处分决定、批复、通知执行情况回报制度,切实加强处分决定的执行落实第二十九条 案件办结后,写出结案报告结案报告经纪检监察机构领导签批后立卷归档第三十条 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检举人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员也有权提出回避要求:(一)是本案被调查人的近亲属;(二)是本案的检举人、主要证人;(三)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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