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就是一把金锄头!
欢迎来到金锄头文库![会员中心]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2017 -2017年司法考试刑法历年真题解析——不定项选择题及主观题.doc

46页
  • 卖家[上传人]:aa****6
  • 文档编号:38229387
  • 上传时间:2018-04-29
  • 文档格式:DOC
  • 文档大小:339.50KB
  • / 46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提交2002-2010 年司法考试刑法历年真题解析年司法考试刑法历年真题解析——不定项选择题及主观题不定项选择题及主观题2009-11-6 15:14 来源:法律教育网 【大 中 小】【我要纠错】三、不定项选择题:(2010 年)(一)甲、乙预谋修车后以假币骗付某日,甲、乙在某汽修厂修车后应付款 4,850 元,按照预谋甲将 4,900 元假币递给乙清点后交给修理厂职工丙,乙说:“修得不错,零钱不用找了”,甲、乙随即上车丙发现货币有假大叫“别走”,甲迅即启动驶向厂门,丙扑向甲车前风档,抓住雨刮器乙对甲说:“太危险,快停车”,甲仍然加速,致丙摔成重伤请回答 91-94 题2010 年卷二不定项第 91-94 题)91.甲、乙用假币支付修车费被识破后开车逃跑的行为应定的罪名是( )A.持有、使用假币罪B.诈骗罪C.抢夺罪D.抢劫罪「答案」A「考点」持有、使用假币罪、抢劫罪「解析」甲乙使用假币支付修车款的行为,属于使用假币的行为甲乙二人在被识破使用假币后,开车逃跑并致使丙摔成重伤,因甲乙二人之前行为是使用假币,而非盗窃、诈骗、抢夺,因此即使存在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也不转化为抢劫罪92.对于丙的重伤,甲的罪过形式是( )。

      A.故意B.有目的的故意C.过失D.无认识的过失「答案」A「考点」犯罪主观要件「解析」本题中,在丙扑向甲车前风档,抓住雨刮器的情况下,甲仍然加速,致丙摔成重伤甲对于丙受伤害的结果是明知且持放任的态度因此甲的罪过形式为间接故意,而非过失93.关于致丙重伤的行为,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乙明确叫甲停车,可以成立犯罪中止B.甲、乙构成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C.甲的行为超出了共同犯罪故意,对于丙的重伤后果,乙不应当负责D.乙没有实施共同伤害行为,不构成犯罪「答案」AB「考点」犯罪中止、共犯「解析」甲的行为超出了共同犯罪(使用假币)的故意,对于丙的重伤后果,乙不是共犯,乙不承担刑事责任乙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也就无所谓犯罪中止的问题94.对甲的定罪,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抢夺罪、故意伤害罪B.诈骗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C.持有、使用假币罪,交通肇事罪D.抢劫罪、故意伤害罪「答案」ABCD「考点」使用假币罪、故意伤害罪「解析」甲使用假币支付修车款,成立持有、使用假币罪在丙扑向甲车前风档,抓住雨刮器的情况下,甲仍然加速,致丙摔成重伤,甲对于丙受伤害的结果持放任的态度,构成故意伤害罪据此可知,甲成立持有、使用假币罪和故意伤害罪。

      2009 年)(一)甲为某国有企业出纳,为竞争公司财务部主任职位欲向公司副总经理乙行贿甲通过涂改账目等手段从公司提走 20 万元,委托总经理办公室秘书丙将 15 万元交给乙,并要丙在转交该款时一定为自己提升一事向乙“美言几句”乙收下该款八天后,乙将收受钱款一事报告了公司总经理,并将 15 万元交到公司纪检部门一个月后,甲得知公司委任其他人担任财务部主任,恼羞成怒找到乙说:“还我 15 万,我去把公司钱款补上你还必须付我 10 万元精神损害赔偿,否则我就将你告到检察院乙反复向甲说明钱已上交不能退还,但甲并不相信数日后,甲携带一桶汽油闯入乙办公室纵火,导致室内空调等财物被烧毁请回答 91-94 题91.关于甲从公司提出公款 20 万元并将其中一部分行贿给乙的行为,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甲构成贪污罪,数额是 20 万元;行贿罪与贪污罪之间是牵连关系,不再单独定罪B.甲构成贪污罪、行贿罪,数罪并罚,贪污数额是 5 万元,行贿 15 万元C.甲构成贪污罪、行贿罪,数罪并罚,贪污数额是 20 万元,行贿 15 万元D.甲对乙说过要“去把公司钱款补上”,应当构成挪用公款罪,数额是 20 万元,再与行贿罪并罚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核贪污罪、行贿罪。

      甲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涂改账目的方式侵吞公款 20 万元非法占为己有,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为 20 万元故 BD 错误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乙以财物的行为,构成行贿罪行贿数额为15 万元行贿罪与贪污罪之间并不是牵连关系,应数罪并罚,故 A 项错误,C 项正确本题选择错误项,正确答案为 ABD.92.关于乙的行为,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乙构成受贿罪既遂B.乙构成受贿罪中止C.乙犯罪以后上交赃物的行为,属于酌定从轻处罚情节D.乙不构成犯罪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核受贿罪从题目内容可知,乙虽然在客观上收下甲的财物,但主观上并没有为甲谋取利益的意思,而且八天后,乙将收受钱款一事报告了公司总经理,并将 15 万元交到公司纪检部门故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本题选择错误项,故 ABC 为正确答案93.关于丙的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丙构成受贿罪共犯B.丙构成介绍贿赂罪C.丙构成行贿罪共犯D.丙没有实行行为,不构成犯罪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行贿罪、共犯丙明知道甲向乙行贿还代其转托,实质上已经与甲形成了行贿的共同故意,所以丙成立行贿罪共犯94.关于甲得知财务部主任由他人担任后实施的行为,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甲的行为只构成放火罪B.甲索要 10 万元“精神损害赔偿”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C.甲的行为是敲诈勒索罪与放火罪的想象竞合犯D.甲的行为是敲诈勒索罪与放火罪的吸收犯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核放火罪、敲诈勒索罪。

      甲以要挟的方法,强行向乙索要 10 万元精神损害赔偿,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该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与放火罪数罪并罚,故 ABCD 错误2008 年)91.四位学生在课堂上讨论共同犯罪时先后发表了以下观点,其中正确的选项是:A.甲: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即应当对集团成员所实施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B.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从犯的处罚应当轻于主犯,所以,对于从犯不得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C.丙: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但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因为聚众犯罪不一定成立共同犯罪D.丁:一开始被犯罪集团胁迫参加犯罪,但在着手实行后,非常积极,成为主要的实行人之一,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应认定为主犯答案:CD解析:《刑法》第 26 条第 3 款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注意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对“集团”本身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而非是对“全体成员”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因此,A 的说法错误《刑法》第 26 条第 1 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 4 款规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从犯,虽然在处罚的时候轻于主犯,但是也应该以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定罪处罚,B 的说法错误,不当选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一定是主犯,但是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犯罪集团中的主犯除了首要分子,还包括其他起主要作用的非首要分子的主犯主犯一定是存在于共同犯罪中的,对于聚众犯罪,有时法律只是处罚首要分子(例如:刑法第 291 条规定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对于其他参加人员不进行定罪处罚,因此不成立共同犯罪,也无所谓主从犯的区分,所以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C 的说法正确,当选第 26 条第 1 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虽然丁一开始被犯罪集团胁迫参加犯罪,但是因为其后来成为主要实行人之一,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因此应认定其为主犯,D的说法正确,当选本题正确选项是 CD.92.国有公司财务人员甲于 2007 年 6 月挪用单位救灾款 100 万元,供自己购买股票,后股价大跌,甲无力归还该款项。

      2008 年 1 月,甲挪用单位办公经费 70 万元为自己购买商品房两周后,甲采取销毁账目的手段,使挪用的办公经费 70 万元中的 50 万元难以在单位财务账上反映出来甲一直未归还上述所有款项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甲挪用救灾款的行为,不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B.甲挪用办公经费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数额为 70 万元C.甲挪用办公经费后销毁账目且未归还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为 50 万元D.对于甲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实行并罚答案:ACD解析:《刑法》第 384 条(挪用公款罪)第 2 款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据此,甲挪用救灾款归个人使用,不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而是构成挪用公款罪,因为挪用特定款物罪要求的是将特定款物挪做“其他公用”,而本题中甲是将特定款物挪为“私用”,构成挪用公款罪因此,A 的说法正确因为挪用公款的行为要求的是只是挪用,主观上是打算日后归还的而本题中,甲挪用办公经费 70 万为自己购买商品房,其后又采用销毁账目的手段,使挪用的办公经费 70 万元中的 50 万元难以在单位财务账上反映出来对于此 50 万,甲的主观故意已经从挪用变为据为己有。

      因此,对于这 50 万,甲构成贪污罪;对于 70 万中的其余 20 万,甲构成挪用公款罪 因此,B 的说法错误,C 和 D 的说法正确本题正确答案是 ACD.(一)甲手持匕首寻找抢劫目标时,突遇精神病人丙持刀袭击丙追赶甲至一死胡同,甲迫于无奈,与丙搏斗,将其打成重伤此后,甲继续寻找目标,见到丁后便实施暴力,用匕首将其刺成重伤,使之丧失反抗能力,此时甲的朋友乙驾车正好经过此地,见状后下车和甲一起取走丁的财物(约 2 万元),然后逃跑,丁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请回答 93-94题93.关于甲将精神病人丙打成重伤的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因为对精神病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B.甲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因为“不法”必须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而精神病人没有责任能力,其客观侵害行为不属于“不法”侵害,故只能进行紧急避险C.甲的行为属于自救行为,因为甲当时只能依靠自己的力量救济自己的法益D.甲的行为既不是正当防卫,也不是紧急避险,因为甲当时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精神病人丙的行为客观上阻止了甲的不法行为,甲不得针对丙再进行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答案:A解析:《刑法》第 20 条第 1 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并非对不法侵害行为的制裁,而是针对不法侵害所采取的保护法益的手段,故不能像制裁犯罪与违法行为那样,要求正当防卫所针对的不法侵害也具有主观统一性,所以,对于没有达到责任年龄、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侵害行为,可以实施正当防卫因此,A 项说法正确,BCD 项说法错误94.关于乙与甲一起取走丁的财物的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乙与甲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B.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乙的行为属于抢夺罪,两者在抢夺罪这一重合犯罪之内成立共同犯罪,即成立抢夺罪的共同犯罪C.乙既不对丁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也不对丁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D.乙不对丁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对丁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答案:AC解析:继承的共同犯罪,指先行为人已实施一部分实行行为后,后行为人以共同犯罪的意思参与实行或提供帮助此时,后行为人就参与后的行为与先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但对参与之前的先行为人的行为及其结果是否应承担责任,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区分如:甲意欲抢劫而对 A 实施了暴力,在抑制了 A 的反抗后,乙到了现场,并且明知甲在抢劫 A的财物,乙与甲一起共同强取了 A 的财物法律教 育网|在这种情况下,甲与乙仍然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再如,丙意欲抢劫 B 的财物而对其实施暴力,并且造成了 B 的重伤,此时丁到了现场,并且明知丙要抢劫 B 的财物,丁与丙一起共同劫取了 B 的财物。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猜您喜欢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善琏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二工程湖州南浔善琏镇个行政村港南村验收报告环评报告.doc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公众参与说明书哈尔滨市第一医院国际医养康复医院环评报告.doc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六合区农村公路yga2小前线、yga8大西线、yga9古金线、ya19荷花线提档升级工程项目环评报告.docx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从事电子产品用胶水的生产环评报告.doc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山东瑞浩重型机械有限公司铸铁金属件、机械加工项目环评报告.doc 20072008学年度上学期期末考试高一物理试题.doc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处理甜菜制糖生线环评报告.doc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中高密度纤维板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环评报告.doc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乾安县湖滨(潜子泡)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环评报告.doc 天相研究报告.pdf 如何阅读论文.pdf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兴福堂cx北南地块新建发布访问次数信息来源文成县【字号大环评报告.doc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兰渝铁路李渡牵引站kv供电工程环评报告.doc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山东鲁北高新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2015-2030)生态环境影响评价(2)--2015.11.5环评报告.doc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丰台区小井桥积水治理工程环评报告.doc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复合窨井盖建设环评报告.doc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岚山区岚山头街道金牛岭片区安置区(a区、b区)建设项目环评报告.doc 2016年科技工作总结及2017年科技工作思路.doc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二级康复医院环评报告.doc 客户服务管理.pdf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