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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呆账损失可税前扣除处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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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菲***
  • 文档编号:209341914
  • 上传时间:2021-11-09
  • 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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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呆账损失可税前扣除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64号)第一条第五款规定,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逾期3年以上,且经金融企业诉诸法律,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经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后,符合《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方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第二十一条第五款规定情形,主要指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有败诉的法院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债能力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依据法院判决、裁定或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可以认定为损失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金融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624号)第一条规定,金融企业经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后符合呆账损失认定条件的,其损失金额可按下列方法确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资产按市场公允价进行估算,假如其价值不足以清偿属于《破产法》规定的优先清偿项目,由金融企业出具专项说明,经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可将应收债权全额确定为呆账损失;假如清偿《破产法》规定的优先清偿项目后仍有结余但不足以清偿所欠债务的,则可按所欠债务的比例确定金融企业应收债权的损失金额。

      不过需要留意的是,国税函264号文件规定,金融企业上述已作为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债权或损失,假如在以后年度全部或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收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方法》规定,金融企业收回的尚未在税前扣除的呆账,超过本金的部分,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金融企业在申报扣除上述呆账损失时,必需按要求供应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及证明材料、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据及证明材料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及证明材料等能够证明呆账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和证明材料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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