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际法06.ppt
30页国家领土 一、国家领土1、概念:指处于国家主权支配之下的地球表层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以及陆地和水域的地下及上空2、国家领土在国际法上的重要意义在于: 领土是国家的构成要素之一,是国家存在和发展的自然基础和物质基础不言而喻,一个国家总得有领土,不论大小或多少,否则它就不可能成为一个国家如历史上逐水草而居的游牧部落虽有人民和政权机构,但由于没有领土因此不是国家 领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领土是国家主权支配下的土地,反过来说,国家主权在本质上是“属地的”,国家在其领土内可以充分独立而无阻碍地行使其权力 领土是国家主权的客体在传统国际法上,领土长期被视为国家的领土财产,国家不仅可以自由占有和使用其领土,而且可以任意处分和支配其领土在现代国际法上,国家对其领土的这种权利仍然存在,只不过要受其本国法律规定的原则与程序的限制3、国家领土的构成 领陆 领水:内水和领海 领空 底土,领陆是指国家疆界以内的陆地,包括岛屿,它是国家领土的基本组成部分 内水指国家领陆内以及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水域,包括一国境内的河流及其河口与港口、运河、湖泊及内海、内海湾、内海峡等 领海指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
有些国家的领土没有海岸,称为内陆国,其领土就无领海这一部分 领陆及领水的底土领陆下面的底土和领水的水床及底土也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有的学者称之为国家的地下领土 领陆和领水上面一定高度的空间,称为领空,是国家领土不可分割的部分,完全受国家主权的支配领空的最高度,迄今尚未确定,二、内陆水 是指陆地内的水域,包括河流、运河、湖泊、内海等,1、河流:国际法上的河流包括内河、界河、多国河流和国际化河流四类内河完全处于一国主权之下,国家对内河的管理和使用享有完全的、排它的权利,除非经许可或另有条约约束,任何外国船舶均不得进入其内河 (长江、黄河) 界河分隔两个国家的界河是分属于沿岸国家的内水,沿岸国对其所领有的一侧水域行使管辖权界河的利用依习惯和协定处理 (黑龙江、乌苏里江) 多国河流多国河流的各沿岸国,对流经其领土的一段水域享有主权,但在行使此项权利时,须顾及其他沿岸国的利益,不得滥用沿岸国可禁止非沿岸国船舶在其水域航行,但根据平等互惠原则,沿岸国对同一河流的其他沿岸国的船舶应允许无害通过 (尼罗河) 国际化河流多瑙河、莱茵河),2、运河 在国际法上具有意义的是通洋运河,即在一国境内以人工开凿的沟通公海的可航水道。
这类运河在世界上共有三条 苏伊士运河 巴拿马运河 基尔运河,3、湖泊与内海 湖和内海都是在陆地内的水域,都是沿岸国领土的一部分,有沿岸国主权管辖有些湖和内海濒临两个和两个以上国家的领土,和位于两国的边界线上,这些湖除另有协议外,应属于所有沿岸国,通常以湖或内海的中心为界,分别由各沿岸国管辖 凡是涉及几个沿岸国的湖和内海,其法律地位都是由有关沿岸国的协议或者依国际条约确定的 领陆内的水域,其法律地位和领陆完全相同除因条约另有规定,外国船舶非经许可不能进入,获准进入内陆水域的外国船舶必须遵守该国的法律并受该国法律保护三、国家领土的取得与变更从历史上看,时常发生因某种原因取得或丧失领土而引起国家领土变化的情况传统国际法上,国家领土的取得有五种方式: 先占 时效 割让 添附 征服 现代国际法也不排斥符合国家主权平等及其他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国家领土变动,形成了民族自决、公民投票、交换领土、归还领土等一些新的领土变更方式与实践1、先占,又称占领,指国家占有无主土地而取得领土主权 在传统国际法上,先占首先须以无主土地为客体 所谓无主地,即在取得之前不属于任何国家或由他国放弃的土地。
其次,应实施有效占领单纯的发现无主地,在早先可以取得领土主权,这为15、16世纪各殖民国家的实践所证明但是,在18世纪以后,有效占领必须具备两个事实:占用的事实,行政管理2、添附是指由于自然的或人为的因素而形成新土地 它包括两种形式: 自然添附,例如河口形成三角洲,领海内出现新岛屿以及海岸产生涨滩,这些都使沿岸国的领土范围扩展 人为添附,例如填海造地而使领海向外延伸,从而增加领土自然添附历来被视为取得领土的一种合法方式人为添附只要不侵害相关国家的权利,也被视为合法日本大版机场),3、时效,即取得时效,原是民法上的制度,传统国际法用它作为国家取得领土的一种方式其含义是指国家持续并安稳地占有原本不正当或非法占有的某些土地经过相当长的时间,从而取得该土地的主权 简言之,长时间不受干扰的非法占有他国领土导致取得合法权利 在国际法理论上曾有以50或100年作为期限的主张,但没有获得普遍接受由于非法占有和无确定期限这两个因素,时效的适用向有争议历史上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国家常以时效制度作为侵占别国领土的借口4、割让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部分领土主权移转给另一国 割让有强制性的和非强制性之分。
非强制性割让是在自愿基础上的买卖、赠予或交换领土,例如1867年沙俄以720万美元将阿拉斯加卖给美国 强制性割让通常是战争的结果,战败国依和约无偿地将其领土转移给战胜国,例如1895年日本以《马关条约》强迫中国割让台湾历史上在以战争作为解决国家间争端的方式时,这种割让时有发生5、征服亦称兼并,是指一国以武力占有他国部分或全部领土而取得主权它与强制性割让的惟一区别在于无需缔结条约按照传统国际法,有效的征服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征服国有征服之意并宣告之; 被征服国放弃收复失地或停止反抗上述五种方式,多由民法制度转化而来,被传统国际法视为合法然而,现代国际法奉尊重国家主权及领土完整为基本原则,它规定“国家领土不得成为他国以使用威胁或武力而取得之对象”,任何国家都有义务不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违反国际法的任何其他方法侵占他国领土,也有义务不承认他国以上述方法取得领土为合法征服和强制性割让被当然废止 时效不符合现代国际法,退一步讲,即便合法也不可能有一国领土被他国长期非法占有而不反抗的情况,例如英国和阿根廷关于马尔维纳斯群岛的归属纠纷先占、添附、非强制性割让虽然符合现代国际法,但地球上已不再有“无主地”可供先占,添附和非强制性的割让亦罕有发生。
因此,这五种方式大多已成为历史遗迹,现实意义只在于:当国家之间发生领土争端时,为了查明有关国家领土的来源,这些方式常被引用在现代国际法理论和实践中,在处理领土归属问题时,对于当事国以历史上按照上述方式取得领土为法律根据的,也承认其效力6、现代的领土取得方式 民族自决 民族自决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现代国际法上主要的领土变更方式之一一般地,殖民地人民因独立而取得的领土主要是民族独立前所居住的地区,或者“非殖民化”以后的托管领土公民投票 公民投票是指由当地居民以投票方式决定有关领土的归属,这是尊重居住于该领土上的人民的意志的一种变更方式 合法有效的公民投票应具备三项条件: 有合法和正当理由; 没有外国干涉、威胁或操纵; 应有国际监督投票收复失地 收复失地是指一国收复其被外国侵占的领土 例如1945年中国收复被日本占领的台湾1943年中、美、英三国首脑“开罗宣言”中明确规定,日本所窃取的中国领土,例如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国1945年中、英、美“波茨坦公告”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须实施”交换土地 交换土地是指有关国家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交换一定的领土或对边界作某些调整,多发生在边境地区。
例如1960年中国将猛卯三角地交缅甸管辖,缅甸则把班洪、班老两部落的管辖区划给中国四、领土主权 1、概念是指一国对其领土享有最高的和排它的权力,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国家对其领土享有最高的拥有权、使用权和处分权,此即国家的领土所有权或领有权 国家享有排它的领土管辖权根据源于古老的罗马法律格言的两条国际法规则:“领土上的一切均视为属于领土”和“所有在我领土上的人均系我之臣民”,在领土上或进入领土内的任何人或物,以及在领土内发生的事件,均隶属于该国的属地最高权之下,由该国其行使排它的管辖,2、限制 对国家领土主权的限制,实际上是对国家行使领土主权的限制在国际法上,国家领土主权的行使通常受到两个方面的限制 首先,受国际习惯法的限制,这是国际法对国家领土主权创设的一般性限制一国行使其领土主权须以不损害他国领土主权和国际共同利益为限,否则,谁的领土主权都无保障各国还不得利用其领土作为对他国进行颠覆活动或其他犯罪的基地 其次,受条约所加予的特殊限制,其形式有共管、租借、势力范围、国际地役等共管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领土共同行使主权 在这种情形下,实行共管的国家对该领土的主权是互为限制的。
例如,1906年英国、法国对南太平洋的新赫布里底群岛的共管;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至1968年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对瑙鲁岛的共管;1945年6月5日美、苏、英、法在柏林发表宣言,宣布对德国实行共同统治,但明确声明不是对德的兼并,因此只是暂时代行主权,这种形式的共管,实是对德国主权的限制租借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领土的一部分租借给另一国,在条约规定的期限内,用于条约所规定的目的. 租借只有建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才是合法的,例如英国1894年将拉多“飞地”租给刚果自由邦但历史发生的租借事例,大多是根据不平等条约对一国领土主权所加的非法限制 租借国只是取得对租借地的使用权和管理权,而领土主权仍属于出租国 (清政府末期的最惠国待遇),国际地役是指一国依据条约将其部分或全部领土的特定范围,提供给他国为某种目的而永久使用,如允许他国国民通过本国领土,或在本国领海上捕鱼 国际地役是对国家属地权的一种特别限制,是传统国际法所接受的这种制度根据条约而产生,其主体只能是国家,客体只能是一国的领土,包括领陆、领空、领水及其底土 国际地役有积极与消极之分积极地役允许他国在本国境内建筑和经营铁路、设立税关、派驻武装部队、开采矿藏,甚至通过军队。
消极地役是一国根据条约自行限制不在本国领土行使某种国家属地权,如不在特定地区设防国际地役虽然没有改变条约缔约国之间的主权关系,但使供役国的主权受到限制历史上帝国主义列强曾以不平等条约强迫弱小国家实行国际地役,如在弱小国家领土上驻军或建立军事基地,严重侵犯后者的领土主权在现代国际法上,地役关系只有在当事国双方自愿接受的基础上才能建立和实行五、国家边界 1、国家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限,即分隔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或国家管辖范围与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区域的界限有陆地、水上、海上、地下及空中边界之分 2.边界的形成和划分 由传统习惯所形成传统习惯边界是在长期历史过程中根据当事国双方历来行使管辖所及的范围而逐渐形成的 依条约划定在大多数情况下,依条约划定边界比较确定而且可减少边界争端,因此它是近现代国家划定边界的趋势2、除非形成确定的习惯边界,在协议划分边界时,可按照下述惯常的国际实践处理: 以山脉为界时应以分水岭为准 以河流为界时,通航河流依主航道中心线,不适航河流依中心线 湖泊及内海,以中间为界3、划界的程序和文件 划界一般包括定界、勘界和标界三个程序,3、中国的领土与边界 中印边界问题 中国对南沙群岛的领土主权不可争辩 钓鱼岛的主权属于中国钓鱼岛,由5个无人居住的小岛组成,位于东海。
它属于台湾的附属岛屿(在台湾东北约120海里处)在历史上,它一直是我国人民采药的地方通过发现、利(使)用从而构成先占,中国取得了对它的主权而且,在1874年以前,在它与日本国之间还隔着中国的朝贡国——琉球王国,1874年日本才取得了与中国同样的对琉球王国的宗主权 1895年在缔结《马关条约》时,日本曾建议中日两国瓜分琉球王国,被中国拒绝,后来日本单独吞并了琉球王国,但从未包括钓鱼岛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占领日本的美军把钓鱼岛作为靶场1972年美国在“归还冲绳”(冲绳群岛为琉球群岛的一部分)的协定中,把钓鱼岛的行政权交给日本,我国政府曾予严正驳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