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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制度诸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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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乡村制度诸问题 如果总结本书的“结论”,简单地说,我想表明,乡村社会的冲突问题,根源在于实际运行的一系列制度规则的缺陷这些制度在构造基层政权的角色、权利义务及其和村民的社会关系方面,存在着内在的价值、目标和利益紧张此产生冲突的根源,可以解释乡村政治整合的困难一 一些特征在结构方面,有别于西方的区分性结构,中国乡村的基本社会关系结构是公共关系和个人关系的混合其特点是,既可以通过公共关系扩增个人利益,也可以通过个人关系追求公共目标,这两方面并不存在明确的分界或区分这一现实继续了传统乡村庇护关系结构的某些功能,但有所变化相对于传统庇护关系在信息传递上的个人性,新庇护关系可以是广泛的、公开的、大众动员式的但是这种关系往往短暂、松散、易变,跟随具体的事件和利益而变动,其冲突既有价值分歧含义,也有分利竞争含义它的信息传递既有个人渠道,也有公共渠道;它的群体边缘无稳定明显的界限,其他个人可以无排斥性地进入;它并非明显的金字塔不对等结构,而是以一个小团体为核心的、无强制性权利与义务的松散布局;它并非是单一的、以人为基础的权威认同,不限制广泛的利益表达,但也没有明确的制度化稳定结构这些特征显示,乡村社会关系既不同于典型意义上的庇护关系,也不同于典型意义上的现代公共关系,而是这两种关系的混合变形。

      个人事务和公共事务都在这一混合关系中得到处理在制度建制方面,基层政权有相当的主动性,来巩固自己的势力范围和权力地带他们是村民各项权利主要及首先的定义和实现单位,这为其提供了立法、执法的管辖权地位;土地的集体所有并由基层政权代表实施管理——承包、交易和调整等惯例,为其提供了重要的经济资源控制权地位;而内部实施的“荐举”式人事更替,促进了其内部利益的组织化,从而发展出相互支持的地方政治网络,它可能有效避免来自国家和社会两方面的监督,从而将政治、经济、法律控制权日趋集中在基层干部集团中这正是Shue所说的“局部地方专制主义”(petty local despotism)[1]产生的基础基层政权的治理并不必然追随国家规定,而是筛选对自己有利的部分,并充分利用国家意识形态不断变换的政治话语提高自己的合法性基层权威营造了一种“隔离地带”,将国家和乡村生活分隔开,在管辖结构和治理原则两个方面,阻止了国家权力的实际下延这些特点有助于观察基层政权的性质它并非同它的名称一般,可以被视为国家设在基层整体组织的一部分——如果真是这样,它必须被假定为只有执行国家制度的义务,而没有规定或改变这些制度的权利我们的资料显示,基层政权的所为远远超出了它的名份,它并非代表国家并依据国家的规则管理乡村生产资源,而是发展出自己的规则;它距离一个典型的科层组织也相去甚远,是一个既具有官方身份(兼服务于国家的部分目标)又具有自己政治经济利益的、充分组织化的网络。

      它的整体利益同国家及村民是不同甚至是竞争性的,久而久之,在利益结构方面,形成一个离间于国家和社会的特别集团群体它对乡村整体的作用是产生冲突,危及基层秩序的稳定但基层政权的官方身份,倾向于把上述局部利益冲突转变成社会对国家、村民对官方的冲突在现代,基层组织融合了传统乡村权威和官方身份,这构成了它的管辖地位的合法性来源,它不必像它的前身一样,经由对社会公共事务的贡献去获得这合法性地位,官方的授权身份能够保护这种地位;它也不像一个典型的官僚组织那样,仅仅依赖官授身份和薪俸行动,它发展出了政治支持网络增进自己利益的延续和安全,又发展出收费权作为生存的财政基础基层政权通过控制(集体)财产权利,通过实施自己的专门规范,通过建立自己的相互支持网络,巩固并强化了以自己为中心的基层秩序;同时,它通过形式化国家所有权和抑制村民参与的实践,保持了相对自主的空间,并将国家或村民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其中,乡镇两级干部的利益集结、信息阻挡、国家对基层干部的日常治理依赖、村民的消极态度,所有这些因素综合,保障了基层政权区域治权的安全而国家在这一分割权威体制中,也相应被削弱了通过扩展公民权、建立直接治理的能力,国家的权威在基层主要是象征性的、意识形态性的、原则指导性的,而非实际管辖性的。

      二 政治社会学意义这实际上继续了传统中国管辖权分立的局面,只不过,从前基层权威的角色由士绅充当,而今由国家在基层名义上的代理人——基层政权充当国家主要的影响区域在城市或县镇,基层政权实际管治着乡村对于乡村农民而言,国家的规则、国家的权威性以及国家对这些居民的法律责任,都很少能够与其生活发生直接有效的关联普通村民很难能够从国家的活动中受益,相反,国家政策中有利于基层政权扩张权力的部分,却得到充分的“执行”借用国家政治话语,扩展地方官僚机构、权力及其利益的活动一直存在,虽然村庄干部处于边缘地位,但也不时卷入其中他们单方面制定“法律”,比如承包期限、金额和方法,以图最大限度地控制资源;他们以官员的(公共)身份向村民进行企业集资,又使赢利流向自己的(私人)集团;这些并非公共权益的扩张活动,不仅离间了公共政权同农民的关系,制造了广泛的不信任,而且损害了基层政权本身的道德形象,使其成为乡村冲突的主要来源国家政治和地方政治也有各自分离的战场围绕着地位与权力竞争展开的地方政治活动,主要在地方干部及其庇护网络之间展开,与其说它是国家政治(或意识形态)影响的结果,不如说是它利用了国家政治话语作为打击竞争者的工具,而要实现的目标仍是局部的。

      这种类型的地方政治虽然活跃,但很少有将地方力量转变为政治性地改革国家政治框架的企图,它总是以实现局部的控制为满足这种结构上的分离损害整个公共政权乃至国家的权威,但并不能对体制本身产生根本性挑战原因有二其一是体制上的——二者的利益互赖:基层政权需要国家提供公共身份、行政权力、财政收益机会及意识形态正当性;国家需要基层政权负责地方的税务收取和秩序稳定其二是意识形态及文化上的——二者的治理意识形态和文化存在着一致性,共享同一种意识形态正当性这些特性决定了,基层政权虽然制造体制冲突和整合困难,但不是体制的反对力量它虽然未必忠诚于国家体制和意识形态,但是为着自身权力和身份的正当性,它需要并维系着国家体制基层政权在与国家的关系上并不是完全被动的,乡镇两级干部的密切联系和相互支持,已经构成了自己主政的条件国家在他们那里,多被看作一个候备的威慑力量有选择地使用:它可以在必要时邀请上级干预,但这通常是符合自己需要的时候;他们也可以斡旋于上下关系中间;还可以为内部的问题实施担保责任,在与其自身利益严重冲突的时候,可以以各种借口敷衍甚至抵制上方在这些方面,基层政权往往有着相当的主动性因此,似乎不应夸大国家行动对乡村政权的影响,至少不应当夸大基层政权的被动性方面(来自他们自己的被动抱怨,相当多数是竞争权力的战略使然)。

      国家对于地方权威的强制影响,我初步认为,与其说是在组织化了的利益联系、自上而下的科层系统或制度界定的各项权责方面,不如说是在文化、意识形态和治理原则的共享方面这种共享的现实,使得基层政权和国家连成了一个貌似的一体性组织这样的一种关系,反映了基层政权多种身份的交织状态,它在基层社会建立了多种社会关系这充分体现在它所收取的各种税费中,它们包含租、国家税、自定税和集资等内容对于农民而言,“租”(各种租金、各种承包、转包费用等)反映的是土地主人和佃农的关系,国家税(农业税等)反映的是公共服务机构和纳税人(公民)的关系,“自定税”(提留、统筹、摊派、教育附加、公路水利建设等)反映的是基层政权与农民的关系;“集资”(经济合作社基金、股份金融活动、企业集资等)活动,则反映了基层政权的投资者和经营者身份这些社会关系中的某些部分,例如劳—资、租—佃本身就是利益冲突性的关系,而国家代理人和独立机构相互的分界混乱,也使人们很难分清不当的税费究竟来自行政组织的哪个层次如上所说,这种混合关系很容易使某一种冲突转化为另一种冲突例如,关于租佃、劳资冲突(在过去,它属于社会中的阶级或阶层冲突)转化为税的冲突(民间和官府的冲突)。

      抗租表现了阶级对抗,针对的是利益冲突阶级,由有产者和无产者经济利益的不平衡引起;抗税则是表现公共和私的对抗,针对的是公共组织不当的税收索取,由公共和私人获益权的缺乏公共承认和区分引起显然,两类冲突发生在不同的社会身份中间,它们针对的目标不同,国家在其中的位置也不同但是基层政权的混合角色使得它们混合一体,结果是,所有冲突都被简化为“官与民”的冲突,这是“混合角色”的部分政治后果但可能对研究更有意义的证明是,这些基层常见的代表性冲突,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该地社会结构的特征我们发现,社会中主要的经济(资源)和政治(权利)的交流,并不是在民与民甚至官与民之间展开,而是在基层干部的不同集团之间展开这是一个不断产生政治问题的不稳定结构三 若干相关问题上述认识在一般的叙述里面,很容易导致基层政权“失去控制”的印象,因此人们建议把控制再“建设”起来,包括“建设”一个有效率、有权威的基层组织本身,使之扮演国家为之确定的角色然而从历史经验来看,官方一种力量的控制被证明是不太成功的不成功的原因在于双方的互相需要,特别是国家对基层政权确保地方秩序的依赖官方的确有各种干部“考核”制度存在,但是这些考核都是在利益相关者之间、基层干部内部进行的,他们之间很强的从属关系决定了,考核必定是形式化的。

      显然,有从属关系的机构执行监督的体制存在着基本的结构阻力,因而需要启动社会力量加入这个行列而且,仅仅把社会力量的加入局限在信息发布或财务公开方面是不够的,需要考虑加大权力的分化配置,减少目前政治经济法律权力在基层的过分集中状况,使村民的监督权力能够与基层政权的管制权形成大致平衡这就是代表性自治的含义,否则,“建设”的结果不过是再造权威性自治而权威性自治由于排斥了国家和社会双方面的压力,其本身不仅难以产生向公共政权转变的动力,而且它自己的“局部地方专制”就是基层冲突的基本来源从这个意义上说,建立代表性自治的目标,不仅仅是信息公开,更重要的应当是乡村权力分布的宪政改革,这是形成稳定、有活力、有自我修复能力之基层秩序的关键有一种乐观的看法认为,摆脱了上级控制的基层政权,可以推进地方经济建设,“地方法团主义”有利于经济发展[2]这种看法主要是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间的关系着眼的确实,获得更大自由的地方基层组织产生了从事经济活动的巨大冲动,致使赢利成为他们工作目标的一个重要部分,这些赢利动机导致的工业和商业发展改善了地方就业和生活水平但是应当留意它和市场经济活动的差别:从基层政权的经济活动中,并没有产生新的——目的在于保护个人的经济机会和交易权利的——运作原则,它乃是以权力垄断和派生关系——这些非市场原则——为基础的。

      基层政权利用的是自己的控制资源的官方地位、信息和优惠政策,构建优先于一般竞争者的利益、资源及市场机会的分配,它并没有消除各种垄断权利,促进的是经济人的依赖性和寻租行为,而不是他们的独立成长不错,国家的退出使得基层权威更加自由,但是并没有使其角色更为现代,或使其与农民的关系性质更为现代他们的所作所为倾向于强化自己的“集体”财产支配地位,严格控制资源的分配权,但面对农民对资源、机会的强烈需求,他们竭力保持其权属静止不动,除非这种变动能为他们自己带来利益这些做法保持了自己的权威地位,但继续抑制着他人的经济自由、产权分化和交易权分化的发展,个体竞争原则继续受到抑制正如韦伯所说:封闭性的垄断团体,……确保某些职位法律上——或至少事实上——的垄断,……垄断所排斥的对象,是那些具有同类性的竞争者,垄断的目的则永远是,关闭外人分享社会与经济机会[3]这样,“地方法团主义”所说的经济“开放自由”,并不是在所有对等的经济行动者之间,而是在政权的不同级别和组织之间,而政权组织的政治(支配)和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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