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华大学住宅装修管理办法.doc
5页清华大学住宅装修管理办法1. 为加强住宅装修管理, 保障房屋的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 保护校园和居民生活环 境,维护居民(包括装修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 定本办法2. 凡有合法使用权的校园住户进行住宅装修装饰的, 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 屋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 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3. 成立“清华大学住宅装修管理办公室” (简称“装修办”),由街道办事处、房地 产管理处、修缮校园管理处、修建工程技术管理部有关负责人参加,日常办公设在街道 办事处城管科,负责审批装修手续4. 装修户应遵守“清华大学住宅装修规定” ,不得擅自拆改原有房屋设施,如拆改 必须经装修批准装修户迁出住房时,装修时拆除原有房屋设施和改变原有房屋设施并 迁出又拆走的,应由装修户恢复原状否则,装修户要按迁出当时的时价给予学校补偿; 装修户不得以任何理由就任何装修项目向学校提出折价补偿的要求5. 装修装饰住宅,应遵守以下原则:⑴ 符合消防、防水、保温、隔音、卫生等建筑功能的要求;⑵ 符合房管、规划、供暖、供热、煤气、电力、环保等有关部门的规定;⑶ 不破坏房屋的承重结构和建筑外观;⑷ 不影响毗连房屋的正常住用和邻里生活;⑸ 不影响房屋管理单位对房屋的正常安全检查和维修;⑹ 严重损坏和有险情的房屋,应当先修缮加固,达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条件后,方可 进行装饰装修。
6. 装修户必须在施工前到装修办提出申请并办理手续后方可施工施工单位由装修 户自行选定,也可以由装修办推荐审批程序如下:⑴ 装修办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查住户提出的装修项目是否符合“装修规定”与本办法 的要求,与住户签订“住宅装修协议书” ,收取管理押金,标准是一室 500 元, 二室 800 元,三室以上(含三室) 1000元⑵ 装修办审查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 施工人员花名册, 电工、电焊工的上岗资格证, 校门出入证,外来人口施工人员的暂住证、就业证,签订“住宅装修施工队保证 书”,收取管理押金 1000元校外的施工单位按垃圾渣土清运费的标准交纳管理 费,根据装修面积和装修时间,由装修办确定⑶ 手续完备后,发给“住宅装修许可证” ,由装修户张贴在自家门前醒目处,作为 学校批准装修的凭证7. 垃圾渣土清运费在批准装修申请后由装修户先行交纳,标准是一室 50 元,二室80元,三室以上(含三室) 100 元,根据垃圾渣土清运量多少,由装修办确定8.装修户对施工队的管理负有责任和义务 要在遵纪守法、 保护环境、不得扰民等 方面,向施工单位及施工人员提出具体明确的要求,并监督他们自觉遵守住宅装修的有 关文件规定。
9. 装修办负责住宅装修的监督工作, 居民委员会进行日常检查管理, 群众有权监督 举报对违反“装修规定”和本办法的,由居民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报装修办核准后 处理;情节严重的,由装修办报学校或街道办事处批准给予处理所处的赔偿、罚款从 装修户或施工单位所交的管理押金中扣除,不足部分要补交对未经批准擅自装修的, 责令停工补办手续,并收取装修户 100 元至 1000元的违章管理费10.施工完毕装修户要及时报装修办,由装修办检查履行“协议书”的情况,符合 要求的,管理押金退还装修户和施工单位装修质量由住户负责11.本办法自 1997年5月 1日起生效,由装修办负责解释,原有“住宅装修管理规 定”停止执行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办事处清华大学房地产管理处清华大学修建工程技术管理部清华大学修缮校园管理处一九九七年四月附件清华大学住宅装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关于加强对城镇居民住宅装修装饰 改造管理的通知》 [(93)京建办字第 578号文 ]、《关于加强房屋装饰管理的通知》 [(1990 年 2 月 15 日) ]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1. 不得对室外墙面、门窗等进行装修装饰或更换。
2. 二层以上(含二层)不得加铺石料、水磨及厚地面砖等(注: 1 cm厚以下的胶粘通体砖除外)非顶层不得在楼板上吊顶和打孔,顶层只能采用轻结构吊顶3. 不得改动原有梁、 柱、隔墙和任何承重结构,不得在墙上开窗,不得擅自拆挪原 设施4. 不得将阳台改为厨房, 不得擅自拆、 改、移、堵水、暖、电、天然气等固定设施 因特殊原因需要拆、改、移的,必须由修缮处和天然气专业维修队作业不得封闭包装 天然气设施包装用暖气罩必须可拆装5. 在墙壁、楼板上打孔,直径不得大于2 cm、深度不得大于壁厚或楼板的三分之一, 孔间距不得小于 30 m6. 只能使用电线管或槽板明装电线, 不得剔槽埋设 安装的吊灯、 吊扇的重量不得 超过 5 公斤7. 装修卫生间地面必须做好防水层, 并保证装修后楼层不漏水, 下水不堵塞 否则 维修漏水和疏通下水的经费,由装修户自理,并赔偿邻居的损失8. 不得使用超电网负荷的用电设施, 严禁私自加粗保险丝或将机电设施接到公用电 线上,违者重罚9. 要集中安排和尽量减少噪音作业时间, 并采取措施降低环境噪声污染, 以保证施 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要求,要在噪音作业前通知邻居取得 谅解。
每天中午 11点半至下午 2点,晚6点至次日早 8点和国家规定的节假日的全天 (周 六、日,七天法定假日) ,不得进行敲、砸、锤、锯等高噪音作业10.施工期间不得破坏周围环境和公共设施,不得向垃圾道倾倒渣土,更不得开窗 抛撒,要保持环境卫生及时清扫遗撒物;物业渣土要推放整齐;不得影响通行、占压绿 地和堆放楼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