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市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变更营业场所、改.doc
13页深圳市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变更营业场所、改建、撤销等行政许可事项指引2009年5月为进一步规范管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营业场所变更、改 建、撤销等行政许可事项,提高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效率,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009年修订)、《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 监会令[2004]3号)、《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保监 会令[2004J8号)、《关于修订〈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 有关内容的通知》(保监发[2005]29号、保监发[2007]54号)、《保 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6]4 号)、《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7]1号)以及《保险 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8]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结合深圳市保险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本指引 适用于在深圳设立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分公司、支 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分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设立保险公司分 支机构应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合规,严格要求设立分支机构应 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促进保险业的 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2、科学规划,循序渐进设立分支机构应深 入进行市场可行性分析,科学制定发展规划,分期分批,循序渐进, 保证充足的偿付能力3、严格考查,选好高管各公司要对分支机 构拟任负责人的道德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进 行认真考察,确保拟任高管人员能够胜任工作要求4、完善信息系 统,确保管控到位各公司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完善业务流程,实现 分支机构与总、分公司业务、财务系统数据的无缝连接和动态实时监 控,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内部稽核,实现有效管控5、分步实 施,有条不紊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筹建和开业(一) 受理机关中国保监会受理驻深分公司筹建申请;深圳保监局受理分公司以 下分支机构筹建申请深圳保监局受理保险分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的 开业申请二)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3、區 洗钱法》;4、《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三) 申请人保险公司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筹建应由保险公司分公司持总公 司批准文件向深圳保监局提出申请保险公司分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 开业应由分支机构的筹建机构提出申请四)申报材料筹建申请:1、设立申请书(保监会网站下载);2、总公司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经审计的偿付能力状况报告,(最近季度末的偿付能力状况报告也可以未经审计);3.分公司上一年度经营效益和消III费者利益保护情况报告。
4.申报公司遵守保险监管政策的情况说明(包括最近两年有无违法违规以及是否接受过行政处罚)5、拟设分 支机构的3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6、拟设分支机构筹建负责 人的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7、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应报送以 上材料一式两份)开业申请:1、开业申请书(保监会网站下载);2、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3、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有关证明;4、拟设机构办 公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5、拟设机构办公场所的消防验收合格 证明;6、信息化建设情况报告;内部机构设置及从业人员情况等:7、 反洗钱具体内部控制制度8、深圳保监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应 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两份)(五)审查原则及标准筹建申请:1、申请应为正式文件,并用“请示”文种(见附件 一)申请文件应准确说明申请筹建原因、机构的准确名称,并且以 清单方式列明所有附件材料,每项附件材料应为独立材料,装订顺序 应与附件材料清单一致;2、总公司偿付能力状况符合中国保监会相 关要求;3、拟设机构三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要切合实际、全 面客观,内容包括:当地国民经济情况,当地保险市场情况,当地保 险市场发展前景,在当地拓展业务的优势及困难,三年业务发展计划(主要经营的险种、主要业务渠道和成本、业务规模等),和三年投 入产出分析(提供预期的简易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等内容。
4、具 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任职资格条件的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5、 分公司应内控制度健全;经营期限超过2年的,最近2年内无受处罚 的记录分公司在最近一至两年内的经营效益以及所有分支机构受处 罚情况、营销员持证情况等将作为考察其内控制度健全与否的标准开业申请:1、申请应为正式文件,并用“请示"文种(见附件 二),申请应准确说明申请开业机构的简要情况,包括负责人、机构 名称、准确详细的办公地址等2、筹建期间未开办保险业务;筹建 情况良好,开业验收合格3、拟任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保 监会规定的任职条件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学历证书、各类获 奖证书复印件同时公司应出具对拟任高管的品行、业务能力、管理 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综合鉴定要加盖公司公章在原 任职机构主持全面工作的,应提交离任审计报告3、筹建工作完成 情况报告应对筹建阶段的整体情况进行详细介绍,主要包括:(1)内 控管理制度建设情况筹建机构应在组织机构、财务会计、单证和账 户及印鉴管理、业务流程、人事和劳动管理、稽核监督等方面建立严 格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要制定内容全面、操作性强、处罚有力的 “内部处罚制度”,强化高级管理人员的领导责任和关键岗位的管理 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2)内部机构的设置和职责,相应的员工 配置情况,内外勤人员名单及来源3)办公设备的配备情况,计算 机系统的建立情况4)对员工的上岗培训情况机构筹建期间应对 员工进行包括诚信要求、保险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岗位职责、业务 流程、内控制度等内容的培训,培训时间要充足,接受培训的人员要 达到上岗要求六)注意事项1、筹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人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分支机构的 筹建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有正当理由的,经批准,筹建 期可以延长3个月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原批准筹建文 件自动失效2、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业务经营活 动3、经核准开业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持核准文件及经营保险 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后方可营业4、经核准开业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在收到开业批 复20日内在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告,机构设立公告的内容要素由深 圳保监局统一规范(见附件三)三、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包括营销服务部)变更营业场所(一) 受理机关:深圳保监局受理驻深中资保险分公司及以下分 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申请和外资保险深圳营销服务部变更营业场所 申请二)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保险许可证 管理办法》(三) 申请人:1、保险公司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由分公司持总 公司批准文件提出申请;2、保险公司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由保险公司分公司提出申请。
四)申报材料:1、营业场所变更申请(见附件四);2、变更后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3、消防验收合格证明;4、 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五)审查原则及标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章的规定六)注意事项:(1)如机构名称是以原所在区域名称命名的, 保险公司应在申请变更营业场所的同时向我局递交使名称与新址相 符的更名报告,或使用与地址无关联的名称2)严禁公司擅自迁址3)经深圳保监局批准变更营业场所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该在收 到批复2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公告内容要素由保监局统一 规范见附件五)四、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改建分支机构改建事项,是指保险公司申请改变分支机构层级的事 项,如营销服务部改建为支公司或者营业部改建支公司分支机构改 建应按照“先筹建,后开业”两步程序申报,筹建和开业所需材料 和审查标准请参照前款“二、保险公司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筹建"和 “三、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改建机构开业同时,原机构撤销, 原机构经营许可证收回原机构在改建筹备期间,可以继续以原来名 义提供服务,直到改建机构核准开业时为止经深圳保监局批准改建 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该在收到开业批复2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公告内容要素由保监局统一规范。
见附件六)五、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包括营销服务部)撤销(一)受理机关:深圳保监局受理驻深中资保险公司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撤销申请和外资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撤销申请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3、《保险公司管理 规定》三)申请人: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撤销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分公司持总公司批准文件提出申请四)申报材料:1、申请撤销原因或理由说明;2、机构撤销后 业务后续处理方案以及其他善后事宜的处理情况;3、总公司意见书五)审查原则及标准:1、申请撤销理由充分;2、善后事宜处 理妥当六)注意事项:经深圳保监局批准撤销分支机构的保险分公司应该在收到批复2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公告内容要素由保 监局统一规范见附件七)六、监管提示(一)为便于管理,各公司应于年初或开业之后及时向深圳保监 局上报分支机构设立计划各公司应当注重成本控制,防止盲目扩张 新设分支机构应高度重视维护当地保险市场稳定,树立大局意识和责 任意识,强化“竞争、合作、共赢”理念二) 各级分支机构未经批准,不得开办任何保险业务三) 各公司要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深圳保监局将把申报材 料的真实性与对该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审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相 结合,对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保险机构和相应责任人,将依法给予 行政处罚并根据情况暂停受理其分支机构增设、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申 请。
四) 本指引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期限:深圳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为确保 行政许可工作效率,各公司应当高度重视申报材料是否规范,内容是 否充实,并应提供联系人及五)各公司在申报机构类行政许可事项时应同时填报电子文 档中国保监会“保险机构和高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已于2009年 4月1日正式上线运行,各公司应按照要求认真填报相关电子文档 详见《关于报送保险机构和高管人员类行政许可申请事项电子化文档 的通知》(保监统信[2009] 222号)附件一:关于XXX筹建的请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正文拟筹建机构名称:XXXXXX (应完整规范)筹建负责人:XXX特此请示附件公司名称(公章) 日期附件二:关于XXX开业的请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根据你局《XXX》(深保监复〔 200X〕X号),我公司按照监管要求进行 了认真筹建,筹建期间未以(该机构)名义开展保险业务以及其他需要说明 的事项)拟设立机构名称:XXX (应完整规范)拟设立机构地址:XXX(应与《租赁合同》中所示地址一致)拟任负责人:XXX特此请示附件公司名称(公章)日期被公告机构名称XXX(应完整规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设立的公告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批准,设立XXX,根 据《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 1号)的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告:1、 机构名称:公告正文2、 机构编码:3、 许可证流水号:4、 业务范围:5、 经营区域:6、 批准成立日期:7、 机构住所和邮编:8、 联系:9、 :10、 发证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特此公告附件四:关于XXX营业场所变更的请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正文(写明营业场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