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德国医疗保险制度.doc
146页浅析德国医疗保险制度1、相关定义1.1、社会医疗保险概念的界定 (一)医疗保险 关于医疗保险的概念,在理论上,国内外学术界尚未形成一致认识,对医疗 保险的表述及内容界定千差万别;在实践中,各国也不尽相同,不仅保障项目、 保障层次、保障水平各有差异,就连名称也不一致,有的叫医疗保险,有的叫健 6 康保险,还有的叫疾病保险津贴 健康保险是广义的医疗保险,发达国家的健康保险涵盖补偿因疾病使患者家 庭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治疗开销),并且涵盖了补偿其导致的间接经济损失(比 方说误工薪酬),在生产、病患、死亡方面提供经济补偿简言之,健康保险包 括了支出补偿、收入补偿及卫生保健服务等内容 狭义的医疗保险是保险的一个险种,特指医疗费用保险,以被保险人因疾病 或意外伤害需要治疗和花费的医疗费用为给付条件,承保对象可能是个人,也可 能是团体狭义的医疗保险可以按保险费用的给付标准分为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保 险、大额医疗费用保险、特殊医疗费用保险和长期护理等,医疗保险一般分为社 会和商业两大类 疾病保险是对因疾病不能工作失去收入影响生活的一种收入补偿,学术界对 这一概念与医疗保险区别使用,通常将疾病保险称为疾病津贴或者生活补助,如 现金现金补助和生活补助,相当于我国的病假工资。
在我国,医疗保险和疾病保 险(病假和病假工资)在管理上是独立的,不能与医疗保险相互替代 (二)社会医疗保险 社会医疗保险是通过立法强制全部或部分居民参与,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 筹资,当人们因生病、受伤、生育或身体遭到伤害需要治疗时,由国家或社会专 门机构向其提供必需的医疗服务或经济补偿社会医疗保险以保障公民平等的健 康权利为目的,一般由政府推动并承担一定责任,进行社会化管理,核心是基本 医疗保险其主要功能是通过强制性的制度安排,由社会共担风险,鼓励用人单 位和个人缴纳一定的医疗保险费,通过社会调剂,保证参保者在健康受到损害时 得到基本的医疗帮助或费用补偿,不会因为医疗费用负担影响生活,从而解决医 疗保险市场自身无法解决的逆向选择问题以及贫困阶层的医疗保险问题社会医 疗保险涉及政府、参保者、医疗服务提供方和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等多方利益 大部分国家把社会医疗保险称为法定医疗保险或强制性医疗保险,社会医疗 保险一般有三个基本的参照标准:(1)对明确认定的疾病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提供 经济保障,(2)不以损失的可能性确定缴费金额的多少,(3)由法律强制性要求符 合条件的人必须参加 在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之间还有一些中间形式的医疗保险,如美国 的健康维护组织、蓝盾、蓝十字健康保险、社区医疗保险,还有我国的农村合作 医疗保险等,它们除了不具备强制性等少数特征外,一般都具有社会医疗保险所 共有的许多特征,其中社区医疗保险和合作医疗保险被大多数学者看成是广义社 会医疗保险的一种基本形式。
7 1.2、医疗保险的概念、建立的基本原则及其意义 、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概念阐述 医疗保险制度主要是指政府所制定、旨在解决民众因病、受伤、年老等原因 需要诊断、检查和治疗时,能够得到的并支付得起的基本药物需求、基本医疗技 术以及基本医疗费用等制度安排,防止患者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因此,它关系 到国民的身体健康、生活水准以及精神负担,牵动着每一个人 1.3、社会保障的概念 社会保障,又名社会安全(social security),意为为了使那些遭遇社会危害的 人们尽快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各种麻烦,以保证他们的正常生活,所有群众一起在 物质方面给他们帮助的一种方式15 社会保障的根本内容分为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及社会福利 3 部分社会救助 适用于一些情况比较特殊且没有工作能力、没有收入来源的公民,政府及社会为 确保他们的生计能够维持进行长久或暂时救助,而针对一些突发的自然灾害、别 的社会经济因素导致生活贫困的群体,相关部门及时提供物质扶持的制度社会 救助是社会保障的最低层次,构成整个社会最后的安全网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 推行社会政策,谋求社会福利而对社会成员依法强制进行的一种保险,包括劳动 保险、失业保险以及老年、疾病、残疾、生育、死亡保险等多种形式,它在实际 中所起的作用就是维持那些暂时或者永远失去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及其家属的基 本生活。
因而由环境公害造成的疾病、伤残、死亡、丧失工作能力等,也应该包 含于其中16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和主体社会福利是国家、地方或 社会组织举办的造福于所以成员的事业,例如体育、文化、教育、公共设施等 17而社会福利为社会保障的至高层,它能帮助人民群众提升生活水平,更好的享 受社会发展的诸多利益18 1.4、保险合同解释的定义界见解+ ?就解释的丨(体上来说,在的认为,合同 解释是对介同内奔的解释‘,+限史上体;有的认为,解释足?指法哲对介 同条款所用文字的|丨:确fr义所作的解释’就解释的对象来说,訂的主张,解释 应限于争议条款、有的则!?:张,解释的对象应及于整个合同、笔者认为,因解 释的结果最终要体现1丨丨义的需求,而正义的追求属法院或仲裁机构的不懈追 求,故合同的解释,即专指受理inl争议纠纷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为确定、I纟事人 间的合M内容,依掘? ?定的规则和原则,对合In]文木及其相关资料的义进行的 有法律约束力的分析和说明乂W保险介同系打名介M,丨t解释的义1:;_丨:述记 义相N 1.5、保险费及保险费率的相关概念 保险费是指被保险人为获得保险保障,在投保险时,根据其投保时所定的保 险费率,向保险人交付的费用。
保险费率是保险费与保险金额的比率,是被保险 人为取得保险保障而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所支付的金额,通常以每百元或每千元 的保险金额的保险费来表示 26 费率厘定中需要考虑保险人的成本,保险人的成本不仅包括保险的赔付额, 还包括保险人的费用支出及利润附加等保险人在厘定保险费率时总体上遵循的 原则包括充分性原则、公平合理原则、稳定灵活原则与促进防灾防损原则 1.6、商业保险的定义 商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商业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商业保险公司 依照保险合同的预定在条件成就时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 保险行为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主要区别在于: (1)商业保险是一种经营行为,保险业经营者以追求利润为目的,独立核算、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社会保险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一种,目的是为人民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以 国家财政支持为后盾 (2)商业保险依照平等自愿的原则,是否建立保险关系完全由投保人自主决定;社会保 险具有强制性,凡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或劳动者,如何缴纳保险费用,是否接受保障, 都是由国家立法直接规定的 (3)商业保险的保障范围由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不同的保险合同项 下,不同的险种,被保险人所受的保障范围和水平是不同的;社会保险的保障范围一般由 国家事先规定,风险保障范围比较窄,保障的水平也比较低。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作为一国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前者是多层次社会保险体系 中的主体,后者是前者的补充,两者都是社会风险化解机制,互助互济,分担风险,共同 保障人民生活安定的功能 1.7、景观的定义 景观(Landscape)一词,源于德文(Landschaft),其中包括了”视觉性”与”区 域性”的含义该词多用于表现自然或都市、沿街建筑等的视觉情景 ② 从”景”与”观” 的角度来看,这个定义有两个层面,一是景观的客观层面,指客观存在并能被人 感知的事物;二是景观的主观层面,指对客观事物进行主观感受的结果它不同于 地理学中关于”景观”的定义,指的是审美的对象与审美主体的活动[3]”景”是”观” 的载体,”观”是”景”的发生模式,承载了”景”的意义 ①南登崑.康复医学[M].北:人民卫生出版社,2008.第 1 页 ② 辞海编辑委员会编.辞海.上海: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辞书出版社,2002. 9 1.8、德国私法中的”知识产权”概念 1.2.1 “知识产权”在私法立法中的认同 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哲学探讨在实践中并非不了了之,在具体的私法立法中 可以看到它的身影1809 年在巴顿州有关”财产及其所有权”的立法中做出了如下 规定: 第 577 条 (a)受他人委托,以他人利益为目的非独自创作的作品,委托方对其享有所有 权; (b)作品所有权不仅包括手稿,还包括其内容本身,因此它包含复印权。
1837 年反对翻印的普鲁士著作权法第 2 条也提到了”文学或艺术作品财产权” 概念除此之外可以从普鲁士法中看出可适用的财产概念包括了”智慧财产” 1.2.2 对”知识产权”概念的否认 尽管能在私法领域的一些立法中或多或少的寻觅到”知识产权”的踪迹,但”知 识产权”概念仍然遭到了否认,它主要基于以下两点理由:一方面反对”知识产权” 概念没有充分考虑受普遍重视的著作权人格权要素;另一方面因为人们担心在一定 范围内财产概念的彻底消亡,所以基于有体物之上的财产概念在一定意义上就被削 弱了考虑到这两点因素,Kohler 创造了”无形财产权(Immaterialgüterrecht)”概 ????????????????????????????????????????????????????????????? 1 J?nich.Geistiges Eigentum-Eine Komplement?rerscheinung zum Sacheigentum?,2002. ? ?4 念 1 “知识产权”概念不能如法国、英国等国家那样被采用的主要问题在于它与一 直以来认定的财产概念相冲突根据学说汇纂法学派的理解,财产概念在罗马法中 被限定为有体物(res corporales)。
有体物的限定在德国民法典的财产定义中有了明 确的体现,它否认了普鲁士法的广义财产概念通过对罗马法提及的财产权概念的 统一使用,使得著作权人和发明者所享有的权利不是财产所有权,因为该权利并不 能直接支配有体物且与财产的本质属性相矛盾从主旨和各项记载得知,在漫长的 立法进程中明确了这一观点,并最终在民法典中得到了体现:第 90 条所有权保护限 于民法典意义上的物,第 903 条也将财产概念限定为有体物 这样便阻碍了民法释义学中知识产权一体化的道路尽管 J?nich 代表的观点是 有体物之上罗马法财产概念的确定并不恰当,广义的财产概念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 的所有权利即使是正确的,但它始终依赖于占主导地位的学术观点和德国民法典 创始人的思想,这一点是不会变的错误既是现实也同时影响着现实,甚至有时是 必不可少的 将智慧财产排除在财产之外不只是在民法释义学中受到限定,而且也同样存在 于广泛的实践结论中在订立伯尔尼公约的时候德国代表的态度成为了当时的焦点 德国代表以根据德国著作权的法律概念”知识产权”不具备财产所有权的特征为由 反对法国的申请,反对伯尔尼公约以”文学和艺术财产(Propriété Littéraire et Artistique)”为标题。
工业产权保护和著作权法(GRUR)的联盟起初称为”工业财 产权保护协会(Deutscher Verein für den Schutz des gewerblichen Eigentums)”,后来特 意从它的名称中去掉了”财产”一词2? 1.2.3 联邦法院的判例 在帝国法院极其谨慎地使用”知识产权”概念的同时,联邦法院在 1955 年受理 了一起著名的案件,即”Grundig-Reporter”案,并作出了纲领性的声明,该案件直 ????????????????????????????????????????????????????????????? 1 S.Kohler.ders.Buschs Archiv 47,S.547,1887. 2 Vieregge Bülling.100Jahre GRUR,S.4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