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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考试练习题2Z202000合同法(最新整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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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建考试练习题2Z202000合同法(最新整理)2Z202000 合同法2Z202010 合同法原那么及合同分类 2Z202011 合同法原那么及调整范围〔熟识〕 一、合同法的根本原那么〔五原那么〕 〔一〕公平原那么 〔二〕自愿原那么 〔三〕公正原那么 〔四〕老实信誉原那么 〔五〕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那么 二、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不受合同法调整的主要关系类型 1.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如收养、婚姻 2.行政合同〔行政管理〕如政府特许经营合同、公务托付合同、行政征收补偿合同等 3.劳动合同 4.政府间协议〔适用国际法〕 2Z202012 合同的分类〔理解〕 1.出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4.诺成合同与理论合同 理论合同:如保管合同、定金合同 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6.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 7.主合同与从合同 2Z202020 合同的订立 2Z202021 要约 一、要约的概念 要约是盼望和别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二、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是由特定当事人以缔结合同的目的向相对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内容应当详细确定。

      即包括将来拟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 3.要约说明一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三、要约的方式 1.书面形式;2.口头形式;3.行为 四、要约的生效 1.口头形式的要约自受要约人理解要约内容时发生效力 2.书面形式的要求自到达受要约人时发生效力 3.数据电子文件形式: 〔1〕收件人指定系统:数据进入该系统的时间 〔2〕收件人未指定系统:数据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 五、要约的撤回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前,欲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 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六、要约的撤销 〔一〕概念及要求 要约撤销,是指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欲使其丢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该项要约的意思表示 撤销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二〕不得撤销要约的状况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它形式明示要约不行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行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预备 七、要约的消灭 八、要约邀请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说明书、商业广告〔特别状况下,属于要约〕 2Z202022 承诺 一、承诺的概念 二、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必需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应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作出 3.承诺的内容必需与要约的内容全都 如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本质性变更,那么不为承诺,视为新要约 4.承诺的方式必需符合要约要求 三、承诺生效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四、承诺超期与延误 〔一〕超期〔主观缘由〕 除要约人准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二〕延误〔客观缘由〕 除要约人准时通知受要约人不承受外,一般状况下承诺有效 2Z202024 把握合同的形式 一、口头形式 二、书面形式 三、其他形式 2Z202025 缔约过失责任〔把握〕 一、概念 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因违反老实信誉原那么而致使另一方信任利益患病损失,依法应担当的民事责任 二、构成要件 三、缔约过失责任适用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展磋商 2.有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供应虚假状况 3.其他违反老实信誉原那么的行为 2Z202030 合同的效力 2Z202031 合同的生效〔把握〕 一、合同的成立 〔一〕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 1.存在订约当事人 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件要条款达成全都 3.经受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 〔二〕合同成立时间 1.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书面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成立,假设不在同一时间,那么是后一方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3.采纳信件、数据电文形式的,在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三〕合同成立地点 1.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 2.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以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地,无主营业地的,以常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地,当事人有商定的从其商定 3.书面形式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 二、合同生效 〔一〕合同生效要件 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必需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力量和民事行为力量。

      2.意思表示真实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 3.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迫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 4.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如书面形式,如登记、备案程序 2Z202032 无效合同〔把握〕 一、无效合同概述 〔一〕内涵 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严峻欠缺生效要件而不产生合同法律效力〔从开头即无效力〕 〔二〕特征 1.合同自始无效 2.合同肯定无效当事人不能通过同意或追任使其生效 3.合同当然无效无论当事人是否知晓,也无论当事人是否提出主见,法院或仲裁机构均可主动审查并认定合同无效 二、无效合同的缘由 〔一〕一方欺诈,并损害国家利益的 【留意】在法律上,欺诈国有企业与欺诈其他合同当事人的性质是一样的 〔二〕一方采纳胁迫手段订立合同,并损害国家利益的 〔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损害的合同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五〕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违背法律法规强迫性规定的 三、无效的免责条款 情形: 1.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2.因有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四、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 2.折价补偿 3.赔偿损失。

      4.收归国库全部 2Z202033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把握〕 一、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概念 二、导致合同变更与撤销的缘由 〔一〕因重大误会订立的合同 〔二〕显失公正的合同 〔三〕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四〕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三、行使撤销权 〔一〕撤销权主体 撤销权由重大误会的误会人、显失公正的受害人、被欺诈方被胁迫方、乘人之危的受害方行使 【总结】由受害方行使 〔二〕裁定合同效力的机构:法院和仲裁机构 〔三〕撤销权的内容 1.可申请撤销合同 2.可申请变更合同 3.可不行使撤销权连续认可该合同 〔四〕撤销权的消灭 1.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2.当事人知道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 〔五〕合同被撤销的后果 之前有效,之后无效,具有溯及力,从开头无效 【总结】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分  无效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危害范围危害国家、社会和第三人当事人缘由非法,恶意、违法意思表示不真实缘由与结果关系缘由导致结果无效是否无效,和缘由无挺直关系 2Z202034 效力待定合同〔把握〕 一、概述 合同成立之后,是否具有效力还未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方可确定效力。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及其处理 类型效力待定缘由是否有效的打算因素处理方法限制民事行为力量人订立的合同行为主体限制民事行为代理人追认否相对人可以催告其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合同有效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视为回绝追认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①行为人没有代理权②行为人超越代理权③代理人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追认否表见代理除外相对人可以催告其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经被代理人追认后,合同有效被代理人未作表示视为回绝追认越权订立的合同超越了自己的权力范围而进展民事行为相对人是否知道行为人超越权限相对人明知其超越权限依旧订立合同,合同无效,如相对人不知道其越权,那么合同有效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没有处分权而处分了别人的财产是否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获得处分权如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获得处分权,那么合同有效 2Z202035 附条件合同〔理解〕 一、附条件合同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值地阻挡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值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二、附期限合同 【总结】期限是将来确定要发生的事,可知而且确定;条件那么是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具有不确定性 2Z202040 合同的履行 2Z202041 合同履行的规定〔把握〕 一、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定 〔一〕合同履行的原那么 〔二〕合同履行的主体 1.履行人 商定代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责任由债务人担当 2.履行受领人——承受履行的一方 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应向债权人担当违约责任 〔三〕合同条款空缺 1.解决合同条款空缺的原那么 合同局部内容没有商定或商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根据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2.解决一般商品合同条款空缺的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 〔2〕价款或酬劳不明确的,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执行政府定价的除外 〔3〕履行地点不明确: 给付货币的,在承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预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根据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3.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商品的合同条款空缺的规定 【记忆】谁违约,就惩处谁。

      二、建立工程合同履行纠纷的处理 〔一〕解除施工合同的条件问题 1.发包人恳求解除合同的条件〔承包人具有以下状况之一,发包人可恳求行使解除权〕 〔1〕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说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合同商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已经完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并回绝修复的 〔4〕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二〕建立工程质量不符合商定的责任担当 〔三〕开工日期的争议 1.开工日期确实定 〔1〕分为合同商定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 〔2〕照实际开工日期超过商定开工日期,承包人应担当违约责任 〔3〕照实际开工日期先于商定开工日期,承包商可以依据商定获得嘉奖 〔4〕工程开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开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 〔5〕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开工验收的,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 〔四〕对计价方法的争议解决 1.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导致的纠纷 建立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立工程经开工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如下 〔1〕修复后的工程经开工验收合格,发包人恳求承包人担当修复费用的,应予以支持 〔2〕修复后的建立工程经开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恳求支付工程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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