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利用不可移动文物举办展览、展销、演出审批(审核)服务指南.doc
3页利用不可移动文物举办展览、展销、演出审批(审核)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利用不可移动文物举办展览、展销、演出审批(审核)二、办理依据《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第二十三条;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利用不可移动文物举办展览、展销、演出等活动,举办者应当编制文物和环境保护方案,根据文物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涉及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报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受理单位:德城区文化新闻出版局办理地点:德城区政务服务大厅文新局窗口四、办理条件1.申请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申请人有足够的能力可以确保文物的安全;3.申请人有足够的能力可以承担由于展览、展销、演出等活动而造成文物损坏的法律责任五、申请材料1.申请公文文本(原件2份,纸质)2.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及现状材料(原件2份,纸质);3.使用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2份,纸质);4.举办展览、展销、演出等的方案和说明材料(原件2份,纸质);5. 举办展览、展销、演出等的文物保护措施(原件2份,纸质)六、基本流程1、申请(申请人上述申请材料,向德城区文新局申请)2、受理(德城区文新局窗口受理并查看相关资料,做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补正材料通知书)→德城区文新局窗口上报市文物局→市文物局讨论研究→领导签字→制作行政许可书→德城区文新局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
受理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申请人可在受理人员协助下当场补正;不能当场补正的,受理人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八、办理时限区文新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一次告知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德城区政务服务大厅文新局窗口(二)咨询:0534-22580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