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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页资料来源:来自本人网络整理!祝您工作顺利!经典案例宪法评析 宪法规定着我国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以下是我为你整理的经典案例宪法评析,盼望大家喜爱! 经典案例宪法评析(一) 个人自由的宪法爱护 大事概要: 1976年4月,政府提交了一份内容为旨在搜寻和预防刑事违法而对车辆进展检查的受权法案的法律草案,内政部长伯纳多斯基(Poniatowski)先生表示,为了有效地打击日益猖獗的违法犯罪活动,要求议会受权司法警察为调查和预防刑事违法而搜寻车辆及其内部物品的权利该草案在1976年11月提交国民议会争论时遭到诸多异议后移交参议院审议,参议院经过两次审议后否决该法律草案1976年12月20日国民议会最终单独通过了该法案 以皮埃尔-假设克斯先生(M. Pierre Joxe)为首的130名国民议会议员于1976年12月21日,以亨利-卡亚韦先生(M. Henri Caillavet)为首的79名参议员于1976年12月22日和1977年1月11日向宪法委员会提交关于对该法案的审查申请 该单一条款的内容为:执法官或者执行其指令或者上级指令的执法人员,可以在车主或者司机在场的状况下,在公共道路上搜寻其车辆及其内部物品。
除非涉及明显属于抛弃车辆 本案的争吵点在于,行政警察能否行使搜寻权?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文件是1、宪法第64条;2、宪法委员会组织法 打算内容: 宪法委员会经审查认为: 1、个人自由原那么构成为共和国法律所爱护的根本原那么之一,并且为1946年宪法序言所宣告,为1958年宪法序言所确认; 2、宪法第66条重新确认了该原那么,并受权司法机关作为个人自由的爱护人; 3、交由宪法委员会审查的法律文本旨在:将在车主或者司机在场的状况下,在公共道路上搜寻其车辆及其内部物品的权利交给执法官或执行其指令的执法人员; 4、除上述两个条件外,该条款授予执法官或者执行其指令的执法人员毫无限制地行使搜寻权,即使没有任何违法行为,也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对危害公共秩序的行为予以掌握的状况下; 5、由于转移给执法官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的扩大,而其性质又没有明确界定,因此在权利行使时,很简单导致检查界限不明确,从而损害那些根本原那么以及建立在这些原那么根底上的对个人自由的爱护由此可见,如此规定是不符合宪法的 基于上述理由,宪法委员会作出如下打算: 1、宣告为了搜寻和预防刑事违法所制定的有关车辆搜寻的单一条款不符合宪法; 2、该打算将在法兰西共和国官方公报上公布; 1977年1月12日宪法委员会开会评议。
经典案例宪法评析(二) 1969年,一位化名为杰内 罗伊的妇女和其别人一起向德克萨斯州限制堕胎的法令提出了挑战该法令规定,除非因为维护孕妇的生命,州内一律制止妇女施行堕胎手术罗伊主见:德州限制堕胎的法令剥夺了她在妊娠中的选择权,因为她既无钱到可以合法堕胎的州进展手术,又不能中止妊娠,所以,分娩之后不得不将孩子交给了不知身份的人收养德州限制堕胎的法令使得她无法自主地打算在什么时间、以什么方式、为何种理由而终止妊娠被告德州政府在诉讼中辩称:生命始于受孕而存续于整个妊娠期间,所以,怀孕妇女在整个妊娠过程中,都存在着爱护胎儿生命这一国家利益宪法中所称的"人包括胎儿在内,非经正值法律程序而剥夺胎儿生命是联邦宪法修正案第14条所制止的行为之列 该案最终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1973年,联邦最高法院以6:3的多数看法裁定,德州限制堕胎的法令过于广泛地限制了孕妇在妊娠过程中的选择权,侵害了联邦宪法修正案第14条所爱护的个人自由,构成违宪 打算内容: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布莱克门大法官为代表的多数看法支持了罗伊的诉讼恳求 布莱克门大法官在判决中认为,虽然联邦宪法没有明文规定公民享有隐私权,但是无论是权利法案供应的特定保障,还是联邦宪法修正案第9条所确认的"剩余权利原那么,或者是联邦宪法第14条修正案确认的未经正值程序不行剥夺的"自由,都为公民隐私权的爱护供应了宽阔的宪法空间,而"隐私权的广泛性足以涵盖妇女自行打算是否终止妊娠的权利。
只有个人权利才是宪法所爱护的根本权利和法定自由司法对根本权利的爱护应当遵循以下规章:限制根本权利的法律违背宪法,除非限制是为了维护某种"不行抗拒的国家利益,而限制措施又没有超出实现立法目的所必需的限度在罗伊一案中,首先应当成认妇女堕 胎权是宪法所爱护的个人隐私权但是,也应当看到,打算堕胎与否的个人隐私并不是肯定自由的在妊娠期间,存在着两种"重要和正值的国家利益:一是爱护孕妇安康;二是爱护潜在生命,政府得在同时考虑上述两种国家利益的根底上制定限制堕胎的法律这两种利益在妊娠期间同时存在,各自由某一个时间点内成为不行抗拒的国家利益在罗伊案件中,德州法律对堕胎作了过于广泛的限制,即没有区分妊娠早期和晚期的堕胎,只是将抢救母亲生命作为允许堕胎的唯一理由,而排除了堕胎所涉及到的其他利益,因此,德州法律违背了宪法修正案第14条正值程序条款 布莱克门认为,在考虑爱护孕妇安康与爱护胎儿生命两种不同的国家利益时,存活的可能性是划分潜在生命的国家利益和妇女选择权的一条根本界限所谓存活的可能性就是指胎儿可以脱离母体、借助人工帮助而成为生命为了在这两种利益之间划分一个明确的界限,布莱克门等多数法官将妊娠期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在妊娠头3个月,堕胎危急性小于正常分娩,政府没有必要为爱护孕妇安康而限制堕胎,孕妇可以与医生商议 之后,自行打算是否堕胎,不受法令限制;其次阶段是在妊娠头3个月之后,胎儿具有在母体外存活的可能性之前,堕胎危急性增加,政府得以爱护孕妇安康为目的限制堕胎,但是,限制手段只能以孕妇安康为必要;第三阶段是在胎儿具有脱离母体存活的可能性(一般第24周至第28周)之后,政府可以为了爱护潜在生命或者孕妇安康而实行包括制止堕胎在内的措施,除非堕胎是为了挽救孕妇的生命。
伦奎斯特法官在此案中代表少数看法认为,罗伊案例由于与婚姻无关,因此,它不涉及到隐私权问题从36个州有关堕胎的立法史来看,妇女的堕胎权利始终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不行能是一项"根本权利,因此,不应当受到任何特别爱护 经典案例宪法评析(三) 流淌住宅非法搜寻案 警察在调查一名杀人凶手的时候,发觉杀人凶手溜进了被告人居住的流淌住房里警察敲门无人答复因此,在没有搜寻证的状况下,警察进入了被告的流淌住房警察唤醒了正在睡觉的被告人,发觉被告人的衬衫上有血迹被告人被告知可以享有聘请律师的权利,但是,被告人并没有时机与律师联络被告人的衬衫当时就被查缴,被告人流淌住房里的其他财产在警察获得搜寻证后被一同起获被告人被指控犯罪上诉法院确认了有罪指控为此,当事人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打算内容: 最高法院经过审理,否认了对被告人提出的有罪指控,要求重新进展审理最高法院多数派法官提出了以下判决看法: 依据《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第8条的规定,被告人免于缺少正值理由的搜寻或羁押在住宅中,没有指令状根据的逮捕一般状况下是受到制止的,并且,仅仅只有逮捕指令状也缺乏以爱护犯罪嫌疑人的隐私权。
在警察进入住宅执行逮捕之前,应当有法院公布的逮捕令该逮捕令必需有充分的理由,并且明确应当进入住宅中需要加以逮捕的人隐私权的爱护不能因为公布指令状就当然终止除了是在紧急状态下,警察进入住宅进展搜寻必需作出适宜的通报此外,多数派法官还认为,被告人在被搜寻时要求律师关心的权利也受到了侵害 少数派法官也就此案提出了假设干异议,认为没有逮捕令进展搜寻是没有正值性的,这种假设也是可以反对的特殊是在搜寻行为是根据法律受权进展的状况下,受权法就是正值的理由,由此搜寻也是正值的 在该案判决作出后不久,联邦司法部建议在刑法典中写进警察有权进入住宅逮捕某人 62021年6月 Word版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