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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农机安全监理工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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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hs****ma
  • 文档编号:443282411
  • 上传时间:2023-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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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宿州市农机安全监理工作规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工作职责,规范安全监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安徽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农业部《拖拉机登记规定》、《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四个工作规范”等有关法规政策,特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宿州市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农机监理人员第二章 工作职责第三条 市农机局是全市农业机械发牌、发证机关市农机监理站在农机局直接领导下,由站长负总责、副站长分管负责、业务科室直接负责,承担全市拖拉机(含变拖)、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登记和驾驶证申领审批、核发业务及安全生产督查、宣传教育等工作第四条 县(区)农机监理站在市农机监理站指导下,承办拖拉机(含变拖)、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检验、登记,驾驶证申领的受理、审核和考试以及田检路查、宣传教育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 市农机监理站对县(区)农机监理站受理的拖拉机(含变拖)、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登记、驾驶证申领实行网上审批市农机监理站业务审批人员对县(区)站确认无误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上报件进行审核,符合审批规定的给予审批。

      第六条 市、县(区)农机监理站都应依照相关要求设立相应工作岗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程序受理拖拉机(含变拖)、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登记及驾驶证申领工作第七条 县(区)农机监理站须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对新入户拖拉机(含变拖)、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在册拖拉机(含变拖)、联合收割机进行年检,其年检情况按季度上报市农机监理站第八条 县(区)农机监理站要坚持“先培训,后考试,再办证”的原则,认真执行拖拉机(含变拖)、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驾驶人员考试规范,组织辖区内申领拖拉机(含变拖)、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人员考试第九条 各级农机监理站及农机监理人员要以安全生产为己任,围绕农机化事业的健康发展,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第三章 安全生产第十条 各级农机监理站都要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对农机安全生产的责任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农机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第十一条 各级农机监理站要把舆论宣传放在农机监理工作的重要位置,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栏、展板、标语等多种形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教育广大农民机手,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 按照有关规定,各级农机监理站在辖区内乡村机耕道路、农业机械生产作业场所开展农机安全生产检查活动,严格查处驾驶员超速、超载、非法载客、无证驾驶、无牌行驶以及私自改装车辆等严重违法行为,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遏制农机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 县(区)农机监理站要加强软硬件及装备建设,提高农业机械检验的技术水平,严禁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投入使用第十四条 县(区)农机监理站要加强考场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实现理论考试电脑化,考试不合格的不得发放驾驶证第十五条 全面推进“创建平安农机,促进新农村建设”活动在三年创建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农机安全综合监管,健全完善农机安全生产管理网络,逐步构建“平安农机”长效管理机制第十六条 县(区)农机监理站要加强拖拉机(含变拖)、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及驾驶员档案管理,做到档案内容齐全、填写工整、存放有序、管理规范第十七条 农机监理人员执行公务时要着装整齐、持证上岗、文明执法、按章办事,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 农机监理机构要做好农机重特大事故处理预案,以便有条不紊地妥善处理农机突发事故同时按照要求及时上报事故报表第十九条 主动做好农机保险工作,各型拖拉机特别是变型拖拉机,必须参保交强险,积极引导参保商业险第四章 责任追究第二十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办理、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违法、违规、违纪造成农机责任事故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一条 农机监理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乱收费、乱罚款、乱扣车等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建议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调离农机监理队伍,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 市农机监理站业务审批人员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拖拉机(含变拖)、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的电子档案给予审批通过,取消其审批权,调离原岗位市农机局根据性质和情节,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三条 县(区)农机监理站对上报审批原件弄虚作假、隐瞒实情的,一经发现,市农机监理站将停止该站业务,责令整改,由此造成的各种后果由该站承担,并建议主管部门追究主要领导人责任 第二十四条 农机检验员、考试员因工作中失职、渎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导致农机伤亡事故发生和经济损失的,停止其工作,并建议省总站取消其检验员、考试员资格,所在单位的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行政处分,需追究刑事责任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所在单位承担。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由宿州市农机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 文档可自由编辑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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