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刑法中的危险驾驶罪.doc
3页澳门刑法中的危险驾驶罪吴情树澳门刑法没有交通肇事罪的罪名,但有涵盖交通肇事罪的各类危险驾驶犯罪 《澳门刑法典》 根据驾驶工具的不同分为两个罪名,即《澳门刑法典》第 277 条规定的危险驾驶交通工具 罪和第 279 条规定的危险驾驶道路上之车辆罪,前者针对的是空中、水路或铁路运输用的 交通工具;后者是针对公共道路上行驶的车辆此外, 《道路法典》 、 《道路交通法》还针对 道路交通中可能发生的一些行为进行的了规制,并设立了专门的罪名,包括遗弃受害人、 逃避责任罪等多个罪名一)危险驾驶交通工具罪根据《澳门刑法典》第 277 条规定,危险驾驶交通工具罪,是指行为人在不具备安全驾驶 之条件,或明显违反驾驶规则下,驾驶供空中、水路或铁路运输用之交通工具,因而对他 人生命造成危险、对他人身体完整性造成严重危险,或对属巨额之他人财产造成危险的行 为本罪是危险犯,只要造成上述危险就构成犯罪既遂,如果是过失而造成上述这些危险 或者因过失而作出上述这些行为,也具有可罚性如果这种危险转化成现实的危害结果, 根据《澳门刑法典》第 281 条规定,要加重处罚本罪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根 据《澳门刑法典》第 277 条第 1 款规定,犯本罪的,处一年至八年徒刑,如过失而造成上 述之危险,处最高五年徒刑,如因过失而作出上述之行为,处最高三年徒刑或科处罚金。
根据《澳门刑法典》第 281 条的规定,危险驾驶交通工具如果引致他人死亡,或身体完整 性受严重伤害,则对行为人科处之刑罚,为对该情况可科处之刑罚,而其最低及最高限度 均加重三分之一如行为人在重大之损害发生前,因己意使该行为所产生之危险有相当程 度之减轻,或排除该危险,得特别减轻刑罚,或得不处罚该事实二)危险驾驶道路上之车辆罪根据《澳门刑法典》第 279 条规定,危险驾驶道路上之车辆罪,是指行为人以各种危险方 法,在公共道路或等同之道路上驾驶有或无发动机之车辆,因而对他人生命造成危险、对 他人身体完整性造成严重危险,或对属巨额之他人财产造成危险的行为其行为方式主要 有以下两种:(1)因在醉酒状态下,或受酒精、麻醉品、精神科物质或具相类效力之产品 影响,又或因身体或精神缺陷或过度疲劳,而不具备安全驾驶之条件;(2)明显违反在道 路上行驶之规则本罪是危险犯,只要造成上述危险就构成犯罪既遂,如果是过失而造成 上述这些危险或者因过失而作出上述这些行为,也具有可罚性如果这种危险转化成现实 的危害结果,根据《澳门刑法典》第 281 条规定,要加重处罚本罪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根据《澳门刑法典》第 279 条第 1 款规定,犯本罪的,处最高三年徒刑或科处 罚金,如过失而造成上述之危险,处最高二年徒刑,或科处最高 240 日罚金;如因过失而 作出上述之行为,处最高一年徒刑或科处最高 120 日罚金。
根据《澳门刑法典》第 281 条 的规定,危险驾驶道路上之车辆如果引致他人死亡,或身体完整性受严重伤害,则对行为 人科处之刑罚,为对该情况可科处之刑罚,而其最低及最高限度均加重三分之一如行为 人在重大之损害发生前,因己意使该行为所产生之危险有相当程度之减轻,或排除该危险, 得特别减轻刑罚,或得不处罚该事实此外, 《道路法典》和《道路交通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之规定,还规定了其他相关犯罪, 这些犯罪集中在《道路交通法》第六章第二节中,具体包括:1、 “遗弃受害人罪” ,即第 88 条规定: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后遗弃交通事故受害人者,科处 最高三年徒刑或罚金行为人确定受害人如被遗弃可能会产生的结果,但仍接受或漠视该 等结果而遗弃受害人,科处与不作为犯的故意犯罪相应的刑罚,如可以构成不作为的杀人 罪或者伤害罪如果遗弃被害人系行为人的过失导致,则科处最高一年徒刑或最高 120 日 罚金2、第 89 条规定“逃避责任罪” ,即牵涉交通事故者意图以其可采用的法定方法以外的其它 方法,使自己免于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科处最高一年徒刑或最高 120 日罚金3、第 90 条规定“醉酒驾驶或受麻醉品或精神科物质影响下驾驶罪” ,即行为人在公共道路 上驾驶车辆而其每公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等于或超过 1.2 克,如其它法律规定无订定较重 处罚,则科处最高一年徒刑及禁止驾驶一年至三年,或者是行为人受麻醉品或精神科物质 的影响下在公共道路上驾驶车辆而其服食行为依法构成犯罪者,亦科处上款所定的刑罚。
过失者,亦予处罚4、第 91 条规定“举办或参加未经许可的车辆体育比赛罪” ,即未获主管当局许可,在公共 道路上举办以机动车辆进行的速度赛或其它体育比赛而对他人生命构成危险、对他人身体 完整性构成严重危险或对他人的巨额财产构成危险者,如其它法律规定无订定较重处罚, 则科处最高三年徒刑或者是驾驶机动车辆参加上款所指速度赛或体育比赛者,如其它法 律规定无订定较重处罚,则科处最高三年徒刑5、第 92 条规定的禁止驾驶期间驾驶以加重违令罪论处,即行为人在实际禁止驾驶期间于 公共道路上驾驶车辆者,即使出示其它证明驾驶资格的文件,均以加重违令罪处罚,并吊 销驾驶执照或第八十条第一款(四)项所指文件,或者在驾驶执照或第八十条第一款(四) 项所指文件被实际吊销的情况下,自处罚判决转为确定之日起计一年内在公共道路上驾驶 机动车辆者,即使出示其它证明驾驶资格的文件,均以加重违令罪处罚同时, 《道路交通法》第 93 条还对驾驶时实施的过失犯罪作出了规定,即对驾驶时实施的 过失犯罪,科处一般法规定的刑罚,而其法定刑下限则改为原下限加上限的三分之一,但 其它法律规定订定较重处罚除外如属重过失,则其法定刑下限改为原下限加上限的一半, 但其它法律规定订定较重处罚除外。
其中,重过失包括以下 7 种情形:(1)醉酒驾驶或受 酒精影响下驾驶;(2)受麻醉品或精神科物质的影响下驾驶,只要其服食行为依法构成犯 罪;(3)轻型摩托车、重型摩托车或轻型汽车车速超过规定的最高车速限制 30km/h 或以 上,又或重型汽车车速超过规定的最高车速限制 20km/h 或以上;(4)逆法定方向驾驶; (5)不遵守指挥交通的人员、指挥交通的红灯或交汇处强制停车信号所规定的停车义务; (6)在强制亮灯行车的情况下不亮灯行车;(7)使用远光灯而令人目眩另外, 《道路交通法》第 94 条条还针对因犯罪而被禁止驾驶作出了专门的处罚规定,即因 下列犯罪而被判刑者,按犯罪的严重性,科处禁止驾驶两个月至三年,但法律另有规定除 外,具体包括:(1)驾驶时实施的任何犯罪;(2)第八十九条所指的逃避责任;(3)伪 造、移走或掩蔽车辆识别资料;(4)伪造驾驶执照、其替代文件或等同文件;(5)盗窃 或抢劫车辆;(6)窃用车辆;(7)任何故意犯罪,只要继续持有驾驶执照可为其持有人 提供特别有利于再犯罪的机会或条件可以看出,上述《道路交通法》中附属刑法规范对于各类危险驾驶的某些规定与《澳门刑 法典》的规定存在着法条竞合关系,从《澳门刑法典》第 2 条所体现的从旧兼从轻原则的 精神以及贯彻罪刑法定原则来看,法官在适用的时候应该选择量刑较轻的法律。
《道路交通法》第 6 章第 4 节还针对各种轻微的违反行为,包括无牌驾驶、受酒精影响下 驾驶、举办未经许可的活动、超速行驶、不遵守停车义务、逆驶、违章掉头或倒车、不让 特定车辆先行、不让行人先行、在人行横道超车等规定了罚金、易科徒刑、禁止驾驶、重 考、吊销驾驶执照、暂缓执行处罚等刑罚制度,其中,对于累犯要加重处罚,甚至可以判 处短期徒刑可见,澳门在治理妨害道路交通安全的犯罪和违反行为上处罚是比较严厉的, 从而可以有效地遏制了各类道路交通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澳门交通的顺畅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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